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网络谣言重在建设网络诚信
发布日期:2013-08-2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胡云腾

  自从人类有了相互交流的语言,就有了用于欺骗他人的谎言和用于中伤他人或危害社会的谣言。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谎言、谣言多数是道德品质层面的问题,因为在以口耳相传为主要交流方式的熟人社会里,造谣成本高、容易被揭穿,传谣范围小、很难成气候。但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以后,言论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传播速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其受众范围也得以前所未有的扩大。以前通过传统媒体大范围高强度宣传仍无法保证传递到每个角落的政策、观点、信息等,现在通过网络只需要几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能传遍全国乃至全世界。同样,借助于网络,谣言也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得以大范围地传播;其中一些针对敏感社会事件和特定人群的谣言,传播的速度更快,受众的范围更广。网络的这种传播优势不仅使谣言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而且也使其更难以澄清。
  不仅如此,网络谣言还严重危害了网络信息的公信度,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因此,在网络信息社会,网络谣言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其已经逾越了道德的范畴,成为需要法律规制的社会问题。


打击网络谣言犯罪
的立法已较为完善


  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当然也是进行网络管理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基本方式。事实上,我国早就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违法犯罪。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就对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如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了系统规定,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网络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维护网络安全上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根据刑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并对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特定程度损害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网络造谣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103条和第105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网络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1条的规定,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对于成立网络公司,专门以造谣传谣谋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网络制造谣言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对于造谣传谣构成数罪或者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可以按照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等。此外,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处罚。
  可以说,我国目前打击网络谣言及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管用和够用的,关键是执法、司法机关要会用和敢用。


惩治网络谣言犯罪
的关键在司法机关

  首先要会用。所谓会用,就是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律规范和事实认定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把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精神价值吃透。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办案,不搞选择性执法、运动型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打击故意造谣传谣行为、恶意造谣传谣行为和出于牟利等特定目的的造谣传谣行为,反对任何形式的客观归罪;要坚持惩罚利用网络造谣并故意向公众传播的犯罪,而不是偶尔利用网络发泄不满的情绪和思想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捏造事实只是为了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发泄不满,或者只是把谣言保存在很小的网络群体内,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向社会公众传播的主观心态,就不宜以犯罪论处。此外,还要坚持社会危害后果原则,即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才应当以犯罪论处。何谓严重程度,一要看传播的时间和受众范围,二要看谣言本身的严重程度,三要看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四要看谣言造成的现实危害等。
  惩罚网络谣言犯罪,还要注重打击面,要重点打击造谣者和主要传谣者,多次造谣传谣者,经有关部门处理后或禁止后仍继续造谣传谣的屡教不改者等。对于不明真相者、凑热闹起哄者等,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宜入罪。同时,针对网络谣言犯罪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和难以收集的特点,还要善于依法及时收集和固定造谣传谣的证据、谣言传播范围的证据、谣言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证据等,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办案。
  其次要敢用。网络是个很敏感的领域,出于良好愿望的广大公众和出于不良用心的某些外国组织都很关注,因此,妥善管理好网络,惩治网络犯罪确需不断总结经验,并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审慎运用刑法手段。但是,在我国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强调严格执法,绝不能允许网络谣言满天飞,更不应当坐视有的“职业谣言家”肆无忌惮地造谣传谣。我认为,敢于对网络谣言依法惩治,首先要解决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思想上存在的某些不正确认识和顾虑,例如,有的怕网络问题敏感,做的不好会侵犯公民的网络自由,有的怕招来网民的骂声,有的怕影响网络产业发展,有的对法律法规吃不透,有的还在等待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误以为没有司法解释就不好办等。实践中,必须树立严格执法司法、敢于及时执法司法的理念,坚信只要坚持依法办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办案,就不会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或者侵犯公民对网络的使用权;只要出于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诚信的网络环境的目的,就一定会得到广大网民的拥护和支持;始终坚持执法司法的及时性和坚决性,发现一起查出一起,就能既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又能有力地遏制网络谣言。
  最后,要通过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推进网络诚信建设,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网络虽然是虚拟社会,但网络乱象不过是社会问题通过网络平台的集中反映,对于网络的监控就相当于对社会的管理。当前,我国网络谣言之所以泛滥,表面上看是因为一些人为寻求精神满足或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肆意造谣传谣造成的,实质上却是社会诚信缺失在网络领域的集中反映。所以,遏制网络谣言,既要着眼于对网络世界的刑事惩罚,更要着眼于充分运用法律这个社会管理的最基本手段,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诚信,铲除造谣传谣的社会土壤。从管理部门看,要及时公布重大、敏感事件的信息,以满足广大网民的知情权,避免公众因为得不到真实信息而滋生谣言,同时,公权力机关也一定要依法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切忌向网络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不断增强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信任。
  网络的普及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革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我国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工具,而且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速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但正如任何新兴事物一样,网络的价值关键在其由谁来用、如何使用。鉴于当前严峻形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尽快遏制住网络谣言蔓延的汹涌势头。同时,也是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网络谣言的严重危害,自觉树立网络诚信意识,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好网络这个公共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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