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多年期盼。制定民法典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学理问题、制度问题、方法问题等,是法学界必须认真思考和科学回答的基本问题。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主体是民法学家,但要真正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人民意愿和法治规律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就必须动员全国法学界的力量,必须凝聚各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成果。
鉴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强调在若干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化解内耗。一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虽然在法律发展史上民法先于宪法而存在、民事权利体系是现代法律权利体系的原型,但正是因为民法不能有效保护私权而产生了宪法,并由宪法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和整个权利体系的人权和物权基石。所以,制定民法典必须旗帜鲜明地“根据宪法”。二是民法学基本范畴与法学基本范畴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上应当科学、精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统一性,避免同一概念在民法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互相冲突。三是民法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法治思维是民法思维的前置、法治逻辑是民法逻辑的起点,所以要将民法思维嵌入法治思维之内,把制定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作为实现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和谐、推进发展、引领风尚等法治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四是民法典与民诉法的关系,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还没有民事诉讼法,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包括大量属于民事诉讼条文。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日益完善、且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因而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避免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重复,为《民事诉讼法》实现其程序价值留有足够的空间。五是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民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并引领社会生活方向。制定民法典要充分发挥其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当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此外,在社会自治和国家公治、法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借鉴和创新、法理学说和民法学说、民法总则和分则等问题上也要推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