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是以社会信心为基础而积累的司法社会信用,以及由极高的司法信用而最终形成的司法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实际上是法院对司法规律的认知与社会认知相互契合并实现认同达致信赖的过程,它有点像两个人过日子,相识、相爱已经不易,相知、相守更难。
客观而言,社会不接受某个案件,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在各种因素中,法院、法官对“这个案件”从受案到裁判的过程以及通过这个过程传达出来的各种信息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与认同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个角度上,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背后所蕴含的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反思已有的司法政策、审判管理方式、法官制度……通过出台更加遵循司法规律、更加适应中国国情、更加符合法治思维的措施,从调整自己的行为做起,进而影响社会、感召他人、创造改善司法环境的条件。我们也不妨放慢一点制定政策的脚步,先评估一下,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践的效果如何?这些措施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多远?如果还需要出台政策,应该如何进行理性的选择?
其实,每一个案件都会在四个方面影响社会认知和认同,申言之,每个案件都承载着司法的功能、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法院系统出台的各种司法政策、审判管理制度、改革举措乃至推广的司法经验,可能对个案、对法官个人产生的影响,不能不成为决策者慎重考虑的重要内容。仔细甄别,“定分”与“止争”也是有些差别的,这种差别在个案审理表现为选择不同的结案方式。从司法规律上看,正所谓“当调则调,该判则判”,但是如果把判决或者调解中的任何一种过于强调,提出以何种方式为主,甚至制定指标进行考评,则不仅与司法理性相悖,而且可能付出牺牲司法正义的沉重代价。
法官专门化、职业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但是,若不加区别地对待法院法官的工作方式与方法,不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官提出相应的职业知识、能力要求,会加大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难度,法官断层问题也会以不同形式呈现。
由此可见,解决个案所引发的社会公信力不足问题并不简单,要让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法官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的确需要我们对司法决策与运行效果进行慎重评估与论证,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进行司法决策,也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