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宇:打造司法公信力的两大基石
发布日期:2013-05-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贾 宇

  

打造司法公信力的两大基石

  司法公信力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也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的信任程度。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是打造司法公信力缺一不可的两块基石。

  第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坚守法治信仰。党的十八大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法,各级法官更应该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思维,摒弃行政思维,坚决依法办案。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廉洁司法。必须严格规范和监督司法权力,加强法官的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强调道德自律,始终保持队伍的廉洁性、纯洁性。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当前,亟待深化公开审判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公众旁听制度,推行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应该认真研究司法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升专业司法能力。建议:培养、选拔优秀的法科毕业生,充实基层一线,解决案多人少及偏远地区人才不足的问题;对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遴选,则不宜从法科应届毕业生中直接产生,应既考虑从法院内部的优秀基层法官、法官助理中选拔,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法院外部选任优秀法律人才的制度,例如,可从检察官、律师、法学理论工作者甚至政府官员中遴选法官;切实提高法官待遇。

  第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很难建立司法公信。没有司法权威就意味着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要受各种案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如果案外因素具有更大的权威,则必然影响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无从谈起。没有司法权威,无法让人承认司法有公信。树立司法应有权威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司法自身,而在于使司法更有能力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司法要调节利益冲突,很难同时满足当事各方的诉求,拥有权威的司法作出的裁决,即使与部分公众的期待不符,也会获得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并在反复的司法过程中不同强化这种认同,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保障独立司法。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司法;要解决司法机关由于人权、财权受到过分牵制而导致的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必须明确信访制度是一项民主制度,而非具体诉讼权利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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