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大势、开创新局,助推财税法大发展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财税法学研究会  作者:刘剑文

编者按:

本文根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于20151226日上午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一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地方财税法治建设”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词整理而成。刘会长在会上明确提出: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凝聚共识。未来要在现有财税法理论的基础上,加大“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和“理财治国观”这三大现代财税法支柱理论的研究之力度。“领域法学”理论的提出,回应了现代法学学科分类的棘手问题,它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法学研究,这实际上是法学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公共财产法”理论则回答了“财税法是什么”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财税法”等重大问题,作为现代财税法的基石范畴,它解决了学科发展的理论瓶颈,也给财税法与民法等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对话,提供和创造了很好的平台。“理财治国观”强调从国家治理、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审视和研究财税法问题,更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相契合,成为财税法者学术报国的一例明证。这三大理论是财税法学界20余年集体研究的结晶,给人耳目一新之感,将会成为财税法学科立命之本,更是财税法全面融入我国法学大家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引领大势、开创新局,助推财税法大发展

刘剑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聚集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这次研讨会。在这个辞旧迎新之际,应当也必须感谢中国法学会对我们研究会的长期指导和支持。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报告两个大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财税法治研究方阵”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是如何组建的?20159月初,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首批14个法治方阵,打造智库型法治论坛,财税法学研究会十分荣幸地位列其中。在我的印象中,这14个方阵中我们是唯一一个跟研究会的名字一样的方阵,其他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商法学研究会所负责的是“金融法治研究方阵”;经济法学研究会所负责的是“三农法治研究方阵”;而我们研究会负责的方阵名称就叫做“财税法治研究方阵”,这样的称谓对于研究会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是大有好处的。

各位同仁,为了筹组财税法治研究方阵,20159月中旬,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研究会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在若干法治专门领域协助组建研究方阵的实施方案》之精神,制定了《关于申报“财税法治研究方阵”理事单位的通知》和《“财税法治研究方阵”理事单位提名规则》两个文件,通过自愿申请、公平竞争,组织遴选,初评入围7家候选单位,并在网上公示。201510月初,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最终确定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5家理事单位,加上中国法学会特别支持的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按规定:研究会作为当然的理事长单位,而会长则为理事长,其他的6家入选单位作为理事。这样,在201511月初,研究会形成了“1+6”模式的“中国财税法治研究方阵”。

据我所知,在中国法学会14个法治研究方阵中我们研究方阵是第一个成立的。财税法治研究方阵成立伊始,便紧锣密鼓地推进“30人论坛”的筹备工作。今天举行的第一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亦是我国法学领域组建的第一个“30人法治论坛”。这两个“第一”让我们倍感荣幸。对此,中国法学会也十分重视,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仕春主任、李存捧副主任、彭伶副主任给了我们诸多的指导和帮助,专门委派存捧副主任亲临上海致辞并具体指导我们的工作,我们对中国法学会及研究部的领导长期支持研究会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交得其道,千里同好,固于胶漆,坚于金石”。我始终这么认为,我们研究会、以及全国的财税法研究团队,是一个非常团结的、和谐的大家庭,这在财税法治研究方阵的筹组、以及本次论坛的开展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为了参加这次会议,研究会的多位副会长、秘书长,在北京浓烈的雾霾天气之下,将飞机票临时改为高铁票来沪参会;又如陈少英副会长,大病初愈还坚持工作,认真、细致、周密地组织相关会务工作,这种敬业的精神让我们十分感佩!这些事实说明,大家对研究会的认同感、凝聚度与热爱之情无与伦比。我们要感谢为承办这次会议付出辛劳的陈少英老师团队,这个团队训练有素,服务到位。

第二个大问题,财税法治研究方阵应当做什么?我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推动财税法学科之发展和财税法治之进步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要与大势为敌,而要善于领势、借势和顺势而为。大家可以回顾,从2012年“十八大”召开以来的短短三年间,中共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前后出台的至少八个重要文件都涉及到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问题。“十八大”报告有大量关于财税、法治的论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形成的“改革决定”有一半的篇幅是在谈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四中全会形成的“法治决定”主题是依法治国,这其中涉及到不少财税法问题、特别是将财税法作为“领域法”的定位与我们近5年来的倡导是不可分割的,五中全会有关“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其中同样有不少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的内容。又比如,2012年,新一代领导人上任伊始,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八项规定”对“公款”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这其实就是一个“公共财产法”问题。2013年,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该条例对公款的财务报销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其实也是公共财产法治理思路的具体呈现。大家不妨看看我们刚刚编辑的55/56期《财税法学动态》,其中就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文件中关于财税改革、财税法治的重要论述,以及其中所对应的全体财税法学人“接地气”的理论贡献,这难道不值得我们财税法人骄傲和自豪吗?

