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开幕式暨第一期研讨活动在上海高院召开
发布日期:2020-09-01 来源:上海高院研究室

8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共同举办的“《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开幕式暨第一期研讨活动在上海高院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出席会议。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上海三级法院资深法官以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驻沪高校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与研讨。本次论坛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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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幕  式
    在“《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开幕式上,刘晓云院长、施伟东副会长发表致辞。

在致辞中,刘晓云院长指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是广大法律人的职责与使命,举办“《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系列研讨活动是上海法院切实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市法院要通过深入开展研讨交流等活动,推动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神要义、核心内容,确保《民法典》得到有效实施。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民法典》研究走向深入,全市法院要上下联动,依托院校合作平台,加强内外互动,为《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提供理论支撑。要立足司法实践,确保《民法典》研讨活动取得实效,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研究,为有效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多的“上海智慧”。
    在致辞中,施伟东副会长表示,期待通过《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的举办,为《民法典》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提供上海指引;期待上海法院干警能更多地参与到各项《民法典》宣传活动中,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
   研 讨 环 节
   在研讨环节主持中,茆荣华副院长指出,在今后一年时间里上海高院将围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需要细化明确的问题,分12个专题进行研讨,每月一期。第一期的研讨主题为“担保制度”,共分为“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承担”“保证期间”“担保物权的调整与适用”“新类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承担
   研讨问题:
   一、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一: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公司是否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问题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
   问题三:保证合同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请求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能否援引《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为由主张免责?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及其限制
   问题一:在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问题二: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第一单元由高院研究室主任、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秘书长顾全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围绕《民法典》第699条和第700条,从内涵界定、相关条文的解读、利弊分析等方面,就担保人相互追偿问题作了发言。高院金融审判庭许晓骁法官从过错原则、维护市场合理预期、区分公司属性、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就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发言。高院商事审判庭傅伟芬法官从越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主要情形、请求权基础、法律条款的适用等方面,就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无效后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高院民事审判庭范一法官、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李兴审判长、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周欣法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星副教授等围绕第一单元研讨提纲设定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彭诚信作为与谈嘉宾就第一单元的议题发表了意见: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还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公司和担保人承担的均非担保责任,而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责任承担范围的认定问题上,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对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来判断。对于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从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予以否定;同时也应允许例外,即在当事人约定和可推定的情形下,可以承认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第二单元:保证期间
   研讨问题:
   一、《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中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如何理解?
   二、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期间
   问题一: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问题二: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三、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在某一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内向该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视为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二单元由高院金融审判庭庭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竺常赟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单素华庭长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界定、权利消灭之日的确定、债权人有效主张权利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认定等方面,就共同保证中的权利主张等问题作了发言。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毛海波副庭长围绕《民法典》第687条和第693条,从条文演变、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异同、保证期间的价值及界定等方面,就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期间等问题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高院申诉审查庭干部徐文文、长宁法院商事审判庭邓鑫法官、嘉定法院商事审判庭周莉法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徐同远老师等围绕第二单元研讨提纲设定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韩强作为与谈嘉宾就第二单元的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民法典》第694条“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的理解,应当援引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认定规则,以“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为认定标准。关于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期间的问题,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对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有效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方可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权人以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即开始起算。此外,不应考虑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前法律文书的是否送达。关于共同保证问题,不宜当然认定共同保证为具有连带债务性质的法律关系,无需讨论对某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涉他效力。
   第三单元:担保物权的调整与适用
   研讨问题:
   一、动产抵押权对抗力的限制问题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问题一:买受人是否须为善意?
   问题二:“正常经营活动”应当如何理解?
   二、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第414条等规定,动产抵押经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且以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而第416条规定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动产购买价款的抵押权和在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如何处理?
   第三单元由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树森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高院民事审判庭赵超法官围绕《民法典》第416条在审判实践中可能面临的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等问题,从买卖价款抵押权与设立在先的浮动抵押、一般动产抵押的优先顺位、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调整范围与权利主体范围等方面作了发言。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沙洵副庭长围绕《民法典》第404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涉及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理解等问题,从规定设计的来由、制度变迁、制度价值、买受人主观状态、正常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等方面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高院执行局金殿军科长、二中院研究室荣学磊主任助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运杨副研究员等围绕第三单元研讨提纲设定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葛伟军作为与谈嘉宾就第三单元涉及的两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民法典》第404条的理解,应从体系化和历史性等角度认识抵押物转让标准的转变及其意义。应具体分析“善意”的含义,善意并非要求不知道抵押的存在,而是指不知道抵押物处分存在限制;而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则应参考英国法的判例,综合公司经营范围、同类公司做法/行业惯例、处理财产的正当范围和公司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定。关于《民法典》第416条的理解,首先应理解这一条文产生的商业背景,进而再思考买卖价款优先担保权的适用条件和优先效力问题,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法经验,将交付的判断标准由“控制说”转变为“外观所有权说”,同时肯定买卖价款担保权的优先效力高于浮动抵押。
   第四单元:新类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研讨问题: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回购转移给债权人的财产,回购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回购义务时,另一方能否以当事人之间并无转移所有权的真实意思为由进行抗辩?
   二、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及适用
   问题一: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问题?
   问题二:第三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自己承担清偿责任的,应当如何认定?
   本单元由高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宋向今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高院金融审判庭高琼法官围绕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及适用问题,从《九民会纪要》的理解适用及最高院的具体案例等角度,就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涉及的争议问题、区分标准、效力认定及解决路径等方面作了发言。一中院民事审判庭金绍奇副庭长围绕回购协议中意思表示对其效力认定及处理的影响等问题,就商事实践中不同交易类型项下的担保形式应如何处理,从回购性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合同中涉及的回购义务角度作了发言。
   在自由交流环节,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李彦副庭长、徐汇法院商事审判庭孙建伟法官、浦东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包鸿举法官、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张娜娜法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骏副研究员等围绕第四单元研讨提纲设定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作为与谈嘉宾就第四单元涉及的两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回购协议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回购协议中不一定有主债权的存在,不能轻易按照担保规则来处理;若在具体情形下适用让与担保的规则,则需履行清算义务。关于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区分与适用的问题,首先应认识到两者最大区别在于从属性,且债务加入人通常对债务本身的履行有利益,而保证人通常不存在自身的利益。当二者存疑时,通说认为推定为保证,这也符合当前减缓保证人责任的趋势。其次债务加入后,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构成连带责任,可适用《民法典》第519条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适用保证规则,应当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
   总 结 讲 话
   研讨活动最后,茆荣华副院长对“《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一期)研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第一期研讨活动问题聚焦、准备充分、观点鲜明、讨论热烈、点评精彩。同时,他提出要及时推动成果转化,对于通过研讨能够形成共识的,要及时整理共识;存在观点分歧的,要梳理出倾向性意见,报送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并指导全市法院审判实践。他要求,接下来要依托全市三级法院,会同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认真举办好研讨活动,将“《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打造成上海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亮丽名片。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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