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欧洲法律文明的演进研讨会暨“法律文明史”成果首发式在上海举行,该项目的首期成果《古代远东法》《中世纪欧洲世俗法》及《大陆法系》三卷四册相继出版。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以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为首席专家,集合全国一百八十余位中青年学者,经8年时间不断写作修改,完成了“法律文明史”系列专著。
出版这样的专著,耗费如此多的心血,对于法律史的研究与发展有怎样的进步意义,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法律文明史”项目首席专家何勤华教授,听他谈谈“法律文明史”研究的时代之势与历史使命。
做前人未竟之事 恰逢其时
记者:“法律文明史”项目是你作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能否介绍一下是什么原因推动你以“法律文明史”为主题申请该项目并写作、主编这套规模巨大的系列丛书?
何勤华:之所以研究“法律文明史”这个主题,存在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探讨文明相关的问题是近几年学术界的一大热点,当然近两年这种热潮已经有所减退,但是探讨人类文明的起源、各种不同文明的发展阶段等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内容。特别是中华文明与欧洲的文明,或是与巴比伦、埃及、印度的文明是什么关系,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而关于文明的探讨,自然应当包括法律文明。
另一方面,法律史研究到现在,从中国学界而言,出版了一些代表性的丛书,如中国社科院以杨一凡先生为主的团队,主要着力于珍稀法律文献资料的整理,以考证为主,出版了数套多卷本丛书。又如中国政法大学以张晋藩教授为主的研究团队,推出了10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再如中国社科院的李光灿和北京大学的张国华两位先生总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有四大本,山西人民出版社自1994年至2001年期间陆续出版。就外国法制史而言,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史团队出版了12本各个国家的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至2012年)。此外,我本人也出版了《中国法学史》(全3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但所有这些成果,总还有点分散的感觉,即制度、思想和学说各自为政。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法律文明史这样一个体系,把这些内容全部纳入其中,推出一套综合性的法律文明通史。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项目从构思到成型的情况?
何勤华:好的。本项目我们大概构思了有十多年时间,但一直没有机会动手,因为编写这样一套大型丛书需要众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我们有了一定的经费。于是我们开始组织队伍、启动编写工作。2009年,项目获得商务印书馆领导王涛、于殿利等先生的支持,纳入了商务印书馆的出版计划。2010年,选题又被纳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国家“十二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2011年,在国家社科规划办领导以及法学界同行的全力支持之下,本书最终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的立项。
记者:是什么动力支持去做这样一个规模宏大的项目?
何勤华:实际上,我希望通过这样一个项目,对整个人类法律文明的诞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进行梳理和探究。虽然,这些梳理比较辛苦,而且我们的研究也只能是初步的,肤浅的,但这个工作总得有人去做。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当感激这个时代。长期的构思写作能够化成作品出版,多年的编纂愿望能够得以如愿以偿,对学者而言可谓是最幸福的事情。而这样的幸福来源于我们生活在中华民族重新崛起的盛世。当今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视法学研究对立法、司法等部门的作用,这对我们法学学者而言是极为幸运的。
觅学术探索创新 独辟蹊径
记者:就“法律文明史”项目内容而言,总共分为16个子课题,即:法律文明的起源、古代近东法、古代远东法、古代西方法、宗教法、中世纪欧洲世俗法、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苏联法、近代中国法、近代亚非拉地区法、现代公法的变革、现代私法的变革、社会法以及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能否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构思?
何勤华:实际上,我们的构思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中有些部分的名称及内容争议不大,如第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第7卷《中华法系》、第8卷《英美法系》、第9卷《大陆法系》及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但其他子课题可能都存在需要解释说明之处。
比如说,第2卷《古代近东法》中,“近东”这个说法带有欧洲中心主义色彩。欧洲殖民主义者以西方为中心,将距离其近的地方称为近东,距离其远的地方称为远东。当时有些专家对此有疑义。但我们感觉这种说法已是约定俗成,在以往的文献当中讲的也比较多,能够为大家所理解。古代近东主要是指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又如:在《古代远东法》一卷中,我们将印度法列入了其中。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法律历史也比较悠久,但如果单独作为一卷则在整个体系里面显得比较单薄,那么应当如何处理?最后考虑到它也是亚洲国家,总体上也在东方,所以就将印度法也纳入进来。
记者:《古代西方法》之后就是第5卷《宗教法》。研读何老师书中的介绍可知,此处的宗教法不仅包括教会法,还包括伊斯兰法和佛教法。对此,又是如何考虑的?
