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自律成人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法制日报》2015-12-30  作者:肖永平

我国制定的法学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提出了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的要求。
  在知识方面,要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
  在能力方面,要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就业创业实践的创新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在素质方面,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怎样才能达到上述标准呢?我的体会是六个字“用法、自律、成人”。


成 人


  当你们从相对紧张封闭的中学生活到更加自由开放的大学生活,首先面临着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在你六个月的时候,经历了生理上的断奶,你不再借助母亲的免疫能力,独自对抗不断恶化的自然环境;当你上幼儿园和小学的时候,你主要依靠父母的照顾而生活,依靠老师的严格管教而学习;在你进入初中和高中以后,你的生活仍然离不开父母的照料,学习也是在老师的主导下完成的。但是今天,当你挥手和父母告别以后,你正在经历心理上的“断奶期”,你可能有点迷茫、有点彷徨、有些不适应。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我希望通过今天的成人仪式,你们把自己心理上的“断奶期”尽量缩短,尽快完成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法律上讲,年满18岁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你们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父母和老师的监护和管理是他们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当你们成人以后,法律上要求你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概念中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有意识的身体上的动和静的状态。这首先要求你们树立自立意识、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


自 律


  真正的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没有任何限制,不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自律,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学会自律,能够使人自知,能使人学会战胜自己,能使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能使人高尚起来等。古人说:吾日三省吾身。这是要求人们经常地自我回顾、检查,对自己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表现进行总结,肯定自己的优点、长处,找出缺点、不足,明确前进目标。所以,我们也要每日三省吾身呀!自律表现在懂得自爱、勇于自省,善于自控。养成自律习惯,提高自律能力,加强品质修养,归根到底,在于有理想。一个人有了高尚、远大的理想,就会把自己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之奋斗终生。


用 法


  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人,法律人必须具备四份商质和多种能力。所谓四份商质,就是法律人除了要具备法律专门知识这个“硬实力”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强的“软实力”。如果说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育还是侧重于开发学生的智商的话,我国的大学教育开始注意培养学生的情商。但对法学教育来说,仅仅发展这两种商质还远远不够,法律人还要具备德商和职商。所谓德商,就是要求法律人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所谓职商,就是要求法律人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发展规划,不仅仅是为了就业而学习法律,而要为了职业乃至事业而学习法律。有的时候,决定一个人成功的关键不是智商,而是取决于情商、德商和职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十多年前,美国法学院协会曾经对法学院学生毕业十年、二十年后的工作情况作了一次调查,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那些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和行政事务上取得突出成就的学生,在法学院的考试成绩绝大部分分布中等偏上的区间。中国法学院的毕业生也大概如此。由此可见,对于法律职业来说,成功的关键不是通过考试能够测试的知识,而是难以用考试测量的能力。
  希望同学们铭记“能力改变命运、素质决定人生”,但愿你们在我们法学院从“用法、自律、成人”三个维度成就自己“法律人”的梦想。
  (本文摘自肖永平在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年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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