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后,我认真学习了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中学习和领会到很多重要的新精神。在《决定》中,中央对我国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所作出的深入分析和重大决策,是及时、正确、准确的,同时,把司法公正问题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充分揭示了司法体制、机制建设对于治国理政的核心意义,从正反两方面总结了经验教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论述,既是法治国家原则下司法职责的科学表达,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解决现行体制下司法理念和制度建设现实问题的热切期盼。
近年来,我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后进行了一些社会调查,很多群众对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建设提出这样那样的意见和建议。有些人反映的问题,会涉及司法不公、甚至明显的冤假错案的情形。在我国,人民群众有权利对自己国家的司法工作提出改进性的批评和建议,人民法院在加强民意沟通方面也一直在努力,如今,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是很多的。
在我学习《决定》和四中全会精神时,第一个感受就是:中央切实地把握住了关于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建设上的民意,中央提出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都非常准确。因此我认为,贯彻《决定》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我们的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要更新观念,认真学习中央在依法治国原则方面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从治国理政科学性的角度理解法治原则的核心价值,理解司法在国家治理体制中的科学性,建立对司法工作的足够的尊重。
《决定》几次提到要下大力气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我认为,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承担着首要的、核心的职责。原因在于,按照依法治国原则,社会事务的基本裁判权和最终裁决权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法院通过案件裁判,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明确是非标准,推进社会进步,这是法院的职责,也是治国理政的科学分工。法院的这种职责,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法替代的。所以从法律制度建设科学性的角度看,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法院应该承担重大职责。恰恰因为这样,人民法院在落实《决定》精神方面要做扎实细致的工作。鉴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的讨论,在此我只是根据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了解到的公正司法问题,陈述几点粗浅的想法,也算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畅通诉讼渠道,破解立案难题。
四中全会《决定》在解决司法公正问题的措施中,把解决立案难当作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我认为,《决定》的这一阐述非常到位,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近年来,在我进行的社会调查中,有些征地拆迁补偿、职工下岗、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子,有些在当地涉及重大社会敏感问题的民事案件,以至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都不同程度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决定》能够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就是重大的思想解放。人民法院应该认真贯彻《决定》的精神,努力解决好这个问题。
确立法院审判权,也就是对所有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文明的主要表征。《决定》提出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这个制度为当事人立案建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在立案登记之后,可以进入诉讼的继续诉讼,不应该进入诉讼的(比如当事人不适格等)可以通过裁定告知当事人。在这一方面,英美国家的"立案登记制",可以为我们提供必要的借鉴。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诉状,法院就无需审查而应进行立案登记。但是,考虑到我国法院"诉讼激增"的现实,可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在这方面实行更为简洁的程序。
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
我在社会调查中,遇到另一个阻碍司法公正的现实问题就是法院生效裁判执行难。《决定》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我认为,《决定》在这一点上对我国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把握非常准确,提出的措施也非常到位。
当前我国法院已经开始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体的措施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得到了体现。我认为,执行难的问题,并不仅仅只是涉及法院体制的问题,而是涉及全部司法领域,甚至涉及行政领域的问题。因此我建议尽快讨论制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法",把这个问题从司法体制的顶层予以改革,执行难的问题才可以得到解决。
三、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法官问责。
《决定》揭示了我国司法经常遭受不当干预的现实情形。我在调查中发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涉及重大财产问题,利益交织,是外界不当干预的重灾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央就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恪守现代诉讼中"直接言辞原则",遵循"依法独立审判"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决定》再次强调,要解决不当干预,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要落实这些重要精神,《决定》提出了建立巡回法庭、实行法官的财政权和人事权的改革、实行现有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尤其是审委会制度的改革等,这些措施都是很好的。
我认为,在"让审理者裁判"之后,我国法律还要考虑建立更加严密的案件审理管理监督制度。尤其是法官的组织人事权发生改变后,原来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如何更好地实行,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如何避免法院体系内部的行政化问题,也应该尽快有措施解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理论素养。
在强化法院尤其是法官的权利之后,法官的素质培养问题也应该下大力气解决。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中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已经有了很大幅度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队伍中仍然存在理论素养不高、实践经验欠佳的法官。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尤其是民法学上的裁判规则经过不断地应用、归纳、总结,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稳定的科学体系。学习和掌握这些知识,对于保障我们的公正裁判意义重大。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从法学教授和律师中选拔法官,上海市等地区也提出并已经着手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将来会有部分法官从优秀的法学专家、律师中遴选,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官队伍的理论素养。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