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法治乃人民之法治
发布日期:2014-10-16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9月份创刊词  作者:江必新

人类发明、追求、运用法治并享用其成果的历史由来已久。在你我所处的这个时代,法治已经如同阳光、水、空气一样,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客观存在。

  然而,正如阳光、水、空气也有不同的形态一样,林林总总的法治,其形有宽窄,其质有良莠,其格有高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反映的是纷繁复杂的社会存在,解决的是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取决于其所嵌入的社会形态。正因为有此洞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

  法没有自己的历史,法的历史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书写,由社会形态定型,由社会需求塑造。所以,每个国家在运用法治之际都必须思考一个问题:我们所缔造的法治,究竟是谁的法治?是君主帝王的法治,是统治阶级的法治,是精英阶层的法治,还是普罗大众的法治?这个问题,也就是法治的主体归属问题,是法治所有问题的总开关和总源头,正是这个问题从根本上决定了千百年来世界各国法治乃至于其国家的不同命运。

  我们幸运地看到,当代中国的法治,已经不再是哪一个人的法治,也不再是哪一部分人的法治,而是全体人民的法治。中国法治乃人民之法治,作出这个判断的根据是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执政党的宗旨和宪法的属性。其一,中国法治的人民性由中国当下社会性质所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其二,中国法治的人民性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决定。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致力于维护人民主体地位。其三,中国法治的人民性亦由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属性所决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法治人民性的宪法根基和保障。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法治中国”,一定是人民的法治。坚持和发扬人民法治观,要求我们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第一,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确保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治国理政的有效标准;第二,切实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全力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体系;第三,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确保人民能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来自于人民的权力不会被滥用;第五,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确保法律能够及时准确反映人民意志诉求和利益;第六,严格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第七,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治》杂志是人民法治伟业的一块铺路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新时期,中国行为法学会所主办的《人民法治》杂志,是以“人民”开头的又一本重要刊物,是反映人民声音的平面媒体,是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的理论阵地,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堡垒,也是歌颂法治战线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舆论监督的崭新平台。

  希望《人民法治》越办越好,祝愿人民法治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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