20146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12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个“方案”回应了我们多年的呼吁和期待,这不正是大家在为我国法治大厦的建设而添砖加瓦的真实写照吗?怎么不让我们心潮澎湃呢?该“方案”提出了31项具体任务,在此,我想与大家分享其中的两项重要成果:

一是税收务司法保障机制问题,“方案”第30项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试想,如果没有这些年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税务审判是很难写进中央这个重要文件中的。20065月,在北大召开了“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当时是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合主办的,开启了我国研究税务司法的序幕。20156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在北大又召开了“跨行政区域的税务法院设立”学术研讨会,再次呼吁我国应当设立税务审判专门机构。应该说,这些学术活动的开展,对于前述文件出台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财税法治体系没有司法支持,其功能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客观地说,财税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意义十分重大。

二是税法普及教育问题。“方案”第31项任务要求,“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税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关于财税法教育问题,大家一定还记得20044月在北大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财税法教学会议情景,以及200412月在广州成立的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所作出的种种努力,经过10余年的发展,而今财税法教育已成为中央高层和社会的共识。

各位同仁,刚才存捧主任在致词提到,“财税法极其重要”,这个结论确实很到位。纵观人类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财政制度史,在财政制度背后,立法与行政、 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纳税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以全面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中央 高层对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的高度重视,财税法学科发展之大势已起。所以我说,智慧的人是“领势”,引领发展大势;聪明的人是“借势”,借力发展大势;普通的人是“顺势”, 顺应发展大势;而糊涂的人是“逆势”,逆历史潮流而动。

各位同仁,顺此,我们可以简要回顾几个重要财税法概念的形成,进而折谢出我国财税法学科发展和财税法治进步的历史轨迹。

1.“财税法”一词的由来。我们知道,在国外,税法与财政法是分别由不同领域的学者进行研究的,“税法”是国外大学的“显学”,而“财政法”通常是由宪法行政法学者猎涉的,但中国大陆学者以创新精神,第一次进行税法与财政法一体化的研究,打通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关联性。据我所知,“财税法”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9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成人通用统编教材《财税法教材》中。二十多年来,“财税法”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社会一个响当当的名词,甚至台湾地区也开始接受和借鉴“财税法”的提法,例如,台湾地区的官方考试“律师高考”就使用“财税法”概念,并列为一门重要的考试课程,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等在其论著中,也开始以“财税法”为题展开论述。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财税法领域基本都是大陆学者学习、借鉴台湾地区学者的“单向运动”。此外,近年来,我们在同国外的一些同行交流中,他们也点赞中国学者的创新思维。

2.“税收法定原则”的提出。尽管“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晚了很久,最早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怀栻老先生在1989年提出。尽管在2000年的《立法法》中就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但官方并没有完全认同。严格来讲,这个提法最早进入决策层的视野是我们在2006年给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及常委会讲授法治课程,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但是若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不得不承认,“税收法定”概念在2006年以前基本上属于法学界的自言自语、自说自话,而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税收法定”才真正成为官方语言、老百姓语言,并且得到全社会的公认。

3.“纳税人权利”与“税收之债”的传播。这两个概念在本世纪初是社会“非常敏感”的概念,其中,“税收之债”的传播还有一段辛酸的故事,以后有机会再谈。经过财税法学界多年的努力,“纳税人权利”与“税收之债”不仅成为我国财税法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而且已经被全社会广泛的接受。

各位同仁,可以说,近十年来财税法学研究的欣欣向荣、特别是前面所言我国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春潮涌动”的大势,才使得这些概念无论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成为可能。为此,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善于领势、借势、顺势的重要意义。

各位同仁,善弈者谋势。财税法发展大势已起,如何引领大势、开创新局呢?我想,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为我国财税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在2015年广州年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先生对研究会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这是我们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未来要在现在财税法理论的基础上,加大“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和“理财治国观”这三大现代财税法支柱理论研究之力度。“领域法学”理论的提出,回应了现代法学学科分类的棘手问题,它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法学研究,这实际上是法学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公共财产法”理论则回答了“财税法是什么”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财税法”等重大问题,作为现代财税法的基石范畴,它解决了学科发展的理论瓶颈,也给财税法与民法等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对话,提供和创造了很好的平台。“理财治国观”强调从国家治理、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审视和研究财税法问题,更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相契合,成为财税法者学术报国的一例明证。应当说,这三大财税法学支柱理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财税法学界20余年集体研究的结晶,尤其是近10年理论研究的高度凝炼,给人耳目一新之感,将会成为财税法学科立命之本,更是财税法全面融入我国法学大家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可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第二,2016年我们要重点抓好税务审判问题的研究,推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进程,目前计划召开12个专题研讨会。

第三,加大财税法教育的力度和规模,提升财税法教育品质,加强财税法学科建设。

第四,加强一些重点财税法律制度的研究,比如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房地产税法的制定,等等。

各位同仁,“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让我们同心同德,引领大势、开创新局,助推财税法大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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