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继续深化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
发布日期:2013-05-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瑞华

  

继续深化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

  众所周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的公正性。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确立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没有司法的独立性,法院就会像木偶一样,任人摆布,既做不到发现事实真相,解决纠纷,也谈不上维护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就连正常地受理案件都做不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还应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假如法院在实现独立审判之后,却仍然无法维护司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对抗性,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法庭审判过程都是流于形式的,那么,这种司法制度就既无法维护程序的正义,也难以实现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肯定不会产生普遍的公信力。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改革法院审判制度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例如,通过改革确立了“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强化了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削弱了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改善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强化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确立了定罪裁判与量刑裁判的相对分离体制,等等。据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近期有可能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这是一个让人期待已久的改革举措,对于增强司法公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些改革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法院审判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审判公开方面,公众旁听仍然需要办理“旁听证”,媒体报道审判活动仍然面临一些制度性的障碍,海外人士旁听还需要到法院外事部门开具许可文件,一些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仍然人为地限制旁听者的范围……在审判组织方面,合议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得不到落实,承办法官实质上拥有对案件的裁判权,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还存在着“陪而不审”的问题,这既架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导致合议制度和评议程序流于形式。在审判程序方面,以刑事审判为例,法官庭前全面阅卷,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预先判断,证人、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法庭调查几乎成了宣读案卷笔录的代名词,这就必然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的实质裁判过程没有发生在法庭上,而是发生在庭外的办公室作业或者院长、庭长的审批过程之中。不仅如此,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动辄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常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冲突……

  要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继续深化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十几年的审判制度改革已经为中国司法制度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这种司法改革不能中断,而应当有更为宏大的气魄和更具实质性的改革举措。我衷心期待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更大的突破,也期望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具有更大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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