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8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立20周年系列活动第一场。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海南大学的专家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的黄薇主任,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的王策副司长,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正义网、新京报、中国法律评论、民主与法制报社的媒体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代表承办单位对各位嘉宾在临近春节之际拨冗参会,表示了最诚挚的谢意!
(图为|姚辉教授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任在开幕式上致辞。黄薇主任对民法学界围绕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召开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肯定。黄薇主任就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近况作了介绍,2019年12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合体”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审议情况看,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上对民法典草案给予了高度认可,认为该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实践的问题以及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规范和完善。民法典草案将于2020年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黄薇主任同与会人员交流了自己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体会。第一,民法典编纂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二,民法典的编纂自始至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推进。最后,黄薇主任向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专家学者表示了衷心感谢。
(图为|黄薇主任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随后致辞。王利明教授对与会人员表示了最诚挚的谢意。他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新中国70年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这本身就表明该法典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民法典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和法院裁判的基本依循。民法典的编纂牵动着每一个民法学者的心,凝聚了广大民法学者的心血和智慧。王利明教授说,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重要话题,只有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才更能深刻理解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单从民法规范讨论民法典还不够,还要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层面来看民法典的作用,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够理解其功能与作用。最后,王利明教授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民法的作用,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民法发挥更大作用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很重要的一个要求。王利明教授再次向与会人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图为|王利明教授致辞)
开幕式结束后,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进行。会议的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主持。
(图为|高圣平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进行主题发言。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公权,那么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民法典各编都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作为重要目的。人格权就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不仅要吃得饱、穿得暖,而且要求活得有体面、有尊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各编规定了保护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就“破解合同僵局制度也体现治理能力”进行了主题发言。崔建远教授认为,用情势变更来解决上述问题的设想是不成立的,因为情势变更适用于合同能履行但是显失公平的场景。情势变更适用于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合同僵局制度多数不存在这样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双方都没过错,而合同僵局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都有过错。另外,有的专家学者主张采用德国法上的抗辩权,但是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该制度,即使有,也不能解决全部的合同僵局案件。如果民法不设计相应的制度,裁判者为了解决纷争,必然要用基本原则,比如禁止合同滥用或诚信原则等,其自由心证的空间会更大,会造成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图为|崔建远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做“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发展的贡献”的主题发言。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使中国的人格权保护和人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杨立新教授表示《民法通则》仅用了7个条文规定人格权,无法有效解决实际纠纷。在《民法通则》实施后,法院受理了很多请求保护人格权的案件。在实践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从无到有,而且越来越多。正是基于这样一些经验积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会使中国人格权保护再一次飞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有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民法通则》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则是人格权保护的第二次飞跃。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保护人格权方面,会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律武器,让全体人民在民法典慈母般的关怀下活得更加幸福。
(图为|杨立新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陈小君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联逻辑”的主题发言。她说,民法典马上就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了,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全貌已然呈现,国之煌煌大典也基本成型。民法典是以“民”命名的法律,以人身和财产为纲要,其是治国之重器,微言大义。该“微言大义”就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人民的发展观,满足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民法典编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关键立法。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在于跳出历史周律期,确保国泰民安、长治久安,民法典关心的是百姓各种权利的取得、行使、防御和损害赔偿等,是广大百姓能看得懂的关乎切身利益之法。她接下来从引领性、目标性、主体性、平等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联逻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所依。在此意义上,优秀的民法典是人民幸福和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强有力保障。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做“民法典总则中基本原则规定的重要性”的主题发言。他对民法典作出了积极评价,表示对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充满希望,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成立20周年及其对中国民法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了祝贺。他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基本原则,独树一帜,基本原则把民法的内在价值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表达出来,合乎中国国情。民法基本原则对构建未来中国的民法学体系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两个向度”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体现了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是民法典体系的继受与改造。第二个向度是民法典内容的守成与创新。纵观清末以来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有110年的历史,大致有这么几个阶段,前4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基本体现为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全盘继受;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总体受苏联民法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则是对本土民法典体系的探索阶段。现在的民法典编纂既有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继受,更有对该体系的改造,包括对于《民法通则》的改造、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以及债法的分解三大亮点。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制度表达”的主题发言。她认为,党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指导意见,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平价值在民法典中突出表现在对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在对公权和私权的合理配置以及对人的尊严、人格自由所表现的更高的关怀。