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内涵、目标与实施
发布日期:2013-05-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建淼

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内涵、目标与实施

  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功能首先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对于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是一个国家用以裁决纠纷和惩治犯罪的国家活动,它对社会拥有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十八大报告确立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必然是包括“法治小康”在内的“全面小康”的社会;全面小康的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所以,小康社会是,应当是,必然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基本保障,在现阶段必然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和对小康社会的保障。

  司法对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司法本身就是一种适法活动,司法所适用的刑法旨在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司法所适用的民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民事违法行为,司法所适用的行政法旨在预防和惩治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司法通过对犯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有效地实现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是为人权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司法对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分清是非、确定责任、定分止争,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人类自古存有纷争,纷争始终伴随着人类。法治、和谐不是没有纷争或消灭纷争,而是让纷争进入正当有序的轨道解决,特别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走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树立司法权威,人人服从司法的最终裁决,以实现社会秩序的有序化。

  司法对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司法行为,倡善抑恶,以实现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几千年来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核心,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外化了的形式。公平正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捍卫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强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标是为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强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标,是为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司法要为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指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种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正义首先是一种法律方面的正义,“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许归还你的东西的法律。”1959年由5000名国际法学家共创的《德里宣言》,将“政府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列为现代法治的标准之一。国家和政府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权益秩序,主要是通过司法的手段和程序。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同时是个资源小国(按人均计算)。这一国情决定了维护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重中之重。在中国绝对乱不得,不稳定,国家建设、改革、发展就无法谈起。为了社会稳定,司法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司法要为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指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人们的诉求能得到有效保障,任何纠纷能得到公正处理的社会状态。我们能否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首先取决于我们能否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营造一个法治环境,首先要让任何组织和个人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而不是之上,置于宪法和法律之内而不是之外。也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要求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司法裁判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为当事人的权力、地位、关系和财产所左右,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要为社会创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指司法机关能够向社会提供一个各项办事制度和程序设置科学合理、方便人民群众的司法工作环境。司法机关同样也是一个办事机关,天天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司法程序繁琐,公民维权成本过高,处理纠纷时间过长,费时费钱,人们就会对司法保障失去信心。司法工作做不到优质便民高效,人们就不会将司法作为主要的维权途径。没有优质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环境,就无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没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就无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都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的党是人民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的利益和需求。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人民是人民司法的最终权力来源。人民同时又是司法工作的服务对象,司法工作同时必须考虑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应当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发挥好司法保障功能的关键是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及坚持司法终审

  司法能否起到对社会的基本保障功能,取决于司法本身的诸多要素。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乃是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功能的关键。任何缺失公信力的司法,是无以担当起对社会的基本保障功能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都明确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重在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公信和威信。司法公信,系指司法机关的行为,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符合公平正义而被人们的心理所接受;司法威信,系指司法机关的行为,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符合公平正义而被人们的行为所接受,并在国家强权的保障下,能够得到履行和执行。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对社会的基本保障功能就会因失去基础而无法发挥作用。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在五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由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文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做不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做不到司法公正;做不到司法公正,就不会有司法公信力。

  第二,坚持司法终审原则,防止终审不终。司法当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和机制。但是任何纠纷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那就必须服从司法裁判。尤其是经过司法终审程序以后,不得再以司法以外的其他程序去推翻司法程序及其通过司法程序所形成的最终裁判。司法终审是司法执行力的基础。

  第三,司法裁判的依据必须具有确定性并保证内容上的公正性。国家存在预设的规则,人们能够根据这些规则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法治的特征之一。司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原则和要求本身没有错。但我们不能将它误解为法官可以任意地今天选择法律效果作此判决,明天选择社会效果作彼判决,使人们无所适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多的是统一在立法之中,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方式选择和兼顾上,而不是对裁判内容的任意选择上。要全面而快速地推进法治建设,坚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前提,坚持把公平正义、群众满意作为价值追求,着力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四,司法机关要努力提高守护社会平安、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司法机关要发挥对社会的保障功能,首先取决于司法机关必须具备这一保障能力。没有保障能力,保障目标和愿望都无力实现。提高守护社会平安、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取决于四个要素:机构、队伍、素质、水平。

  第五,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司法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正,但这首先有赖于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它所保障的社会就无以公正。没有监督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既是审判机关也是监督机关,但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否则我们无以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特别是司法裁判的正义性。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接受各种监督的途径是很多的,而且是有效的。当前仍应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重点是让判决书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等职。2011年3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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