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重大决策权是重中之重
发布日期:2014-11-05 来源:《法制日报》2014-11-5  作者:马怀德

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是这次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亮点也是重点,明确提出了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如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定》确定了五个“法定程序”:第一,公众参与,第二,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第四,合法性审查,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这五个程序必须做到位才能称之为依法决策。
  目前我国很多执法领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具体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比较高,比如行政处罚,1996年《行政处罚法》对处罚行为就有明确的程序要求,2004年《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有明确规则;2011年《行政强制法》也对行政强制行为做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法律对于分门别类的行政行为都有了规范的要求,这些领域的行政行为受到了严格规范,法治化程度较高。但是,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至今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层面缺乏明确的程序要求,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谓重大决策权就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国计民生,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发展的决策行为。比如说,要不要进行棚户区改造,要不要搞一个垃圾焚烧场,要不要建设高铁,这就是重大决策。这类重大决策权没有法律规定该怎么办,也没有主要的程序要求,当然也没有责任的要求。
  因此,在重大决策方面,出现了“三拍”现象,做决策“拍脑瓜”,执行决策“拍胸脯”,执行完了“拍屁股”走人。“三拍”现象,最后导致很多重大决策看起来是一时的政绩,但实际上给国家经济社会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给公共的利益带了极大的损失。有些地方领导为了凸显政绩靠“三拍”决策,花十几亿建的广场,不到五年,就爆破拆除了,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重大损失。过去对这种决策没有办法,因为决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政绩搞上去了之后,他升官了走了,“烂摊子”得别人收拾。
  四中全会在依法决策方面设置了几项重要的制度,非常必要。
  第一就是决策的“五大程序”,任何重大决策必须履行“五大程序”,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做出。
  第二就是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做重大决策时,应该交给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领导才能拍板做决策。非经合法性审查,出了问题领导就要自己负责任。因为要求决谁决策,谁负责。
  第三就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什么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因为过去很多重大决策,领导拍完板,决策的后果跟自己就没有关系了。但是,今后要求所有的决策都要终身负责,类似建筑工程项目,盖一栋楼,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终身负责,不能说你调动工作了,楼塌了跟你就没有关系了。而是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承担终身责任。以后行政重大决策也是终身负责的,有了这个“紧箍咒”,相信很多领导会高度重视决策的重大制度,不依法规范决策,最后要终身承担责任。此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机制,出了问题,那就要倒查谁做的决策,决策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只有强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才能将决策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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