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尚未取得理论、学术和政策共识的概念。结合法学理论上“司法”、“公信”的含义及《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内涵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公信力提高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并依照法律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及裁决结论应当是合法和公正的。
第二,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所为的生效司法裁决结论,应当得到所有非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自觉和普遍的信任和尊重,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司法裁决结论不得被撤销或改变。
第三,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社会各阶层和成员的共同义务,但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负有最重要的义务和职责。
人民法院作为享有法定职权的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提高中,最首要和最直接的作为和作用表现在:利用法定的审判权,对每一个形成诉争的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和处理,让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通过裁决结论感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案件裁决结论的合法公正性都拥有充分的自信,且这种自信得到了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及法律共同体(包括学术界)的他信和认同,则全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即能极大提高。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影响和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因素和原因是多方面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将经历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个人认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应成为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当前,在人民法院自身可作为的范围内,除常态的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之外,还应着力解决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有直接影响的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从体制和机制上重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信任关系,让法官真正成为案件裁判职权和责任主体,从源头上解决可能影响个案合法公正裁决的体制与机制。唯有充分信任,法官的尊严感和荣誉感才能得以建立,公正司法和裁判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
第二,科学评估和论证当下一定范围存在和实施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一些考核指标与审判规律、个案公正及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及影响,进而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法院(法官)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三,着力解决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包括意见、答复等)中存在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地方法院的规定(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存在并适用于管辖范围)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尽力减少法律渊源的不协调,消除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可选择适用法律的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