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问政)——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
发布日期:2014-04-21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利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推行负面清单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而言,有何意义?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

  负面清单“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记者:上海自贸区率先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领域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将原来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成“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样做有何意义?

  王利明: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概念,它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列举以外的事项,法律法规不会进行干预,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推行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的业态、新的领域不断出现,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在正面清单的模式下,市场主体能否进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自由裁量,由此产生了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社会问题,市场主体的活力很难完全释放,政府监管的效率也很难提高。例如,乘坐飞机时,安检人员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列出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清单,既保障飞行安全,又提高安检效率。如果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就必须一件件检查乘客行李,一件件进行审批,由于行李种类多样,这样的安检将难以操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的行为,除非法律限制,都属合法;而行政机关的行为,除非法律许可,都为非法,这也体现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

  制定负面清单必要时应开听证会

  记者:谁来决定负面清单的内容?怎样正确适用负面清单?

  王利明:负面清单的制定也应自觉遵循开门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透明决策的理念,必要时还可以召开由投资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负面清单内容。负面清单的设置,必须及时更新,将不需要再进行管制的内容剔除;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纳入的领域及时列明。

  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而不是它想做的事;政府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法治政府也只能是有限政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须与政府职权法定配套,强化法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行为方式等都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得随意行为。

  就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言,法律还要为政府对负面清单的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

  立法要为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改革中,如何做到“于法有据”?

  王利明:政府职权法定与市场主体行为自由法定在实质上都是相同的,核心都是要突出“法定”二字。要求“法定”,不仅仅是强调以法律作出明文规定,而是强调要依法治理的社会发展模式。法定不只指立法,还包括背后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改革不断深化,法治也要与时俱进。许多改革政策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需要综合配套措施的及时跟上,这就需要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立法不能滞后,否则就会使改革难以向前推进,而且也会加大改革所带来的成本。改革与立法同步,也要求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仅仅只是确认改革的成果,维护改革后形成的既有秩序,而且还要为改革预留制度空间,并促进社会改革和发展。

  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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