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
发布日期:2014-10-28 来源:人民网  作者:胡锦光

面对经过改革开放发生巨大变化的中国社会,是沿袭原有的管理思维还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而采用新的治理思维。作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宣言和纲领的十八大报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在总结我国几千年治国历史经验,也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治国经验,更是在总结人类之过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所得出的深刻结论。应当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多年前曾在学术界展开激烈争论。在提法上,也经历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最终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世界政治文明史和制度文明史反复证明,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幸福和尊严的必由之路。

  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过程中,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治国就必须实施宪法。习总书记非常清晰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也在于实施”。 人民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宪法,在于通过实施宪法得到和实现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受到维护的生活。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宪法,既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权力,又在宪法授权的限度内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滥用国家权力;一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行为准则。

  坚持依宪治国就必须健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和程序。我国已经通过宪法及立法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撤销或者改变那些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保证宪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或者宪法监督制度不具有实效性,那些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就得不到及时纠正,就无法保证宪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因此,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有效实施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和程序。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法治的基本标志是宪法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习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首先做到有法可依。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这一基础上,还必须对这一体系内部那些不合法、违反宪法,以及内部相互之间不统一、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查、清理和弥补。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需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这一法律体系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改革,改革举措必须符合宪法法律。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必须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建立,对于所有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行为是否合宪、合法,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真正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总书记严肃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权力与制度之间,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权力把制度关到笼子里,或者是制度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法治的精髓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治的基本标志就是权力把制度关进笼子里。在法治之下,一切国家权力均由宪法法律授予、来源于宪法法律,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严格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

  如何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就成为考验人类政治智慧的巨大难题。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的国家权力,换言之,人民必须将大部分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选择的代理人行使,否则,国家权力无法正常履行发挥其功能。人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当然会选择道德品质优秀的人,但这些优秀的代理人毕竟也是人,人性中也具有自私性的一面。当他们在实际掌握国家权力后,面对国家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时,能否通过自律仍然保持道德品质的优秀性,是十分令人怀疑的。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的伟大结晶是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既设定和赋予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还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肃惩治司法腐败

  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而不同利益之间又必然地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使得我国社会的今天表现出矛盾、纠纷、冲突的高发和突发,而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程度上比新中国成立以来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尖锐和激烈。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和冲突,就必须找到妥善调整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机制。以往那种以牺牲的思维、命令的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的做法,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已经无法奏效。宪法法律是在广泛民意基础上经过民主程序和民主机制制定的,反映和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志,应当作为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器。所有的利益冲突、纠纷的解决都必须回归到宪法法律上来,以宪法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冲突的唯一依据。

  法律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换言之,必须有赖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是后者的独立性。法官在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时,眼睛里只有法律而没有其他,纸面上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只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法外的干涉,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法院在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时如果不能够严格依据法律,法律也就不能真正发挥调整不同利益之间矛盾、纠纷、冲突平衡器的功能。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机关还不完全具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的能力。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此外,法治思维还包括平等思维、正当程序思维等。改革开放使我们国家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和发展,取得了伟大的进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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