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首个国家宪法日。1个月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近日,就宪法与国家宪法日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记者: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此后,我国又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请您谈谈我国现行宪法的特点及其地位。
韩大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而当时施行的宪法,是1978年通过的,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已无法适应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要求。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当日会议主席团予以公布施行,即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的修改是一次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当时,许多重要问题都经过了反复论证,按照既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原则最终确定下来。
在此之前,新中国的历部宪法文本都将基本权利篇章置于国家机构篇章之后。82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力图理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体现了宪法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
82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凸显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不仅仅体现为宪法结构的调整,也贯穿在宪法条文之中。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成为当时的重要共识。8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还明确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体现了82宪法的时代精神。
记者: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闲法”。高高在上的宪法不接地气,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不相干。您是怎么看待宪法与百姓生活关系的?
韩大元:现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凸显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是说宪法关怀人、爱护人。其实,宪法的实施需要民众的信仰,需要得到切实的遵行,这样宪法才具有生命力。所以,宪法需要走入社会生活当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法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核心概念,而“宪法权威”则是法治的重要内涵。要解决当前一系列十分迫切的社会问题,必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必须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实,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我们也根据不同主题宣传宪法,但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不够,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一些社会成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时出现,损害了宪法权威。
我相信,随着宪法理念的普及,宪法的爱、宪法的阳光将会无处不在。
记者: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这一转变可以说使得我国普法宣传找准了靶心,进一步深化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同时,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如何理解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韩大元:我想先谈一下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而且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另外,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宪法”这个词出现了38次。我认为,最核心的精神、最大的亮点就是8个字: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的价值要转化为道德的约束。如何树立宪法权威,更重要的是作为价值来追求,而不是作为一个工具来追求。比如,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严格依照宪法所建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运行,设定改革的宪法界限,通过宪法和法律权威释放改革的红利。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凝聚社会共识。一个社会、一个共同体美好的愿望和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民众的尊严和自由,都写在宪法上。通过宪法来凝聚社会的共识,凝聚社会的民心,凝聚我们社会的创造性、主动性,进而推动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