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一部富有生命的民法典
发布日期:2015-03-12 来源:《法制日报》2015-3-11  作者:罗东川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使法律人为之振奋。回溯历史,我国的法经、汉律、唐律疏议曾奠定了古代中国法律在世界的地位;而当代,编纂一部中国的民法典已经成为中华法律人的图腾与梦想,因为它不仅是一部法律,还是我们这个国家、我们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知识的集中体现。
  虽然我们在轻松明快和“优雅”上未必能够超越法国民法典,因为连《红与黑》的作家司汤达,都要诵读法国民法典的句子来学习和保持作品的韵调。在契约必须遵守方面,我们也实在找不出比“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还要激荡人心的表述。虽然在逻辑的严谨、精确和抽象上我们未必能够超越德国民法典,因为它被形容为“优良的计算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区分已经让我们争论不休、头疼不已。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源远流长的中华法律文化,自沈家本以来中华法律人孜孜不倦的学习与钻研,以及已经融入世界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明的政治格局,使我们至少能够编纂出一部反映时代气息、具有国际视野、扎根国情、体现中华民族特色的民法典。
  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改革立案审查制为备案制,这意味着,《法国民法典》所秉承的“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也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到执行。可以预见,“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将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遵循,人们会越来越依赖司法的最终救济,早已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诸多法无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将更加显现,包括物业纠纷在内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群体性案件也将集中凸显。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多样的意识形态,单纯凭法律技术、法律方法越来越难以充分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一些案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案子进得来却判不出去,即便援引法律原则对案件作出了处理,也众口难调,这些是不少同仁的共同感受。归根结底在于,司法与立法的职能有重大区别,立法是民主的过程、是博弈的过程、是凝聚共识的过程,在立法活动中一些重大问题得到充分辩论、一些重大规则得以具体明确。然而,司法裁判过程是两造之争,司法工作者只是依据法律与良知居中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对一方当事人不利,大多情况下难以实现双赢,个案的裁判有时不能全面适用类案,裁判结果对社会生活的调整难免会出现偏差。
  可见,加快编纂民法典,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来凝聚社会共识,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来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在当代社会是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编纂,也因此应当特别关注司法者面临的疑难问题,关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原则,关注社会的发展变迁,关注人们的实际需求,清晰确定合同、物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统一适用的基本规则。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起草者曾经在立法解释中十分强调本国经验的重要性:“法律立足于普遍而永恒的原则和平等的理性原则……因而使得各个文明民族的民法典在大多数规定方面能取得共识……然而每个国家毕竟需要本国民族固有的法律的特定条件,……气候、资源、商业、通行的交往方式,居民的诚实与不诚实,都对法律形式和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有不可否认的影响。”考量我国的社会现实,最直接的接触者和反馈者莫过于司法。法院民事案件的变化规律为民法典的时代特色提供了直接分析样本。
  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和问题在司法活动中的反映,相对于信访数据,案件数据更为敏感,更具客观,更有规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案件是社会问题的晴雨表。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会在发现案件集中反映的社会问题后,向有关部门发送个案司法建议、类案司法建议和综合司法建议。案件的变化规律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也同样重要,本国的法律灵魂就蕴藏在其中。
  举例而言,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
  1994-1998年,五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51.5万件,经济案件616.8万件;
  1998-2002年,五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690件,商事案件670万件;
  2003-2008年,五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076万件,婚姻家庭案件593万件;
  2009-2013年,五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474.9万件,商事案件1630.7万件。
  由以上数据可见,普通公民间的民事案件数量保持均衡,婚姻、财产、劳动、房地产等民事生活秩序基本稳定,这进一步说明,当前的民事规范可以说大体行之有效,可以作为民法典的主体。但一些细节需要我们加以关注,比如婚姻家庭案件始终占全部民事案件的半数左右,案件量维持在6百至7百万左右的高位,这是否与婚姻观念有关,还是与立法趋向相连,需要我们做出甄别。再比如,有关合同的纠纷在2003年之前的五年还仅仅六百七十万件,2008年就已经高达一千一百四十四万件,社会经济生活快速发展,新类型合同大量增加的同时,恶意违约突出,社会诚信面临严峻挑战,是维护效率还是公平,抑或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民法典应当做出回应。
  裁判文书的公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过去一年多发生的深刻变革,需要引起法律界的共同关注。2013年,这一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其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从而确立了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制度。与此相应,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动作频频:7月1日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集中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7月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年内全部实现上网;11月27日周强院长亲自启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的联网。至2013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裁判文书一百六十四万余份。时隔一年,还是7月——2014年7月9日,周强院长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再次表态,3年内全国所有各省市的法院都将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新的数据显示,至2015年1月已经有超过五百八十万份裁判文书上网。裁判文书上网的速度与全面性都值得社会各界期待。
  “活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特别是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唤醒了裁判文书灵魂,真正赋予了裁判文书生命。人们阅读“海富案”知道对赌条款该如何签订,人们阅读土地承包经营的裁判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确认,人们阅读“吴英案”知道非法集资的重要危害。这些具体鲜活的案例,使社会生活规则获得了确定与遵守,法治的秩序也由此不断形成。
  但众所周知,“相似事情得到相似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然而“同案不同判”是一直困扰司法的重要问题,在不同审级上也是不可避免出现的现象。就民法典的编纂而言,我们要关注的不是有没有同一片树叶的问题,而是同案不同判背后的基本法律方法的差异,背后的生活经验的差异,背后的利益衡量的差异,以及产生这些差异的深层次原因。这些差异的存在既固生于司法裁量权,因个体裁判者对法律、对价值、对生活、对文化、对社会解读的不同而出现,但由于所有诉讼案件都有两造辩论,大多数案件都有律师参与,这些差异也更反映了当事人、法律界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认识,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研究的兴奋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深刻影响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过程中,软件检索功能的开发与运用已经逐步受到重视,也为大家通过大数据分析海量裁判文书提供了便利。我们期待大家用细致的研究来监督和促进司法公正,我们也将用更加公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贡献。
  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律界的盛事,也是对社会生活影响深远的大事,愿我们凝视星空,审视心灵,以无比的历史责任感,共同来推进、共同来谱写、共同来呵护法律界最绚丽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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