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新时代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0-05-31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 作者:李姝瑶、柳箫等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获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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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讲清楚《民法典》,推动《民法典》涉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条款的理解和实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2020年5月30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新时代”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社科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律协、宝山区法院等部门的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代表围绕《民法典》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民法典》与未成年人监护、《民法典》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民法典》与胎儿利益保护、《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收养、《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抚养权和探望权、《民法典》与未成年人继承、《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民法典》与性侵追诉时效等具体议题展开了精彩研讨,全国各地、各行业近200人参与了本次线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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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为本次研讨会致辞。施伟东在致辞中高度评价了未成年人法研究会联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积极响应《民法典》颁布,及时、迅速反应组织本次研讨会的意义和价值。施会长强调,作为影响深远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对我国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根基性影响。如何学习好、贯彻好、宣传好《民法典》是当前的重要议题。上海市法学会也会配合各研究会对《民法典》的解读、实施与贯彻强化宣传。同时上海市法学会也会积极利用期刊、集刊等出版物强化会议成果的转化,将二级研究会的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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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分享阶段,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做了题为《民法典》涉未成年人保护条款与“两会”讨论的报告。作为政协委员,黄绮委员参加了今年的“两会”,现场参与了《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为法律工作者,黄绮委员也提出了“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的提案,同时,黄绮委员还对《民法典》总则、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等部分中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条款进行了特别的关注与解读。黄绮认为,总则部分第16条赋予了胎儿以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其拥有可以独立地接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权利;第34条明确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相关内容,较好地回应了本次疫情中遇到的因监护人隔离而产生的如何保护无人照料未成年人等相关问题;而第190条规定的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则被认为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人格权编部分,黄绮委员重点提到了第1010条不仅界定了性骚扰的方式和行为同时也明确了旧法中此处的“用人单位”所指应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其对此表示赞成并认为这一条款是对民法典草案的一个创新和完善。对于婚姻家庭编部分,其注意到了第1040条“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第1068条关于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第1105“收养评估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指出这些条款适时地回应了社会关切,确有必要。最后,侵权责任编部分,黄绮委员认为第1189条体现了我国的委托监护制度,强调了委托监护的受托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受托人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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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旨发言阶段的理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对《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抚养权、探望权问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在婚姻家庭编的修订中,一是涉及到父母抚养权利义务方面,强化了父母责任,并且明示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二是探望权问题,许莉教授认为之所以没有将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放在法律之中,是对成人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一种权衡与取舍,更多是考虑到过多给予近亲属探望权,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困扰。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孙大伟做了题为“从收养关系主体变化透视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的报告。孙大伟认为,首先,《民法典》将被收养人年龄限制放宽至18周岁以下,解决了依照旧法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符合被收养条件的问题,有利于该段的未成年人遭遇家庭变故等后身心的健康发展;其次,去除收养人无子女的前提条件,并将收养人年龄限制放宽至30周岁以上,适应了人民生活富足、追求精神生活、为社会做贡献等新需要;最后,将收养关系规定为隐私信息,有利于营造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增强收养关系的稳定性。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结合《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的利益保护进行了解读,他认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基于权利保护视角下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应该是一种“预备性的资格或能力”;同时,他还认为胎儿对于一切纯受益的民事行为都享有权利能力;最后,其就胎儿利益保护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胎儿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在胎儿出生之后。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田相夏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进行了分享。田相夏认为,《民法典》用14个条文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如监护顺位、监护职责、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监护撤销、监护终止、临时监护,体现了监护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同时,增加了公职监护及修改了部分表述,对疫情期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经验进行了提炼和总结,表明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他认为,当前临时监护制度在监护对象、监护责任主体、监护时限等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更加明确与细化,强化民政部门、检察部门与家长的责任,并做好临时监护制度与监护转移、监护终止与监护恢复制度之间的衔接,从而形成监护制度的闭环体系。

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民商法室主任、研究员孟祥沛就“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从四个方面做了发言。其首先指出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分界点、三个阶段。其次表明法律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在谋求多种法益保护的一个平衡。孟祥沛指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限虽然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但整体来说呈下降趋势。最后,他提出了赞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调整到7岁而不是这次民法典调整的8岁的观点。

实践探讨部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从“两个特点,两个问题,两个建议”角度解读了《民法典》第191条关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追诉时效的相关问题。吴燕主任认为,当前,性侵案件在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中占比较高,达60%左右,同时由于涉及私密性且从作案到案发间隔较久,亦具有办案难度高的特点。当前,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存在“举证难、保护难”的两个问题。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以及问题,吴燕主任提出以下两项建议: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扩展到精神损害赔偿,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突破五万元限额的规定,二是可酌情借鉴韩国相关立法经验,延长或取消刑事诉讼时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周羚敏根据家事审判活动中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件存在的裁执困境对《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进行评析。他认为,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在裁判中争议很大,相较而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更容易把握。周法官对上海长宁法院引入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人制度的有益探索进行了介绍。关于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周羚敏法官认为《民法典》第1086条较原《婚姻法》修改不大,仅调整了表述,但探望权应是一项具有双向性的权利,故法院可考虑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角度,支持子女对不直接抚养子女向父或母一方探望的诉请。

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律师认为《民法典》中的临时监护是一大亮点,此外希望民政部门的救护机构可以尽早落地,在收养和监护人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得到完善。

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计时俊提出,16岁以上但是靠自己收入生活的这部分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问题如何解决没有规定清楚,并且指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应该得到保障,并对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侵权与教育机构相关问题的法条表示赞同。

主旨发言结束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室主任孟祥沛研究员主持了自由讨论和学术总结环节。在自由讨论阶段,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麻国安与本次研讨会主持人姚建龙会长针对《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问题展开了探讨。

在学术总结阶段,姚建龙会长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姚建龙对利用周末时间晚上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与会人员表达了诚挚感谢。本次研讨会的议题几乎覆盖了《民法典》中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对于理解宣传、贯彻实施《民法典》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法研究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划分的独特法律门类,是对传统部门法分类的超越。这意味着研究未成年人法和从事未成年人法律实务,需要兼具多学科知识背景。推动部门法的立法进步和切实实施是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和提高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水平非常重要的路径,也是未成年人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使命和担当。研讨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解读了《民法典》涉未成年人的条款,深刻诠释了《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开启未成年人保护新时代的意义。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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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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