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为民:简易程序可考虑无需正式开庭
发布日期:2013-09-0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左为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但是实证研究发现,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仍然存在效率较低、庭审中公诉形式化、程序公正提升度不明显的问题。我认为,一方面,在现有立法不变的前提下,短期内不能过分高估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对庭审效率和程序正义的积极影响。对于它的进一步改革应当首先注意优化审前工作程序,可以考虑在现有基础上设立专门负责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小组和审判组织,以减轻负担,提高效率。同时,通过强化法律援助等手段切实提高辩护人参与性与工作积极性,以形成实质公正。此外,应当将庭审重点放在量刑质证和量刑辩论中来,鼓励控辩双方尽可能将辩论焦点集中,提高庭审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长远地看,中国简易程序还需进一步改革,以符合简易程序的内在价值。整体而言,长远目标应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建立略式审判制度。简易审判应是非对抗化(对席)审判,无需正式开庭,也无需检察官出庭,更无需出示相关证据、质证和展开辩论。同时,简易审判还应是书面审判,由法官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在当面审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这种模式类似于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其要旨是在被告人认罪前提下省略开庭审判环节,从而节约与开庭相关的所有程序性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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