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应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笼子
发布日期:2013-07-12 来源:财新网  作者:马怀德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原则,应该是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6月30日在一研讨会上称,修正法律要体现时代精神,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讨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学术会上,马怀德说,现在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税收案件中,税收征管权实际上不受制度约束。表现之一是,税务机关发的红头文件非常多,稳定性、可预见性都很差,经常出现税务部门所发文件前后打架现象,不同业务司局发的文件也常常不一样。

  “税收文件追溯既往非常多,这不符合立法精神。对红头文件的限制,应成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马怀德指出,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现象,还表现在减免税款。很多税务机关就减免税款和企业进行交易,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减免税款权利的限制不够。

  马怀德还建议,应把保证纳税人知情权的规定写入法律,以体现时代精神。他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五年,这次修正《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不把信息公开的相关成果和权利要求写进去,“确实是一种遗憾。”

  此外,应取消所谓纳税人必须先缴税、先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马怀德指出,对纳税人获得救济权利设置前提条件,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宪。“对这样剥夺公民权利的规定,应该给予废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这一规定,意味着税款滞纳金年率为18.25%。马怀德建议,修正法律,应该增加税款滞纳金不超过税款本金的条款。

  本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增加了“税收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的规定。马怀德指出,《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所有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国家承担,而不应该由纳税人承担,“这是基本的原则,不能做这种突破。”

  施行20年后,《税收征收管理法》迎来第三次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7日公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7月7日。这份由国家税务总局耗时五年起草的修正案,已在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为此,6月30日,中国法学会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为修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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