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彰显对法条的尊崇
发布日期:2014-07-31 来源:《检察日报》2014-7-31  作者:陈兴良

《教义刑法学》第一版自2010年出版以来,已经过去四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原作中有些表述需要纠正,有些内容需要调整,有些错别字需要改正。因此,利用修订之机,我对本书进行了局部的修改,由此形成第二版。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教义刑法学》一书是我在吸收德日刑法知识的基础上,试图将其融入我国刑法学,作为推进刑法学术发展的一种尝试。

《教义刑法学》的核心是“教义”,即德文D°g““。对于D°g““一词的中文译法,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力主翻译为“信条”,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论证。王世洲教授在论证D°g““应当翻译为“信条”而非“教义”时认为,除了历史原因以外,一个重要理论就是:“信条”是非宗教的,而“教义”一词来自日本的转译,本身具有较为浓厚的宗教色彩。

不过,在我看来,“信条”与“教义”相同,都具有宗教背景。例如,“百度知道”就对“信条”的解释为:(1)宗教信仰的条文或体系;(2)普遍相信的任何原则或主张。由此可见,“信条”一词在德文中也许与宗教无关或者如同王世洲教授所说的,是平行发展的。但在汉语中,“信条”一词的宗教色彩与“教义”一样,都是十分强烈的。即使“信条”一词没有宗教色彩,我也认为“教义”一词是更为合适的。因为,教义刑法学中的“教义”,是以对刑法法条先验地假设其正确为前提的,根据康德的话语,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而这恰恰就是一种宗教的态度。因此,刑法教义学中包含了一种对待刑法法条的宗教信仰般的学术情怀。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指出的:在传统上,刑法教义学将现行刑法视为信仰的来源,现行刑法的规定既是刑法教义学者的解释对象,也是解释根据。在解释刑法时,不允许以非法律的东西为基础。对刑法教义学者而言,现行刑法就是《圣经》。正是基于这种思考,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现行刑法进行阐释的学问,被称为“刑法教义学”。在刑法教义学的语境中,刑法法条是解释的对象而不是价值判断的对象。有教义的刑法学与无教义的刑法学之间的区分,恰如有宗教信仰的人与无宗教信仰的人之间的区分。以往我国的刑法学是一种没有教义的刑法学,因此,这种刑法学缺乏内在逻辑的自洽性,缺乏整体知识的体系性,缺乏基本立场的一致性。这是我想表达的一个重要观点之一。

当然,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刑法教义学只是与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以及刑法沿革学之间具有区隔性,但与刑法解释学则是一词二义而已。因此,并不存在一种刑法解释学之外的刑法教义学。在这一点上,应当听取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忠告:不要试图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教义学。不过,我宁可将张明楷教授的这句话反过来说。这就是:不要试图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解释学。这就是我对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之间关系的态度。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