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智慧和多样化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发布日期:2013-09-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作翔

解决权利冲突问题,除了立法和司法机制外,我们还有其他一些多样化的解决权利冲突的机制和手段。例如行政执法手段,像北京一位公安交警为救一位心脏病人破窗救人的案例,消防队员在公路上对遭遇车祸的人员的解救;还有公民自救的方式,如公民对落水者的救助;还有一些特殊行业在发生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如飞机为救患病儿童紧急迫降的事例,等等。所以,我们应该发挥多样化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和手段,来消解权利冲突问题。

下面是多样化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几个典型案例:

北京交警为救一位心脏病人破窗救人的案例

北京电视台2008年12月25日报道:今天早上八点多钟,接到热心人士反映,在北三环安贞桥上有一个驾驶帕萨特的司机发病,情况十分危急,交警已赶到了现场处置,随后记者赶往出事地点。记者赶到北三环安贞桥附近时,路上的交通已经恢复了正常。出事的那辆车也已被交警拖到了太阳宫一带的停车场。在停车场记者看到,那辆黑色的帕萨特前门右侧的玻璃已经全部破碎,朝阳支队的刁警官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刁警官说,当时车门已经被锁上,任凭他怎么敲打玻璃,司机也没有任何反应,情急之下只好采取了果断的措施。根据当时司机的症状看,有可能是心脏病或者是癫痫病之类的病情发作。为了弄清病因,记者又随刁警官赶往安贞医院。据王大夫说,发病的这个司机目前已经基本渡过了危险期,正在重症监护室接受进一步治疗。事后,病愈后的这位司机和家属给警官送来一面锦旗,感谢警官的救命之恩。

在这个案例中,面临紧急情况,警官毫不犹豫地采取砸破车窗的行为,及时救助车内的司机。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紧急避险的范例。这时,车主就不能以财产权遭破坏为由,要求警官来赔偿。因为,在这种具体的情况下,生命权大于财产权。为了救助生命,司机的财产遭受一些损失是必要的。

消防队员道路救助先救谁?

我们经常在交通新闻中会看到这样的情景:一辆货运车出了事故,驾驶员和副驾驶同时被卡在车厢内,救助队员赶到时,两人都需要救助,而拆解机械只有一台,先救谁,就成了一种选择。这好像是个难题。但在实践中,他们都有一个判断,即谁的伤势重,且容易被救助,就先救谁。我在电视节目中就看到过这样一幕:两人都被卡在车厢内,且拆解机械只有一台,这时,消防队员根据他们的判断,司机易被救助,就先救司机,然后再救副驾驶。这样的处置是符合最优原则的,并不存在谁的生命权更重要的问题。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京沪高速高邮段两辆大货车发生严重追尾,后车驾驶员和副驾受伤被困,其中驾驶员伤势严重。令人感慨的是,高邮消防大队营救人员现场救援时,副驾在腿部被卡、本身已经受伤流血的情况下,还忍着痛伸出双手,帮助消防官兵为伤势较重的驾驶员清理空间,并指着身边的同伴告诉消防员:“我不要紧,赶快救他!”最终两人都成功获救。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经过仔细勘查,发现一辆疑似运载化学品的载罐大货车与前面一辆大货车发生猛烈相撞,后车驾驶室严重变形,车辆深深地“嵌”进了前车底部,后车驾驶室内两名人员被困,不同程度受伤,驾驶室内血迹斑斑。消防员迅速利用液压钳和无齿锯将后车驾驶室的门破拆开,先腾出一部分救援空间,同时让在场的医护人员先对受伤较重的驾驶员现场救护。此时出现了令营救人员感动的一幕,只见受伤相对较轻的副驾也利用自己的微薄之力,伸出能自由活动的双手帮在场的消防员对驾驶员进行营救,并再三表示他的情况比较轻,先把情况严重些的驾驶员救出来再说。参与营救的消防官兵从被破拆开的狭小空间钻入驾驶室内部,先将施救较为便利的副驾慢慢地托出来,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由于驾驶员的右腿被车辆撞碎的零部件死死卡住,无法救援,现场救援人员立即利用两部大型拖车,将两辆事故车辆拖开,腾出救援空间。10分钟后,卡住驾驶员的车辆零部件被拉开,司机被成功救出,送往医院治疗。

