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到2020年,法治中国需要达到一个台阶——“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改革开放以后的三十多年里,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西方国家曾经历的数百年历史进程。法治中国具备了基本前提:有法可依。
而相比立法的快速推进,法律在执行中的真正落实可能难度更大,尤其中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中的矛盾上升周期,法治建设面临的压力也特别突出。
要实现法治建设2020年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认为,其中更深层次的制度性改革,难度将更大,实现起来也会更加艰难。
已实现“有法可依”
《21世纪》: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节点。那么对于中国整个法治化的进程而言,应该如何客观地理解这一事件?
朱景文: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整个时期大致可以划分为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整个社会的形势不同,法治的发展状况也不相同。
客观地讲,前三十年法律体系的建设相对比较薄弱。有种说法,那时候的法律基本上就是“一国一家”组成的,即1954年的宪法和1950年的婚姻法。而且期间还经历了十年的文化革命,法律体系更是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化进程加速,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一方面,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另一方面,法治也是开展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条件。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形成了涵盖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门类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肯定这个法律体系的意义,“有法可依”是实现整个法治的前提。
《21世纪》:在考量未来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之前先问一个问题:如果把这种视野进一步放宽到全球范围,那些法治化进程较早的国家是否也经历过类似的阶段?
朱景文:实际上,每个国家各自的法律体系差别很大,都需要结合各自国家的问题来认识。西方的法律体系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时间,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发展的重心也不相同。而中国与西方这些国家最大的不同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在三十年中迅速建立起来的,而且几乎是各个领域的法律建设全面推进的。
案八获得通过,我国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刑法体系,不过,刑法的修订却显示出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立法权力划分。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由全国人大负责制定、修改,其它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但我们看到,近年像刑法这类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基本法律的修改,都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其他的民事、刑事、国家机构方面的基本法律也有这类问题,如何在未来强化全国人大的立法职能,这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此外,甚至有很多问题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比如劳动教养的问题。未来需要解决的是,怎样能够将这些问题纳入到刑事实体法体系当中通盘考虑。
《21世纪》:中国社会正在发生转型,政治、经济以及公共等诸多领域都在发生变化。那么法律在应对这些领域的变革中,将如何有所作为?
朱景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需要建立法治政府,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权力的规范。这实际需要行政领域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中国在行政领域的立法已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而当前讨论非常多的则是何时出台行政程序法。因为行政程序法是对政府行政行为全方位的约束,所以该法讨论多年始终难产。
但既然国家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那么制定行政程序法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民法应该说是调控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我国已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对来讲门类比较齐全。未来最大的问题是何时制定民法典。
而在经济发展中,计划与法治的冲突还是比较明显,主要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和调控方面。那么如何将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其实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实现法治化的运行。
《21世纪》:刚才你也提到,中国的法律体系几乎是在各个方面同时推进的。而我们也看到,目前中国社会对民生问题非常关注。但似乎法律在这一领域的表现并没有那么抢眼。
朱景文: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和老百姓都对涉及民生的问题日益关注。应该说,这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法领域主要涉及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在这个领域,中国的立法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不过,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看,重心正在从立法转向修订和完善。实际上,从十届全国人大开始,修法工作的比重正在不断上升。
法律体系应继续完善
《21世纪》: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是非常快速的。不过,法律通过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相对比较容易,而它能否在制度化过程中落实、实施应该是更重要的问题。
朱景文:所以,在这些法律已经具备了之后,未来进行的完善更为重要。尤其是在宪法、刑法等这些法律方面,涉及的都是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
比如在宪法方面,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的问题。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未来是否仍然要如此频繁地进行修改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宪法监督,即对违宪问题的审查,包括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问题进行审查。
虽然我们设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为中心的宪法监督制度,但还从来没有进行过。但我认为,建立宪法监督的机制对发挥宪法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刑法方面,2011年刑法修正需更深层次的制度性改革
《21世纪》:从不同领域法治的建设,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同时存在的趋势: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更多强调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而在民生领域则希望政府能够发挥更多的作用。这两方面都很重要,应该如何处理?
朱景文:关键是在其中找到一种平衡。刚才讲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二十世纪以前,这些国家主要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强调市场和自由竞争。相应的,那个阶段的法律也相应地鼓励自由竞争,而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对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外部形势变迁速度加快,要求行政权力快速做出应对,这都助长了行政权力的膨胀。
西方国家这两个过程的演变都非常漫长,而且大体上是一前一后进行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发挥政府的作用和监督政府的机制方面基本上实现一种平衡。
《21世纪》: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规范行政权力方面,其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是种“小政府”;而在更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则是建立一种“大政府”?
朱景文: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所谓的大政府与小政府不能说是两种对立且不能兼容的政府形态,而是对政府在不同层面上不同职能的要求。简单地讲,大政府其实是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能,而小政府则是要求政府职能的透明公开、实现有效监督,减少行政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不适当的干预,即能让社会、公民个人处理的事,政府不得干预,而且要提供保证。
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但中国现在遇到的困难在哪儿呢?与西方国家漫长的演变历史不同,我们在短短三十年里完成了西方几百年的进程,公众对政府的两方面要求同时产生,这就要求未来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同时完成这两项改革任务,其难度可想而知。
我个人认为,从目前的形势看,在社会、经济、环保等领域的法制进一步完善,还是可以预期的。但另一个层面,强化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监督涉及的则是更深层次的制度性改革,难度将更大,实现起来也会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