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格外关注,对通过司法审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长春召开的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发表了同名讲话,明确提出要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明确要求,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
作为一名法官,如何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述的意义,本报记者特别约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法官进行了访谈。
司法是否公正主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
记者:作为一名法官,你如何理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胡云腾: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意义重大而深刻。我个人的学习体会是,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司法的性质和宗旨,即人民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深刻内涵。司法公正不仅是对一个纠纷的是非对错的正确评判,而且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连,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不得不顾社会公平正义孤立地看待司法公正;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正的评判主体和评判标准。司法公不公,不能仅由直接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评判,也不能仅由精通法学的专家学者来评判,主要应当由人民群众来评判。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如何能够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胡云腾:首先,法官必须秉持公正司法之心,必须尽最大努力公正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使案件的审判过程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成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成果,这是基础和前提。
其次,法官要通过开庭审判、公开宣判、裁判文书上网、司法宣传等形式,让当事人和关注案件审判的人民群众直接感觉到法官办案是出于公心的,法官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或者法官为实现司法公正尽力了。
再次,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让我们对司法裁判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了更深的认识。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即社会公平正义,就是司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法官办案就必须更加重视并努力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将法槌敲到公正裁判的“黄金分割点”
记者:我们看到,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有一千多万件,一些案件裁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和不同评价,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胡云腾: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努力”二字,不论法院每年处理多少案件,都要看法院是否为此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只要法官为此努力了,人民群众就能感受到。现在,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不满,固然有对一些司法错案不满意的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对法官没有尽到最大努力不满意,甚至对法官没有秉持公正之心不满意。
因此,法官裁判案件,要努力做到让当事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是八面玲珑去讨好每一个人,让人人对司法裁判都拍手叫好,在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法治社会,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坚守了法律,是否毫无偏私地居中裁判,是否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同等地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作出的裁判是否在司法公正的黄金分割点上。我的观点是,一个案件虽然很复杂,有很多人关注,甚至涉及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但总会有一个公正、妥善且为各方大体能够接受的最佳结合点,这个结合点我把它叫做司法公正的黄金分割点,就像一个人物画家画好美女须找到美女脸部和身材的黄金分割点一样。法官处理案件,其责任和任务也是要找到这个点。
只要法官努力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权衡各方的利益和关切,把法槌敲到公正裁判的黄金分割点上,不论判决宣告后是否有人非议,人民群众总会感受到其中的公平正义。我们要相信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要相信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最终的辨别力和鉴赏力。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
记者:当前,一些群众认为司法不公主要是法官和法院的原因,而一些法官则在抱怨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子越来越难办,司法环境越来越差,法官职业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肯定,有的法官还选择了离开。在你看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和社会有关方面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胡云腾:就司法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确实存在两个方面的不满,一个方面是一些群众对司法不满意,认为有些司法人员不廉,有些司法裁判不公。另一个方面是一些法官对法官职业和司法环境不满意,感到当法官任务重压力大待遇低形象差,有的甚至选择了离开。我认为他们都各有各的苦衷,各有各的道理。
我在前面讲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需要法官和法院付出最大的努力,这一点不容有任何含糊。但客观地说,实现司法公正也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好,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是法院唱的独角戏,只能是各政法机关与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的大合唱。西方一些法治搞得好的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实现公正司法,不仅要有一个优质的法律实施系统特别是司法系统,而且要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还要有一个大家都尊重司法的社会环境,实现司法公正,可以说是社会搭台法官唱戏。
就我国而言,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其一、必须以公正良善的法律为基础。即不仅要有法,而且要有公正之法、良善之法,让法官有良法可依。司法权是裁判权和救济权,只能匡扶正义、保障权利,不能分配正义或赋予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公正良善的法律,法官即使是巧媳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其二、要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为条件。使法官能够独立地按照事实、法律、政策、良知和经验作出裁判,不会受到干扰,不会受到威胁,不会因公正司法而心存恐惧,更不会因公正司法得罪人而遭致打击报复。其三、要以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人员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为必要,比如,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就需要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查清事实真相,就需要检查加官加强诉讼监督,确保公检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另外,还需要律师和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律师和诉讼参与人等不说实话,甚至递交虚假证据,向法庭说假话,那么,社会公平正义就可能蒙尘。
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还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什么是社会公平正义要有共识,不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能都从本群体的立场和利益的角度解读公正,评价法院的裁判。而在当前价值观念和利益格局严重分化的情况下,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看法往往也是分裂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这就会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造成干扰。第二个问题是,要明确司法裁判应当由谁说了算。现在,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司法的公开,人们可以及时了解一些案件的审理情况,而很多案子还没有开审,有人就把案子的定罪量刑“判决”了,最后,如果法官判的案子不符合自己的想象,就认为判决不公正,这种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当做办案法官的意识如果不解决,也会对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