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不足意味着公众对司法没有信任或者信服度不高。司法公信力不高,其原因多种多样。本人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有如下数端:
一是人民对司法的期待与司法的供给存在落差。多年来,我国司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均有明显进步,但与民众的期待仍有距离。特别是,法院是以多数案件来自我评价的,着眼于整体的公正度,社会评价是以少部分案件作为标准的,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一旦存在个案不公就会引起社会对司法的整体不良观感。
二是司法腐败个案加剧了对司法整体的不良猜测。事实上,我国司法的清廉度如何,社会一般民众很难有全面和实际的了解,但人们普遍倾向于相信司法存在严重腐败的传闻。实践中,司法人员难以清廉自守,并不是罕见现象。在民众对司法的负面评价往往是“司法腐败”的前提下,司法公信力不可能有所提高。
三是司法体制缺陷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的集权制和司法人员的等级制设计必然导致官僚制。对于法官而言,就有可能刻意迎合有权决定其仕途沉浮的上级的意志,而这种迎合恰恰潜伏着司法不公正,这也是导致社会对司法缺乏信任的原因。
四是司法人员给民众的亲切感不足。司法本为严肃至极的事,司法人员执槌司法,态度庄重是自然的事,但庄重之外附加态度恶劣,就会拒人千里之外。至今所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主义”仍有时让民众心堵。
五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司法人员缺乏社会尊重度。我国司法官资格的泛化,导致仅仅担任法官不足以有足够的社会尊重度,还需要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才能引起社会的尊重。个别司法官品德不良,加深了社会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
在我国,对司法的不满缘于对司法有较高期待。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从改善司法自身做起:
一是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赢得公众信任。事实表明,在多起有广泛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中,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常常经不起严格的检视,一些做法引起社会不良观感,造成司法威信下降,公信力不足。
二是发挥保障人权、遏制行政权的作用。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发挥着在政府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轮作用,是个人自由防止政府权力恣意侵害的屏障。发挥好这一作用,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司法机关在这个方面的作用还有许多可以开拓的空间。
三是维护人民诉诸司法的权利。正义的维护是法院的职责,不正义的事实发生或者被认为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诉至法院,对这些纠纷动用公权力为权利受损害者提供司法救济,属于法院裁判义务的应有之义,法院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国家功能。对人们由于难以自行解决纠纷或者认为社会正义遭受损害而将该纠纷提交给法院的案件拒绝受理,会使民众对司法的期待落空。
四是改良司法体制。只要司法体制不能提供保障司法良性运作的行之有效的机制,司法公正就在一些案件中难以实现。改良司法,祛除司法官僚制,有利于改善社会对司法的认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尊重度。
五是重塑司法人格。法官的责任是对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法官应在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体现对法律与良知的遵从。法官应当秉持专业精神,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司法人员的选任和培养应当有更高标准和新的思路。显而易见,要使社会尊重法官,法官应该首先善于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