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为民,努力破解“诉讼贵”
发布日期:2014-03-11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  作者:汤维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此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无一不折射出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抱怨与不满。就民商事诉讼而言,这些抱怨与不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诉讼贵”。

  “诉讼贵”就是人民群众为了诉讼而投入的费用太贵,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往往得不敷出。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一审要交费,二审也要交费;不仅审判获得裁判结果要交费,而且执行兑现裁判内容也要交费;不仅要给法院交费,而且要给律师交费。在诉讼中还有额外的其他费用需要当事人开支,例如鉴定要交鉴定费、评估要交评估费、拍卖要交拍卖费、保全要交保全费、公告要交公告费等等。尤值关注的是,由于司法环境尚不够优化,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要依法缴纳各种显性的费用,同时还要花费各种隐形的费用。这些费用加在一起,不用说对于诉讼标的额小的个人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即使对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法人当事人也是一笔昂贵的开支。许多撤诉或和解、调解的案件,与其说是当事人理智选择或相互妥协的结果,不如说是因诉讼之贵而无奈止步的结果。其实,人民群众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成本,还更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乃至生命成本。还有许多案件,打了一年又一年,打了一轮又一轮,反复鉴定,反复再审,反复发回重审,一个案件最终当事人拿到手的有多达十多个裁判文书。当事人为此付出的诉讼成本之高、代价之大,是不难想见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理应不致因经济上的考虑而望讼却步,更不应因为最终走上公堂而倾家荡财。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与司法均有较大的努力完善的空间。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便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该法增加规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定了属于诉调对接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定了调解先行程序,增补了小额诉讼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诉讼贵”的难题。但仅仅在诉讼程序上改良是不够的,我国还应当在相关制度上做出修改和完善的努力,具体建议如下:

  (1)继续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制定独立的“诉讼收费法”。建议对行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实行免费诉讼,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免费执行,大幅降低商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着力消除司法审判中经济利益驱动因素。要深刻地认识到,人民群众打官司进行诉讼,是他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无障碍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权,使他们在遇到纠纷和损害时,能够便捷地“求助”于公力救济,达到其定纷止争、消解矛盾和实现权益的目的。

  (2)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使立法上的各种司法惠民、司法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落到实处,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而选择性执法。诉讼费用缓交、减交与免交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我们还要大力完善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裨益。

  (3)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机构,规范和限制风险代理制度的适用,使我国的法律服务更加体现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益色彩。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为司法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制度,推进覆盖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鉴定、评估、拍卖、咨询等专业技术组织和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并降低其收费标准,使他们诚信提供各类优质的司法服务。

  通过上述各方面的努力,一个较为严密的诉权保障制度体系必将很快形成,人民群众打官司就能摆脱经济负担的后顾之忧,切实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打得起官司,使有理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使打赢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实现其胜诉权益,最终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系汤维建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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