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法制文明的古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和影响,不仅有所阐述,而且进行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本着以史为鉴的精神,综括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其一,司法不公正将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兴衰。孔夫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主要指司法不公正,达不到“中”(不偏之意),将会使百姓手足无措,其社会乱象可想而知。宋人真德秀在《西山文集》中以“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等列为“十害”的重要内容。韩非子还论证了执法的状态对国家安危的关系,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其二,公正司法要求执政者与司法者去私,即消除一己之私的私利,否则,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还会招来更大的祸患。管子说:“私情行而公法毁。”商鞅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慎到的论述更为全面,他说:“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者行私,是私与法争,其害甚于无法。”
其三,强调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其公正执法。早在云梦秦简中,便规定了司法官执法不公的“失刑”、“纵囚”、“不直”等罪名加以惩治。此后,法律规定了出入人罪,凡故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若出罪,减入罪处刑。失出入人罪(即过失出入人罪),减故出入人罪处刑。为了避免出入人罪的发生,除以刑法警戒司法官外,还从正面规定断罪须如法。晋以后,强调司法官引法断罪,否则处刑。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汉初,张释之是著名的司法官,以公正执法著称,他警戒自己说:“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则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正因为如此,他曾经依法折服了汉文帝。
其四,法的生命力在于信。法家强调,信赏必罚。无论赏与罚,皆以信为最高原则。《六韬·赏罚》:“凡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见闻,则所不见闻者莫不阴化矣。”唐太宗时,拟处一假冒资历的官吏以死刑,司法官戴胄判处流刑,唐太宗不悦,戴胄针对唐太宗不依法办事,强调“法者,国家布大信于天下”,皇帝也不能任意曲法,法既然是国家的大信,不能公正司法,结果必将失信于天下,最终使唐太宗折服。
其五,御史的司法监察是保持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御史监察制度,从战国时期一直延续到晚清,御史监察的内容除行政监察外,重要的是司法监察。中央监察官有权参加最高审级,以就便监察。特别是御史出巡,更以司法监察为主要任务,大案奏裁、小案立断,纠正了冤假错案。唐太宗时,侍御史唐临奉命到岭外进行司法监察,查明交州刺史李道彦造成三千余人的冤案,皆给予平反。明清时期,御史奉旨出巡,进行司法监察,名为录囚,“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卷案,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可见,司法监察对于消除司法弊端起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系书面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