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3-09-0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立新

  我国侵权行为法多处使用了第三人概念,但并非同一个概念。第28条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其后果是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即可,并无特别之处。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行为为免责事由,但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责的,则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规定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实行过失相抵的,则第三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

  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将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搞得比较复杂,原因是将第三人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混在一起,或者与共同侵权行为甚至与分别侵权行为混在一起。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必须分清第三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的界限,分清第三人侵权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界限。凡是第三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就不是第三人侵权行为,就不适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加害人免责的规则,而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的责任形态承担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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