为救病婴航班迫降太原

2013年2月16日,春节长假最后一天,飞行中的一架民航班机内,最年幼的乘客病情突然转危。此后,从空乘员为他换座位、供氧、广播寻医,到征得其余全部乘客同意紧急备降,只用了20分钟。

“小生命最后没能挽留住,但他是带着人间的温暖走的。”17日下午,这次航班的乘务长余芳向中新社记者讲述了为一个病婴紧急降落前她经历的机舱内难忘的20分钟。

2013年2月16日(农历大年初七)下午4时02分,南航贵州公司飞北京至贵阳的航班经一小时左右飞行,抵达山西上空。乘务长余芳在客舱后部服务时,一位抱着婴儿的女乘客说,孩子呼吸困难,希望换个通风好些的座位。余芳得知她怀中的孩子七个半月大,和乘务员们立刻帮母子二人调整到了头等舱的一个空位。孩子面色苍白,呼吸困难,略显瘦小。余芳启用手提氧气瓶给孩子供氧,同时“广播寻医”,但乘客中没找到医务人员,于是将情况报告机长。飞行在继续,机组与山西区域空中管制人员的空地通话在进行。数分钟后,机舱内广播响起,征求乘客意见是否同意紧急备降。余芳说,结果是全体机组人员和128名旅客一致要求救孩子,同意紧急备降。从为孩子换座位起,至此只有20分钟。下午4时26分,航班在太原机场紧急备降。机舱门开启,余芳下到地面。周女士含着眼泪说:“谢谢南航!”稍后,她抱着孩子飞快地离舱,登上救护车离开机坪。孩子的父亲赵先生在机舱内拿行李时,余芳回到飞机上。她拿出钱包里所有钱,走向舱门。其余乘务员看见了,也都拿出各自随身的所有钱交给了余芳,并同时在全航班旅客中发起捐赠,共为孩子筹到了17425.7元善款。余芳把所有的钱递给赵先生,她说:“袋子上有我们的手机号码,还有什么能帮助你的,请您立刻给我们打电话。”赵先生当场泣不成声。余芳说:“2月17日凌晨,我接到了孩子父亲的电话,因为抢救无效,小生命没能挽留……但他是带着人间的温暖走的。”余芳告诉中新社记者,这是她工作17年来第一次遇到紧急备降抢救病人。

海南航空航班为救一位心脏病突发乘客紧急备降济南机场

2004年6月11日上午11时05分,海南航空HU7097航班从宁波栎社机场起飞,朝着目的地北京飞去。飞机平飞后,乘务长闫晓云等开始为乘客服务。服务中,他们发现一位老先生看上去很疲倦,就关心地询问他有什么不舒服。老人和家人都表示没事。飞机飞行近1小时后,乘务员们突然接到后舱紧急电话,刚才那位老先生心脏病突发,人已昏迷,情况十分严重。闫晓云等人立即对老人进行急救,同时报告机长并广播在机上寻找医生。连芸和苗延松边用氧气瓶给老人吸氧,边把老人家人自带的硝酸甘油塞进老人嘴里含服。机上乘客全都关注着这位老人的生命。抢救过程中,机上3次广播寻找医生,但飞机上没有医护人员。氧气瓶用完一个,又换上第二个,距北京还有约1小时航程。经与地面协调,飞机获准紧急备降济南机场,以抢救老人的生命。当乘务员将备降的消息和原因通知机上乘客后,全体乘客无一提出异议,他们均表示听从指挥和安排,同时表达了救人的信心。飞机于中午12时55分备降在济南遥墙机场,救护车早已等候在停机坪上。医护人员上飞机给老人做了快速检查后,要求立刻送往医院抢救。狭窄的客舱通道上,乘务员、旅客和医护人员共同扶着一个一人多宽的担架,将老人抬下飞机。救护车载着老人和两位家属飞速驶离机场。乘务员们立即投入再次起飞前的准备。飞机很快又从济南机场起飞,约1小时抵达北京国际机场。在机长的安排下,当机上130位乘客离机时,一个感人的场面出现了,空姐们对每一位乘客都真诚地说声“谢谢”,而所有乘客则以同样诚挚的话语回应。在北京机场停留时,济南方面传来消息,老人因得到及时救助已经脱离了危险。

