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解读“法治中国”
发布日期:2013-08-1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姜明安

习近平同志今年年初提出“法治中国”的理念,不久后又提出实现这一理念的构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理念与构想无疑为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明确了目标和方向。但是如何理解“法治中国”的内涵和外延,法学界目前看法和解读不完全一致,在一些会议上,学者们不时还会发生一些争论。笔者认为,对“法治中国”这个概念和提法,学者们有不完全相同的阐释与解读是正常的和可以理解的。而且,学者们也应该从不同层面和角度阐释与解读。例如,学者可以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统一的层面和角度去阐释、解读;可以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四环节的层面和角度阐释与解读;还可以从健全民主、完善法制、制约权力、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的法治五要素的层面和角度阐释和解读。这些阐释和解读没有必要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相反,它们应该相互补充,因为,多层面多角度地阐释和解读比单纯从某一个层面某一个角度阐释和解读能更全面、更深刻地揭示“法治中国”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认为,根据中共十八大确定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整体目标,对“法治中国”的理解,我们还可以从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层面和角度予以阐释和解读。我们要建设法治中国,不能离开我国建设和发展这个“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必须将法治贯穿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这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以法治指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我们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整体目标。

因此,我们要全面、正确认识和理解法治中国,进而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全面、正确把握作为法治中国“五位一体”构成要素的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法治经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二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要保障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就必须以法律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管理经济的权力和手段,以法律规范政府调控经济、规制市场的方式和程序,减少、压缩乃至消除政府违法、恣意干预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空间,防止和尽量避免政府侵犯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政府违法干预和侵权时,为被干预、被侵权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要保障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就要求国家为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提供完善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民、商事法律规范,确保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对不正当竞争和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治政治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二是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要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保障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法律明确党与人民代表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对国家的领导与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接受法律监督的关系;保证党的决策、执政行为透明;党内腐败和滥用权力行为能依法得到追究。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就必须健全、完善控制政府权力范围、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法制监督和问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财政、政策和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推进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设。要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则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扩大票决民主和发展协商民主。

法治文化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国民观念中培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二是在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方面加强相应法律规范。要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国民观念中培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广播电影电视、进文学作品,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要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的法治化,就必须通过加强文化立法和执法,发展和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规范文化产业建设的行为和企业、组织、个人的文化活动。

法治社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二是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团体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的活动;三是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必须坚持“三个凡是”的原则:凡是个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越俎代庖;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干预;凡是社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包揽取代。国家应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培植和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机制。要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团体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的活动,必须制定社团法,在社团的建立、运作和监督、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此外,还必须健全完善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通过软法规范社团的活动和行为。要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则既要建立健全激励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机制,调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参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要正确处理创新和依法的关系,创新要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界限。

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标准;二是国民形成强烈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意识;三是政府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国家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标准,就必须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各种环境、生态保护法,提高保护标准和改进保护措施,使之和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要使国民形成强烈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则必须加强环境、生态法律保护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环境污染危害性的实例宣传、教育,使国民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环保自律和他律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推进政府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则必须通过立法和修法建立两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保障政府环保机关惩治环境污染者和环境污染行为有法可依,有严法可依;二是对政府环保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监督机关对失职、渎职的政府环保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问责有法可依,有严法可依。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全面、协调推进,是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必要条件。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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