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中央政法委加强对此项改革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前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司法责任制展开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今年将进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进程当中。这项改革事关重大、牵扯面广,目前是由最高法院作为牵头单位,其他政法机关参与其中。去年以来,我先后看到至少3份关于推进此项改革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看后明显感到有两个问题:一是对这项改革的认识还不一致、不到位;二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有些考虑忽进忽退,反映出各家认识不一致,甚至分歧较大。对此,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上,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非常强调审前程序,包括侦查、起诉要按照审判的要求、标准进行办案,不能把带病案件诉到法院。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应当下功夫抓好审前程序的工作。但不能指望以此解决以往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难以实现的。我认为,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能以加强审前工作,提高办案标准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前程序之所以不能解决问题、不能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基于以下两点:其一,侦查、起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具备像审判活动那样认识案件的客观条件。首先,侦查、起诉基本上是封闭性的工作,不具有公开听取意见的机制;其次,对案件的认识是需要过程的,而过程本身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条件、平台,侦查、起诉的条件、平台远不如审判;再次,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律师有可能掌握重要的有利证据而不在侦查、起诉阶段拿出来或说出来,有意等到审判阶段才端出来。其二,侦查、起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像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那样具有中立的立场和客观、理性认识案件的主观态度。侦查、起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追诉犯罪、惩罚犯罪为工作目标的。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所以,国际上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要求的是公正审判,而不是提出公正侦查、公正起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我们在重视并严格要求侦查、起诉工作的同时,重点还是应当放在审判活动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因为审判处于诉讼程序定罪量刑的最后、决定环节,而主要是因为审判活动在程序上本身就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在结果上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严防冤假错案。因此,应当毫不动摇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核心是庭审实质化的改革。
其次,要解决好领导这项改革的组织措施问题。基于这项改革的全局性和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我认为,由任何具体司法部门牵头负责这项改革是有局限性的,建议中央政法委直接出面组织、协调、领导这项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繁简分流、快速办案以及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前提为基础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或都应当实行庭审实质化的审判。多年来我所做的调研表明:刑事诉讼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为10%至15%,其他85%至90%的案件一般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只要我们能够确保被告人的认罪是自愿的、有事实依据的,就可以简化审判。在此过程中应当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我了解到只限于审判阶段,并没有完全解决我们想要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中,有10%至15%的案件基本上是关押多久判多久。之所以这样,并非因为被告人所犯罪行就应该判这么长的刑期,而是因为判决前已经关押了那么长时间不可能少判。这种情况是由审前程序过度关押造成的,对此问题靠速裁程序是解决不了的。去年底,我参加了海淀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司法局四家联动,共同探索速裁程序的试点,不少案件审前的羁押率和羁押时间都大大减少。我建议,应当重视、总结海淀的经验并向全国推广。当然,这种情形下已经不是“速裁程序”了,所以我叫它“快速办案程序”。
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强化重点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审判
现在我们都在讲以审判为中心就要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就是要保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接受诉讼双方质论特别是控方证人接受辩方的质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上面提到司法实践中约占85%至90%的案件被告人是认罪的,只要确保他们认罪是自愿和有事实依据的,就可以简化审理,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真正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的案件是有限的,一般包括重大、复杂、疑难、不认罪的案件。其中不认罪案件或者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应当是庭审实质化审判的重点案件。从已经发现、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都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可以说,这部分案件是发生冤错案件的重灾区,应当重点审理,确保庭审实质化。
同时,即使属于此类案件也不是需要所有证人都出庭,而是重要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出庭。我个人认为这包括三种人:
一是案件的目击证人,其所作证言属于直接证据,应当出庭作证。
二是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此我要多说几句。与普通证人相比,鉴定人更应当出庭作证。普通证人是因为偶然原因成为某个案件的证人,一辈子可能就做一次证人,而鉴定人是职业证人,是为诉讼案件反复提供鉴定意见证据的人,而且鉴定意见证据对定案又有着特殊的作用,往往容易被轻信。以往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就是由于鉴定失误造成的。
例如,云南发生的杜培武杀人冤案,当时有两个重要的鉴定结论:一个是对现场提取的泥土进行微量元素的鉴定,结论是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另一个是对被告人身穿衣物进行微量元素的鉴定,结论是发现其身上有射击残留物,以此证明被告人不仅到过案发现场而且实施了枪击杀人行为。但是,最终证实被告人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是其他人实施的犯罪。
此外,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现,鉴定意见证据存在不少虚假问题,这与鉴定人只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而不出庭作证特别是接受质证有重要关系。因此,应当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比普通证人更高更严的要求。
第三种需要出庭作证的就是有关侦查人员。实践中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这是有问题的。应当树立一种观念或认识,侦查工作不是破了案就大功告成了,侦查人员还须出庭作证,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直到案件被法院定案才算完成了任务。目前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范围认识上还有误区,一般只讲涉及非法证据的侦查人员或目击犯罪发生的侦查人员需要作证,这是不够的。侦查人员作证还包括在案发现场发现、提取、保管、移送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等情况,这个过程一旦有错误就可能导致冤错案件。
例如,在杜培武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就针对以上鉴定结论所涉及的泥土、射击残留物的微量元素提出质疑:是怎么取样、何时取样、如何化验的?大量事实证明,在办案中细微的差别,会导致偏差很大。
加强刑事辩护包括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诉讼制度,刑事辩护非常重要。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一般认为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这怎么体现和实现司法公正?国际上通行的公正审判的标准中律师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里面又包含两项要求,首先有律师辩护本身就体现了程序公正,其次要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通过律师辩护维护,保障实体公正。
要解决我国刑事辩护问题,一是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作用;二是完善和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近些年发展较快,但距离现实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就法律援助的经费而言,去年、前年的总额是十六七个亿,全国人均才一块钱多一点,这在世界范围都是比较低的。而且这些经费中直接用于办理案件的费用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我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法律援助律师办一起案件只有三四百元或五六百元,这样怎么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案件办好?以我国现在的财力,再稍微拿出一点钱就可以解决问题。目前,我国审判阶段每年有100万件左右的刑事案件、120万左右的被告人,如果一起案件给律师补贴1000元,总额也不太多,应该能够解决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