应当树立优良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中的这样一些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民法典会更好发挥教育作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做“精准释义和传播民法典精神,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几代民法人共同期盼的民法典将要通过,民法典顺利通过之后,整个中国民法学界将会面临更为艰巨如何精准释义和传播民法典精神的任务。《民法总则》的颁布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编纂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如何把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价值理念、知识概念、权利体系、规范规则以及职能职责,包括这中间可能遇到的问题挑战,用社会大众、法律共同体、党政干部能够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阐释,让他们听了之后有收获,这是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做“民法典的施行有利于公民人格权意识的提高”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使得民事权利的大家庭更丰富化;二是为处理人格纠纷提供更好的规则;三是帮助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在民事生活中可以更好意识到自己的人格权;四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上升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对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促进作用。他同时认为,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提高、增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意识,民事主体能够意识到人格权的存在,知道具体的人格权的类型,知道这些人格权究竟怎么取得、怎么保护、怎么行使,明确行止边界。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的有为和无为:新时期私法治理现代化架构”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民法典,民法典要有所为,对民商事的基本规则通过法典的方式定质和定型,还要面对信息科技发展做出的制度创新。其次,民法典也要无为,民法典的条文应该更少,民法典应该对不易变动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申卫星教授做“社会进步、人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典”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对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民法典并不限于此,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将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民法典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此次立法人格权独立成编,回应了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的发展,前者体现在对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后者主要体现在对器官捐献、药品临床实验等生命科技做出的回应。在私法领域把人培养成为一个既尊重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有着平等意识、契约意识的人。民法典奠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做“民法典各编的顺序安排”的主题发言。他说,根据《民法典草案》现在的各编顺序,依次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比较重要的一个特色把侵权放在了最后一部分。他认为,这种安排可能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民法典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前面分编规定的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最后通过侵权责任加以保护,这个逻辑可以成立。但是,这在逻辑上可能还是有一些问题:民法典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调整对象,这在民法典确实比较罕见,人身关系在前、财产关系在后,分则中财产关系在前、人身关系在后,顺序上不太协调。民法典没有一个债法总则,传统民法典以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为基础。现在问题是物权后面是合同,合同后面是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在最后一编,这可能在体系上还不是特别的理想。因此,是不是可以做这样一个考虑,比如第二编可以考虑规定人格权,然后是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责任,这样和总则衔接得比较好。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做“处理好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关系也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如果有机会至少在未来法典解释上应该进一步细分合同解除的事由,尤其是对法定解除做一些细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后面的根本违约剔除开来,包括违约方解除制度未必叫法定解除权,如果用并列的几个条文处理原给付义务的消灭情形,并且配套不同的法律解除后果,这样的解除制度可能会更加完美,也最终有助于司法实践,有助于法教义学,最终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做“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的主题发言。尹飞教授认为,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民法典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民法典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政策布局提供重要的战略保障。民法典实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衔接,全面深化改革根本点还是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还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的民族性阐释”的主题发言。民族性实际上是根植于每一个民族的性格特征,民族性的挖掘对民法典的实施非常重要和必要。寻找民法典条文的民族性,对正确把握立法含义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处理民事纠纷,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习惯。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做“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性法律”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涉及人们的日用常行,人无时无刻不处在民法中。人们按照一般常识生活,只有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才会依民法裁决纠纷。当然,也并不是发生了民事纠纷之后就必然适用民法。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全面发展,要达到这个目的,从法律角度来讲要抑制人的非理性行为,通过法律教育培养人,使他成为守法公民。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王策副司长做“推动民法典的完善和实施,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的主题发言。人民美好生活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住有所居,党的十九大提出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制度,我国住房租赁不稳定,租期、租金、公共服务各方面的保障不稳定。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也专门有章节规定了住房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又有很强的社会性、民生性。他建议民法典在具体制度上对租期、租金等方面对住房租赁原则一点。增加一些引致性条款,给住房租赁条例下一步的立法留下一定空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院长周友军教授做“民法典草案中生态破坏责任制度的意义与完善”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草案中生态破坏责任制度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和社会共治理念。目前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权主体,但是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中作出了丰富的规定,具体包括省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公益性环保组织。请求权主体的开放性、多元性使得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治理,也体现环境领域社会共治的理念要求。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做“民法典如何展现中国智慧?”的主题发言。王轶教授认为,今天的研讨会既是为了呼应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也是为了回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以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为基础。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我们对现行民事法律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予以坚持,对实践证明是不合时宜的予以删除,对实践证明需要进行调整的进行修改,对实践证明需要补充的进行相应的补充,这就是一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国特色”不是无中生有、生搬硬造的,“中国特色”一定是在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过程中自然产生出来的。什么是21世纪第二个10年和第三个10年的中国之问?就像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所作出的判断那样: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时代之问而言,今天我们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法国民法典编纂不一样,他们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阶段;和德国民法典编纂也不一样,他们处在工业社会。我们今天可以说基本完成了工业社会的建设,并已经迈入到了信息社会,甚至有社会学家认为我们一只脚迈向了智能社会。我们民法典编纂回应的时代之问当然和法国、德国民法典有所不同,我们要对互联网时代,要对大数据问题作出相应的回应。如果我们编纂的民法典既能够妥当回应中国之问,又能够妥当回应时代之问,那我们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就是一次很好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在会议闭幕总结环节,姚辉教授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天我们的会议主题把这两个四中全会决定很好地勾连在一起,是一个很好的主题。非常感谢民法学界各位专家学者,感谢大家不辞辛劳来参加本次研讨会!最后,姚辉教授再次向与会人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也预祝大家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