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累恢复中提升司法公信力
发布日期:2013-08-2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显明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恢复是司法机构整个工作的主要工作目标。司法公信力必须通过积累恢复,由于公信力是一点一点丧失的,因而恢复的过程也很漫长。这其中的决定因素有:


保障独立审判


  第一个决定因素是要实现审判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信。何谓独立呢?我国审判独立的历史较短,第一个独立的法院是英国人于1839年在广州设立的,只受理英国人之间的纠纷,后撤离到香港即为现在的香港最高法院。中国设立的第一个独立的法院是由清政府在1908年设立,由沈家本担任院长。中国共产党设立的第一个独立的法院由沈钧儒担任第一任院长。五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北京高院院长、吉林高院院长曾因坚持此规定而被打成右派。1979年有两篇文章改变了中国法治的命运,分别是李步云教授的《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学家乔伟的《论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将其恢复为宪法的原则。1982年宪法“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仍然是宪法的第一原则。这表明独立的含义:一是一定要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并列关系,而不是行政权的工具和附庸,不是司法权服从行政权;二是审级的独立。案件需要上诉再审时才有上级法院,法院组织法中四级法院的划分表明法院之间所谓的上级不是行政、隶属、领导关系,而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不是领导下级法院工作,案件发生的时候是监督,而不是判决前的请示,这会影响两审终审的制度。三是法官是独立的。法官应有独立的法格、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格。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如台北法院,院长和其他法官之间是平等关系,庭长在法官之下,庭长只是审判事务的服务者。所以司法行政化越强,司法公信力越低。四是法官的判断独立。司法的本质是判断,独立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独立判断案情,独立判断哪个权益被侵害,独立判断法律的适用,最终是对判决的判断,不容许他人干涉。五是法官应该独立承担责任,对判断结果独立负责,没有责任的独立性就没有判断的独立性,要勇于承担责任。这五个结合起来是审判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信和权威。


实现司法公开


  第二个决定因素是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和公信。法律的公开是文明的进步,司法公正就在于自己的公开性,公开才能透明。决定案件承办人意见的能否公开,合议庭的意见能否公开、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能否公开,庭长的意见能否公开,审委会的意见能否公开,我认为发展趋势是能公开的。美国联邦大法院的九个法官意见全部是公开的,少数人的意见也可以形成判决,但注明非生效判决,法官的意见公开可以减小司法的不公。

力保司法廉洁


  第三个决定因素是廉洁。海瑞就曾是最廉洁的御史,把户部多给的五文俸禄还上,死的时候身无分文,官职相当于最高检副检察长。希望每个检察官都能像海瑞一样廉洁。没有廉洁就没有公信,廉洁预示着司法权的牟利要体现在公正上,要避免法院和法官成为被告。网络上关于“法官腐败”的信息很多,要防止法院成为被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法院、法官成为民事主体。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法院不能做自己的法院。

坚守司法公正


  第四个决定因素是公正。公正是我们的产品,这样人民才能信赖、才能建立公信。其实这个要求是根本性要求,公正才能树立公信,公信的丧失源于公正的丧失。马丁说,当你丧失公正时,就丧失了司法权。

确保司法专业


  第五个决定因素是司法的专业性,没有专业就没有公信。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活动,没有法学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是危险的,司法是正义的一门艺术,所以提出司法一元化,即为专业化,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司法者的知识结构一元化,预示着职业共同体修养的一元化;二是价值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不同层面追求公正,价值不能割裂;三是司法职业伦理一元化,现状是对法官要求最高,对律师要求最低。司法职业伦理应有同样的职业标准,法官最好的朋友应是法学教师,要对律师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四是从业标准一元化,要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四个结合起来就是司法职业共同体。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也是在评价所有从事法律工作者,也在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法院之所以重要在于,人们只有相信法院之后才能相信法律。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心经过立法为中心曾转变为政府法治为中心,现在转为司法建设为中心,要利用司法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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