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媒体报道失实应当区分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立新

  杨立新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主办的“推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法院在新闻侵权案件上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一方面是界定什么是媒体侵权行为,另外一方面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特别在抗辩事由方面,目前我们能够确定的类型有哪些?这就是我们说的媒体权益的保护与媒体责任的法律界线问题。

  关于媒体侵权行为类型,我和我的课题组研究认为主要有报道失实、标题失实、违反审查义务等。

  判断报道是否失实的标准是事实基本真实,报道的是属于依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即为真实报道。

  报道或言论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细节失实一般不会影响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的判断评价。细节构成媒体报道重要组织部分,且存在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应认定构成媒体侵权。

  关于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我和我的课题组认为,特别是其中的公共目的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 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其构成要件是:须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不正当目的,更不得具有侮辱、诽谤或者侵害他人人格权的非法目的;须未借公共利益目的之名而侮辱、诽谤他人;媒体对发表已尽审慎义务,不存在过失。

  2. 公众人物,是指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有一定知名度,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以不损害人格尊严为底限。

  3. 批评公权力机关,属于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完全抗辩,能够对抗公权力机关拒绝批评的侵权诉讼请求,不承担侵权责任。公权力机关不得利用名誉权而拒绝新闻媒体的监督。

  4. 公正评论,其构成要件是:评论的基础事实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即已揭露的事实,而不能是由评论者自己凭空编造的事实;评论的内容没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辞;评论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

  5. 满足公众知情权,可以对抗侵权诉讼请求。其构成要件是:报道的须是一个正在发生、发展、结果的新闻事件或者与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报道的事项须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此抱有强烈兴趣,想知道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果以及与该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媒体进行报道须符合媒体的职责要求,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具有侵权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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