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被提到公众的视野中。
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今后的改革内容以及力度,一直被舆论广泛关注着。
为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改革热点问题以及《刑事诉讼法》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专访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
记者:《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门重要的程序法,您认为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尤其是去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进程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卞建林:前些日子,我参与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专家论证,了解到司法机关正以本次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为契机,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完善。
从历史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的职能,尤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强化的过程。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这反映出两方面内容:一是立法的进步。在立法修改和制度完善时越发重视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救济,充分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是制度的选择。我国特定的宪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决定,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一重担主要由检察机关来承担,检察机关的表现亦不辱使命。
当然,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在推进司法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妥善处理好两组关系:首先,妥善处理好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的关系,通过加强自身监督,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其次,妥善处理好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
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角度看,司法机关下一步的工作应是将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规定的内容努力落到实处,并借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推动《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
记者: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表述如何理解?
卞建林:近几年,司法改革成果丰硕,但是不能说司法体制就完美了,仍需要不断深化改革。
目前,司法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将司法改革的已有成果展示出来,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真正贯彻落实。
通过贯彻实施新修改后的法律,在执行中会产生问题、发现问题,然后通过新一轮司法改革来解决问题。
从制度层面看,如何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目标,还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探索和遵循司法运行的特殊规律,这将是下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
但是,司法改革不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司法功利主义,既要重视对司法实际中重点问题的解决,又要重视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和科学性,统筹处理好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之间的关系。
记者: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司法体制改革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有何建议?
卞建林:司法机关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消化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内容,加强理论研究。
其次,要抓紧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新修改法律的相关实施细则,尽量广泛征求意见,考虑周全。
再次,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包括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划分等,保障修改后的法律有条不紊落实。
就目前《刑事诉讼法》实施本身而言,审查批捕的程序改革,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落实,简易程序的诉讼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等都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难点,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勇于探索,采取对策。
记者: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您认为刑诉法研究会未来的发展宗旨和研究侧重点应该是什么?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学术团体,基本的使命是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实施做出贡献,参与立法,关注司法。
理论研究既要源于实践、关注实践,但是又不能迁就实践,而要高于实践、指导实践。
当前,我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要集中精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有利于刑诉法实施的理论氛围。二是积极行动,加强普法,大力宣传刑诉法修改的精神要义和立法成就。三是踊跃参与,积极配合,协助司法实务部门做好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的相关准备工作。四是组织力量,开展研究,促进刑诉法理论繁荣和发展,并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
长远来看,研究会主要的精力应放在深化刑诉理论研究,探寻健全我国程序法治,特别是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道路,对刑事程序立法与司法予以理念引导与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