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高等法学教育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如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学教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法学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增强学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建立国家标准,明确法学本科生所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如何坚持分类培养,加大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培养?等等,都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新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瞩目的一个焦点,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自然任重而道远。
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担当新一届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有着怎样的思考?日前,记者特别采访了徐显明教授。
他非常坚定地表示,“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在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同时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
他说,高水平的法学院应当同时担负五大使命:培养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阙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
要有共同的信仰
记者:您谈到法学教育既需要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也要顺应职业化、多元化、精英化、正规化、国际化五大趋势,在您看来,目前法学教育职业化存在哪些问题?
徐显明:我国法学教育在职业化方面有两个缺陷。第一个是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就如同守仓库的盗贼。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第二个是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适应职业要求。这两个缺陷将引导我们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反思。在教学内容上,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应该有充分的现实关怀,着眼于实际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只有密切同实践相结合,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有可能。教学方式和师资配置也需要有一个变化,例如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中应该更加注重提高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训练。
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的,也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法学教育需要
四个方面的重塑
记者:您曾建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这个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正在进行探索,在您看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重塑和完善?
徐显明:法学教育本身也需要在制度上进行科学稳妥、富有成效的改革。就这个问题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需要我们去重塑或者加以完善。
第一,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者终点方面的制度改革。法学教育到底是以高中为起点适合中国?还是以大学后为起点适合中国?或者还有第三条道路?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学教育不能改变起点,那么只有一个选择——改变终点。所以,要么改变起点,要么改变终点。这就需要重新思考我们法学教育里的招生制度。然而,我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可能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国家的教育制度,我们能够做的是努力推动它的改革。
第二,法学学位制度。中国现在的法学学位制度是一片乱象。主管部门只习惯于用“加法”解决问题,即如果发现一种学位不适合中国,他们就去再造一种,新造的那种不适合,就再造一种,这就是我国法学学位品种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乱的原因。看来,今后我们也需要用“减法”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对于重复性的学位种类,应该大胆砍掉。乱象的背后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那就是中国没有一个基本的与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拥有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这个学位不管是什么,也不管学位的拥有者是否受过法学教育。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我们需要推动法律职业基本学位制度的建立,即只有一种学位与法律职业相对应,其余都应取消或归一。中国政法大学尝试改变法学教育的学制有三个目的:一是用六年的时间去探索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二是探索能否建立起法律学位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即寻找到一种作为法律职业入门的基本学位;三是用这种方式可以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法学院校及终结非正规法学教育。
第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及公务员招录制之间的关系改革。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目前人们对法学教育出路感到困扰最大的一个。没有像我国这样复杂的考试制度,参加了司法考试之后,如果要做法律职业人的话还要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考试次数的增加,事实上都是社会成本的付出。两次考试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一个困境:当知道从事法律职业如此复杂和困难的时候,社会上最优秀的人士可能不再愿意选择法律职业。多重的考试制度实质上导致了法学教育最优秀生源的流失。怎样使我们的法学教育、职业考试制度有一个科学的衔接关系,是我们未来法学教育在录用制度上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法学教育资源过剩的情况下,司法考试门槛统一设定为只有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具有基本法学学位的人才可获得资格,是当下首先应当改革的。但这个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公务员法、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多个方面的协调。
第四,法学教育评估制度。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入门制度,即要设立一所法学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直言之,即建立法学教育的资质制度。该资质可分为两个等级,少量的法学院可以被评为A级,A级法学院可开展法学的博士与职业硕士教育,B级只开展法律职业硕士教育。有资质的法学教育毕业生方可参加司法考试。要明确这个制度,但其标准是依靠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需作出选择。前者出自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由法学家们共同组织权威机构来制订。这个行业内部的标准能把法学教育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更好地体现出来;后者出自政府,国家标准可能需要把法学自身特征之外的特定公共政策因素和利益要求考虑进去。此外,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教育的评估也是需要我们去创立的一个制度。只有充分体现法学自身的规律和价值追求,评估体系才能发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功能。我们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基础上,综合理论修养、专业技能、职业伦理等多重评估标准,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
法学教育的制度要创新,上述四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也是法学教育发展趋势当中必然伴随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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