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为中国经济转型保驾护航——专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教授
发布日期:2013-08-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黄 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至今已有五个年头。参与该法制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中国反垄断执法正向纵深发展,政府部门及企业、消费者应进一步深化对市场竞争机制的认识,培育竞争意识和文化,积极促进反垄断法有效实施,以期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过去的五年中,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演进,反垄断法已经开始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



立法与执法齐头并进影响日益彰显


  反垄断法生效五年来,在立法方面进展迅速,已经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立法为主要形式、包括十余部法规的综合性法律体系。迄今为止,除《反垄断法》之外,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家发改委颁布了2部部门规章,商务部颁布了六部部门规章,工商总局颁布了5部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地方层面则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垄断案件线索移交程序规定》等地方性立法。此外,还有多部法规和指南正在制定过程之中。可以说,反垄断法业已成为国内法中罕见的完备而复杂的部门法体系。
  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家部委。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启动了对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今年又公布了对于液晶面板垄断协议案件和茅台、五粮液纵向限制转售价格案件的巨额罚款,并且在近期结束了对于奶粉行业纵向限制转售价格案件的调查。商务部截至8月1日已收到750起企业并购的反垄断申报案件,对其中690起案件立案调查,总共禁止一起,附条件批准18起,其中既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也不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手机通讯、饮料、电脑硬盘等案件。工商总局则在反垄断法五周年之际开通了垄断案件公布平台,公布了总共23起调查案件中已经结束调查的12起案件的详细信息,并正式宣布对世界包装业巨头瑞士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反垄断调查。
  今年以来,广东省法院和上海市法院分别审理了华为诉交互数字公司、奇虎360诉腾讯以及锐邦公司诉强生制药等重大案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这部法律出台时,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非常高,但如何实施和运用法律,从案例来讲,一开始确实很少,近两年随着执法机构业务力量增强,执法力度加大,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以及关系百姓日常生活案件的执法触及关键点。这类案件对反垄断法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也表明执法机构在积极地运用法律。有关民事诉讼也从最初的公益诉讼性质向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之诉转变,体现了法院在解决反垄断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在逐步加强。这种增强和转变彰显了反垄断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正在显著提升。



问题与挑战同时存在继续冷静前行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诸如“新四万亿”的庞大投资计划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各级政府在政绩目标的驱动下采取短期内提升GDP的措施,以强制性力量取代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使商品、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无法真正流向那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领域和企业。
  反垄断法可以作为中央政府破除地方政府恶性竞争和减少经济短视措施的法律武器。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运用反垄断法约束地方政府不得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可以将地方政府有关经济措施限制在符合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范围之内。
  对于行政垄断的专章规定,是中国反垄断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显著特点之一,立法的这一特殊安排也显示了行政垄断问题在中国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为依托行政权力对于市场的一种不当干预,行政垄断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极强的腐蚀和破坏作用,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启动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垄断便一直威胁着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也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从未离开人们的视野。
  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至今为止,除2011年7月工商总局公布的一起广东省某市政府强行推广某公司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案件之外,并无其他的行政垄断案件公开被调查,法院系统也没有受理行政垄断案件的公开报道。
  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施,我们仍然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现存在着大量公开、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例在不断上演。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和竞争意识和文化的培育仍然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以竞争推动经济转型任重而且道远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保障和充分体现。企业在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其经营行为趋于短视,没有能够真正从不断创新、完善管理和提高效率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的持续经营。
  当前中国正值转型期,过去包括政府、企业对市场的认识,特别是对竞争规则的认识仍有很大缺失,甚至现在从媒体上还可以看到,一些涉嫌违法的行为仍被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认为具有正当性,比如当行业不景气的时候一些行业协会就要“抱团取暖”、协调价格,说明行业、企业对竞争规则的认识仍亟待提高,竞争文化培育是一项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的工作。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和抑制垄断行为,鼓励市场主体不断创新、完善管理和提高效率,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经济要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要完成转型,就应当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政策,作为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改变我国一直以来重产业政策而轻竞争政策的做法。产业政策往往是短期的或者有时间限度的,且政府主导,行政手段居多;竞争政策则是长效机制,它是市场化的,按市场规律办事,手段是法治,两者区别很明显。
  《反垄断法》实际上正是实现竞争政策的一个主要手段。要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作用,首先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简单来讲,应当在绝大多数领域向所有企业开放,而不是依所有制不同设定不同的准入门槛;其次,要给予所有的竞争者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包括税收、信贷、土地取得、政府采购、获取资源等方面一视同仁,特别是要有意识和决心让国有垄断行业或企业去平等地参与竞争;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实现市场经济,必须用法治去保障。
  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各种类型的企业只能通过加强创新、完善管理和提高效率等方式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可以真正提升中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和2012年对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网速慢、费用高案件的反垄断调查就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反垄断法通过对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抑制,从而在经济层面促进民主进程,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年来,反垄断工作进展迅速,影响力与日俱增,我们在客观评价成绩的同时也应冷静看待有关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面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命题,作为总领经济法部门的反垄断法,应当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局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保障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创新,并最终为整个社会和消费者的福祉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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