何勤华:我的考虑是,此部分如果只讲伊斯兰法和佛教法,则不足以反映整个世界的宗教法的发展。因此,必须把教会法纳入进来。但是,一旦将教会法纳入后,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则缺失了一个重要部分,这也导致有学者提问说为什么已出版的第6卷叫《中世纪欧洲世俗法》而非《中世纪欧洲法》。如果是《中世纪欧洲法》,对整个中世纪欧洲的法律面貌可以阐述的更全面一点。因为教会法从公元5世纪到15世纪一千多年,始终在欧洲占据重要地位。但出于体系安排的考虑,我们只能这么做了。
记者:第13到15卷是关于现代法的内容,请就其中的争议问题做一下介绍。
何勤华: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大陆法系》一书中有些国家的内容介绍到了现代,如北欧、西班牙、葡萄牙等;有些国家的介绍则只到近代,这是因为现代公法的变革里面只包括了英、美、法、德、日、俄、中7个国家,因此其他国家如果前面有涉及,介绍其法律时就一直拉到现在,否则后面就没有机会介绍了。同时,在《现代公法的变革》中,将宪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4个方面都纳入其中。这实际也是有争议的,如学界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否可以纳入公法领域就存在争议。但为了体系构建的方便,所以做出了这样的处理。
此外,《社会法》一卷中包括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3方面的内容。对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毋庸置疑,而对于经济法是否属于社会法则存在着争议。但考虑到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反垄断法等是为了确保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益,所以也将其放在该卷之中。
历数年辛勤创作 精益求精
记者:截至目前,我们知道“法律文明史”系列丛书已经出版了《古代远东法》《中世纪欧洲世俗法》和《大陆法系》三卷,能否就这三卷的情况作一些介绍?
何勤华:第3卷《古代远东法》主要是关于中国法的起源、变迁及其对整个远东地区的辐射影响,从夏商周到公元5世纪左右的法律文明史内容均有涉及。第6卷《中世纪欧洲世俗法》讲述中世纪欧洲世俗法的起源、内容与特点,欧洲几大世俗法渊源相互影响及此消彼长、世俗法与宗教法的关系以及欧洲世俗法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第9卷《大陆法系》主要讲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和理论渊源、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21世纪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进步与变化、大陆法系的主要成员和分支以及大陆法系在世界法和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等内容。
记者:除了已经出版的三卷四册之外,其他13卷书籍目前的进度如何?
何勤华:好的。第5卷《宗教法》已经排出清样。该卷主要讲述古代及中世纪宗教法的起源、内容及特点,三大宗教法(基督教会法、伊斯兰教法和佛教法)的彼此消长及相互影响,宗教法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宗教法与世俗法的联系与差异,宗教法在现当代的变异及影响,以及三大宗教法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对社会民众生活的影响等内容。宗教法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含义是指国家作为主体,制定、颁布、实施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是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另一种含义则是指以宗教教义(信仰)为基础、约束信徒(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其他社会成员)行为的、有强制力保障执行的、形成一定规模且较为严密完整的规范体系。第5卷《宗教法》中的研究对象,是第二种含义的宗教法。
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也正在排版之中。
除了已经出版的3卷、排出清样的2卷之外,有7卷已经完成初稿,也已经开过了同行专家的课题评审鉴定会,正在紧张的修改之中。剩下的最后4卷也已经完成了百分之八十以上,即将交稿。
寻法律文明历程 追本溯源
记者:“法律文明史”项目主要在于探究法律文明。实际上,关于文明一词的定义学术界众说纷纭。请问您是如何定义文明一词的?
何勤华:文明一词,虽然在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理解,但我赞成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即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较高文化的结晶,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水平、精神文化产品、典章制度规则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因而有了我们平时所说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等诸种形态。
记者: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对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完善起到重要作用。能否说明一下法律文明史研究的意义所在?
何勤华:首先,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梳理出一条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进化的历史线索,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新时期我国学术研究的进步与发展积累知识。正如前面所说,我们已经在法律史研究的具体领域,有了多卷本专著的出版,但法律文明通史的研究,则刚刚开始,需要我们做出努力来予以推进。
其次,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进步所用。在法律文明的诞生与进化过程中,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如古代近东地区的成文法典,埃及的司法审判制度,希伯来的契约精神,罗马的私法文化等等。所有这些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过程中凝聚着的法律精华,都是我们现在建设法治中国所应当挖掘、吸收、利用的宝贵遗产。
究文明演变规律 后事之师
记者:对于“法律文明史”项目的重要意义,通过何老师的讲解已经很明晰了。那么,该项目的学术价值体现在哪里?对我国乃至世界法学研究的贡献体现在哪些方面?
何勤华:探寻法律文明变迁历程,展现法律文明多彩画卷,追寻法律文明未来方向是“法律文明史”项目的研究目的与宗旨。该项目规模宏伟,工程浩大,对于法律史的研究起到拓荒与补白的作用。
一方面,我们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总体研究框架,将极其丰富、精彩纷呈的人类几千年法律文明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内容融入其中,以帮助学术界对这一文明领域的了解和理解;另一方面,有些学术界还未触及的问题,我们也提出来了,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史实论证。比如:关于法律文明萌芽的确定,实际上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我们现定位在公元前200万年的非洲能人“奥杜韦遗址”,其被考古学家初步认定为游群社会,已经出现了“权力”“国体”等意识之萌芽。此外,我们还从新的角度,对一些法律上的问题进行了探索。比如:将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整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的“古代西方法”,对其进行了描述和评述;又如:通过将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划分为“古代法的足迹”“中世法的遗产”“近代法的成长”和“现代法的变革”四个阶梯,将其综合为一个有着内在发展逻辑的整体,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并通过设计《古代近东法》《宗教法》《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卷,将其精华和亮点予以突出、彰显,以“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两条发展线索,来概括总结人类法律文明进化和进步的未来趋势,给学术界提供了比较宽阔的思考路径和分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