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对话机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建立。时任吉林大学副校长的张文显在这场名为“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研讨会上振臂高呼:“建立一个强大、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
7年前,张文显转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面对律师的误解,他不惜以自身经历来现身说法,述说自己改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愿景。
如今,张文显已经退出法官队伍,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重新拾起自己钟爱的法学研究工作,继续为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早日形成呼吁和呐喊。
做过法学教授,当过兼职律师,从事过法官工作,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张文显显然比别人有更多的感触。2015年12月23日,沐浴着北京冬日和煦的阳光,本社记者有幸聆听了他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屋建瓴的见解和深刻的思索。
在法律之外寻求法治真谛
记者:2002年的时候,司法改革刚刚起步。当法律界人士都把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修改上,寻求法治的真谛,探索中国的法治之路时,您却另辟蹊径,组织您任职的吉林大学理论法研究中心和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牡丹江市检察院、德恒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八家单位举办了一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中国法律之路的研讨会。在当时的背景下,你们为什么要举办这样一次研讨会?
张文显:当时首先是这样考虑的。因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好,说到底是依靠人。那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或者是一个庞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重视法治队伍的建设,需要一个专门的法治队伍。
第二个考虑就是,2001年7月15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决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由此统一了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然而,我感觉至今在我们国家,大家从事着同样的法律职业,像法官啊,检察官啊,律师啊,再加上法学教授,虽然有着共同的使命,但是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也很难说互相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设想,能不能把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在内的人组织到一起,大家开一个研讨会,讨论讨论。
另外,当时我正带领几个博士生搞科研,研究当中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那么,应当怎样阐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怎样界定的?在我们中国怎样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在研究当中遇到的难题,都促成了这次研讨会的召开。
记者:据了解,这次研讨会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对法律共同体进行讨论的会议之一。无论从与会人员在业界的影响力,还是参会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都代表着国内的最高水平。会议是否达到当时的预期目的?
张文显:我觉得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我们当时的预期。通过讨论,与会者对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有了大致的共识,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些典型的法律职业为核心构成的群体。共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职业道德等等,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我当时的感觉是,我们离这个标准差距还很大。
法律职业群体不等于法律职业共同体
记者:时隔15年,中国法治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让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然而,我国仍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从阻碍法律共同体形成原因来看,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张文显:在当时的研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阻碍当时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原因既有大的社会背景,比如市场经济构成、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问题,也有法律职业内部相互冲突,非同质化的问题。另外,中国社会的治理传统也抑制了法律职业的发展。
如今15年过去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已经有了一支庞大的从事法律职业的队伍。目前全国约有18万法官、16万检察官、30万律师,另外,还有3万多法学教师。但是,我们这个队伍还不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从现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构成来讲,我觉得共同的法律职业背景、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已经具备了。有问题的地方在于,我们在司法的价值和功能上,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定分止争、权利救济等根本问题上,还存在思想认识甚至思维定式上的差异。例如,在对待犯罪问题上,检察官首先想到的是打击、惩治,而律师的出发点则是无罪推定、有利被告,法官考虑问题比较复杂,但法官至少会考虑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之间在司法理念上还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
另外一个就是,现在相对来讲,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行业性都比较明显。法官有法官协会,检察官有检察官协会,律师有律师协会。行业性过于明显,导致最终形成了各行业的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而行业之间又缺少良性的流动、互动,相对比较封闭,这也是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记者:事实上,这种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不但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而且如果处理不当,在某些时候甚至会造成法律共同体内部成员关系的交恶。
张文显:是这样的。2009年,我担任吉林省高院院长期间,由于媒体的一篇不全面报道,就引起了杨金柱律师“律师和法官,谁腐蚀了谁”的质疑,要求和我公开辩论。我当时对杨律师进行了及时回应,化解了这场突如其来的危机,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都是在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应当有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官、检察官都高高在上,没把律师当回事,律师也跟法官、检察官有一种敌视的态度,这不是一种司法文明的社会现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是不能交往。我觉得交往没有问题,大家都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一个问题进行共同探讨。譬如就具体案件来讲,究竟定一个什么样的罪名更合适;遇到一些疑难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一起探讨探讨,应该没问题,不违反职业准则。只要我们都能坚守法治底线,秉持职业良知,即使在法院的会客室,在咖啡厅、茶吧,又有什么关系呢?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到法治职业共同体
记者:2002年时,您在论文《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中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释义,受到业界认可。这些年,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研究您始终没有中断,是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张文显:如果说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进一步的认识的话,那就是过去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不是很全面,更准确地讲,应当叫法治职业共同体。法治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是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社会现代化进程而不断扩充的。西方国家习惯从狭义上把法治职业限定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广义上把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法治工作和涉法事务的人员均纳入法治职业的范畴,即包括各类型层次立法者、行政机关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从事法务工作、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宣传的人员。
把他们之所以作为一个职业,纳入法治职业共同体,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职业知识、职业话语、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职业道德,有着共同的历史地位、历史作用、历史责任、历史使命。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根据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需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会对一个成熟的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张文显:可以预见,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为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后,主要包括法律教育制度、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职业任职制度、职业待遇制度、职业机构制度等在内的法治(法律)职业制度将更加完善,法治职业共同体的群体认同将进一步强化。
中国走向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强国,必然要求有一个成熟的、强大的法治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也只能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强国中得以形成和壮大。有了这样一个法治职业共同体,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强国的目标才有望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