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确立司法公信力的四个根据
发布日期:2013-05-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显明

  

确立司法公信力的四个根据

  司法权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力都是衍生出来的。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判断性、终局性,该五性是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本质性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应该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重新定位司法,重新认识司法的性质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信力应理解为社会和大众对司法职业共同体、司法行为、司法结果、司法制度乃至对整个政治制度的信任度或信赖度。当全社会或公众对上述要素充分信任时,就表明司法有公信力。如果社会多数人对上述要素不信任甚或批评和怀疑,就表明司法失去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确立的最终标志应该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权威的第一个来源在于宪制和它的政治安排。目前司法权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崇高的,但还需要相应的政治制度与之配套,这个问题涉及司法的政治地位。

  第二个根据来自它是否独立,不独立就没有权威。独立的第一层含义是把司法权从行政权当中离除,司法不能隶属于行政;第二层含义涉及现行法院的管理体制,没有审级独立也没有司法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即审判员的独立,审判员和审判员之间不应该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第四层含义是法官的思维独立,这是司法的本质,当一个法官服从另一个法官的时候,两个法官就变成了“班长与战士”的关系了;第五层含义已经被很多人忽略了,对裁判结果独立负责是法官能够保证公正的底线。这五个独立合起来才叫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是否有权威的第三个根据,来自我们整个司法工作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公正性就没有权威。司法行为最终的产品就是向社会提供一种公正信赖,最后的公正就在我们司法,这就涉及司法的职能。司法有三大职能,其他的职能都是附加过来的:一是权利救济,二是平息纠纷,三是制约公权,这三大职能就是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履行完这三大职能,这三大职能最后提供出来的产品就是得到一种公正。所以,在国家的正义体系中,立法是在设计正义,行政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校正正义。司法中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然丧失公信。法院最大的大局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否有权威的第四个根据,来自这个职业的专业性,不专业即无权威。推进法官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要倡导司法一元化,具体来说,司法这个职业共同体的知识结构是一元的,职业伦理是一元的,价值追求是一元的,从业标准是一元的。

  如果这四个根据我们都能实现,我相信最终会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树立起来了,司法公信力就表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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