以上两个飞机迫降的案例,都涉及了病人的生命权与乘客的正常旅行权、甚至还包括一定的财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但这些问题在救助生命权这样大的利益面前都被化解了。其实,这也是一类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用威尔曼的话说,是被私人利益即病人的生命权避险掉了。但是否还存在着一个事后权利赔偿的问题,还需要讨论。我们不能因为乘客们高尚的道德情操而忽略其中所隐藏着的权利问题。否则,当我们碰上那些乘客不愿意配合和相助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可以随手拈来)时,我们就会显得手足无措。

两位儿童落水,先救谁?

“先救谁”的问题,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伦理学难题,也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法律难题。有些问题,可能是一种虚拟和假设,如在孕妇难产时经常面临着要保住孕妇还是保住孩子的选择,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也成为许多学者讨论权利冲突问题的经典性案例。还有有点“八卦”的如母亲和媳妇落水先救谁的问题,有一年还成为了司法考试的案例。这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拟和假设,它缺乏任何前提和背景性的交代。在实践中,公民们用他们独有的智慧化解了一些难题。我们看下面一个典型案例:

两人同时落水,无论是谁都要救,但如何“救”?不仅仅是一道伦理难题,更是一个考验智慧的难题。长沙县黄花镇村民肖广面对自己四岁女儿小欣与邻家五岁女孩小羽同时落入池塘将要溺亡的紧要关头,选择了先救离岸边更远的小羽,再将女儿救上岸。肖广称:“我当时是考虑女儿情况不危险,才先去救邻居女儿的,因为如果当时我稍微迟一点,她就会滑入深水区,就会没命。”在自己的孩子和他人的孩子同时溺水、有生命危险时,肖广却先是去救援别人的孩子。这样的行为令人惊叹,也让很多人大呼崇高。不过,肖广的解释是,他并没有那么崇高,只是因为了解当地池塘的情况,在理性的分析之下做出了“先人之幼后己之幼”的选择。当时,他的女儿小欣在浅水区,暂时没有生命危险,而邻家的女儿小羽已经快到深水区,如果行动稍有迟疑,不先救小羽,后者就会滑向深水区,生命堪忧。肖广的行为尽管超越了传统伦理的限制,却体现出了他在具体环境中的救援智慧。也正是因此,才能实现“鱼与熊掌兼得”的救援效果。如果不是了解当地池塘和环境的情况,换作别人来救援,施救行为就可能不同于肖广的做法。一般来说,消防员或他人的做法应该是追求和体现救援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有限和紧迫的时间内最有效地救人和救更多的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先救离岸近的肖广的女儿小欣,而后救离岸远的邻家的女儿小羽。如果这样做,按肖广对当地池塘的环境分析,就有可能在等到救援人员救上小欣之后再救小羽时,后者会滑向深处溺亡。当然,即便如此,也不能说消防人员和其他救援人员犯了错,因为他们是按照急救原则行事。例如,2012年7月22日,安徽肥东县店埠河边圩埂村28岁的小伙郭某和母亲、妻子一同落入深6米的水中,两人随时都可能丧命,而此时只有郭某会游泳。郭某选择的是,先救妻子,后救母亲。因为,妻子离他最近,最容易施救。尽管此事也引发一些网友甚至郭某的父亲批评郭某,认为他应先救母亲,但从急救原则来看,郭某的做法并没有错。所以,两人同时落水,无论是谁都要救,但如何“救”,不仅仅是一道伦理难题,更是一个考验智慧的难题。体现急救和救援的最大化原则并非是一般先救那些最容易救援的人,而是要尽可能了解当地环境和险情,随机应变做出最优化的选择。这是一种更大的救援智慧,值得专业人员研讨和推广,也值得所有人学习。

所以,在有的时候,我们不可忽略了民间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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