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作者:文/方姚 图/王聪

1123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杂志社承办,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周年”学术研讨会在杭州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十八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60余名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周年: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试点地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周年之际,对改革历程进行回顾的同时,从学术的角度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展望未来,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改革认识,在实践中进一步理清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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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式由浙江省委政法委二级巡视员,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主持。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浙江省监察学会副秘书长夏建武、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赵英军等到会祝贺并致辞。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陆剑锋发表讲话。

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赵英军代表承办单位对与会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认为,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背景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举办这次学术研讨可谓正当其时。他希望专家们提出真知灼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反腐败工作纳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作出顶层设计,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作出部署,这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深入开展监察法学的相关研究,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迫切需要。

浙江省监察学会副秘书长夏建武着重介绍了清廉浙江建设的有关情况。他指出,目前清廉浙江建设已经取得良好开局和可喜进展。建设清廉浙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坚持共建共创,把清正廉洁的理念和措施覆盖到各行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陆剑锋充分肯定了监察法学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在搭建学术平台、凝聚学术精英、推动学科建设、服务地方法治和清廉浙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他指出,研究会应当保持坚定的制度自信,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实践研究、制度研究,努力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制度创新成果,切实发挥监察法治在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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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第一阶段的专题报告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宋小海主持。中纪委研究室原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李雪勤回顾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过程,对监察权和留置权的性质展开了分析,并围绕国家监察法对腐败的定位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郝铁川围绕进一步提高监察法实施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这一主题,主张强化监察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探讨了实现监察工作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具体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院长解志勇认为,监察法律制度设计蕴含了一些重要的原则,现有的监察法法典和未来即将出台的政务处分法等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并重点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原则。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陈东升介绍了实践中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的严峻形势,剖析了该现象的产生原因。他认为,渎职行为应成为监察机关监督查处重点,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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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第二阶段的专题报告由浙江工商大学杂志社社长郑英龙主持。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封利强认为,监察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是与纪检监察学相辅相成的不同学科。监察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广大研究者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摆脱西方法学教条的束缚。为此,他倡议努力培育监察法学研究共同体,形成相对独立的话语体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艾永明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并从性质、分工、体制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监察与司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他认为,古代的监察与司法制度对我们当前制度的改革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辩护、留置措施的适用、定罪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等七个方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年来监察委办理案件的诉讼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茅铭晨重点介绍了新加坡的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不必贪的制度和机制,认为在清廉浙江的建设上,甚至全国的清廉建设,都可以吸收和借鉴新加坡的有益经验。

下午第一单元大会研讨的主题是“监察法学理论”,由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建依主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党阐释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并围绕如何构建统一、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问题,提出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同时要实现四个结合,完成三个转变。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业从理论上论述了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的正当性,分析了赋予监察机关立法权的三大难点,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的实现路径。浙江工商大学杂志社社长、教授郑英龙认为,监察法学理论研究应当重视本国的现实制约因素。他从证据制度、正当程序、办案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腐败案件的办理提出相应的对策。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东亮从立法文本出发,探讨了监察留置权的制约问题。他围绕监察委的内部制约以及检察机关对监察权的制约等问题阐述了个人观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德宏从刑事诉讼的视角来考察《监察法》。他从法理上解析了监察证据的属性,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自由讨论环节,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姜起民围绕对监察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监察权的监督问题阐述了个人观点;绍兴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李海裕针对监察法学理论与监察法律实践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下午第二单元大会研讨的主题是“监察法律制度”,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斐弘主持。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褚宸舸通过分析《监察法》的相关条文和介绍监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现实背景和理念,提出了关于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浙江农林大学教授马永双认为,监察官法的制定可以参考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立法框架。他针对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以及对监察官的监督等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俞静尧探讨了监察、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制约问题,分析了监察办案实践当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袁钢阐释了监察官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论述了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基本内容和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提出了有关监察官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李龙认为,检察机关针对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转变、调整和优化工作模式,重新定位和配置职务犯罪的公诉权,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下午第三单元大会研讨的主题是“监察法律实践”,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主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江连介绍了法治监督体系中监察监督的有关背景,论述了法治监督体系中监察权的基本属性,从宪法上国家权力结构的角度考察了监察权的运行机制问题。台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叶博闻介绍了人大监督监委工作的具体方式,分析了目前人大监督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对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张春丰阐述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并围绕监察调查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审查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杨分析了监察调查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并围绕互涉案件职能管辖、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互涉案件的证据标准衔接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讲师郭文涛分别从规范内涵、实践限度、制度保障等三个方面对“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一宪法原则展开了深入分析。在自由讨论环节,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业围绕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模式的运行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云笑就监察委员会职能的多元化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下午第四单元大会研讨的主题是“清廉浙江建设”,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国宝主持。温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龚大昕着重介绍了温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清廉民企建设的成功探索与实践,并且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崇尚清廉的企业文化等三个方面指出了未来的努力方向。绍兴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绍兴市委巡察办主任陈可系统地阐述了绍兴市创造性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高质量推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探索。杭州市监察学会副主任肖凡胜从突出传承创新、突出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带动三个方面展开,全面介绍了杭州市着力推动清廉杭州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具体做法。宁波市纪委监委研究室副主任陈波介绍了宁波市创新“三交底”廉政谈话制度,以小机制促进大转变,推动清廉宁波建设落实落细的具体举措。丽水市纪委监委研究室主任罗志兰介绍了丽水市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打通基层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的成功经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国宝介绍了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服判的相关情况。图片5.png

会议闭幕式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林主持。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晓宣布了“浙江省首届监察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获奖名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对全天的会议研讨情况进行了点评和总结。据悉,本次会议共收到全国各地投稿129篇,经专家匿名评审,其中52篇被收入《论文集》。作为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之一,浙江工商大学杂志社将择优予以刊发。经过初步遴选,已确定其中5篇论文入围,目前已进入审稿和修改程序。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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