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雷鸣:从自信到共信到公信
发布日期:2013-05-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盛雷鸣

  

从自信到共信到公信

  司法的公信力如何确立?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依次解决好了,确立司法公信力的三步便也就渐次展现在我们眼前。

  第一问,法院裁判自信了吗?目前,法院在裁判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自信。这既会弱化判决的既判力,又会变相鼓励当事人缠诉,对法律的权威性是一种很大的伤害。而要释放这种自信,最好的办法无疑是以法为宗,提高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二问,法律共同体共信了吗?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并不了解法律运行的细节。他们要信任法律,首先得信任法律人。所以,法律共同体的共信及其社会信誉乃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律师不仅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共同追求法治理想的可靠力量;不仅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法院何以不能善待律师、增进互信呢?真理越辩越明,当意见不一时,何以不从法律上找共识呢?

  第三问,社会大众公信了吗?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他们对司法活动的感受无非来自两个渠道:首先是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法院是否依法持中?其次,尤其是在社会热点案件中,一方面,法院能否为其建立相对确定和普遍的行为预期?如果类案不同判、裁判结果显得随机和摇摆,就难以让人相信司法的一般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法院能否让其感受到司法的理性特征和对规则的无选择确认?如果判决的说理性太差、司法的透明性不够,就难以真正服判息争,从而实现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

  经过对前述三个问题的梳理,不难发现,有两个关键点贯穿始终。

  第一个关键点,案件的审判必须更纯粹。法院裁判的自信也好,法律共同体的他信也好,底气来自且只能来自严格依法裁判。以不变应万变,以法律为唯一的裁判考量。目前,法院在裁判时受到行政干预和舆论裹挟过大。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屏障,使得法院在裁判时可以排除复杂性的社会博弈,而只着眼于证据和规范本身,更加纯粹地依法裁判。从而建立这样一个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即用法律精神来引导司法裁判,用司法裁判来规范权力使用,并在这个过程中培育出托克维尔所说的“法学家精神”。事实上,法院更需要的不是创新,而是坚持,对法律的坚守才是法院最大的伟业。

  第二个关键点,制度的设计必须更科学。目前法院系统移植行政管理体系以及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些措施来考核法院,设立各种指标,导致产生了不少问题,值得反思。如强调调解率就出现了久调不决。必须根据法律活动的特点设计更加专业的技术程序和反馈机制。比如,在技术程序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官的垂直管理体系和定期流动机制。经济学上讲要素的流动产生效益,老话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让法官队伍在垂直管理、业务指导的体系下在各地区间定期流动,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防止腐败。在反馈机制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律行业互照镜子的机制。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力量,也是接触法官最多的职业群体,对法院的工作最了解、最有发言权,是法院工作最有力的伙伴、诤友和监督者,建立法院与律师的对话平台,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工作作风的更开明、工作方式的接地气、工作效率的更高效、工作效果的更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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