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第20期)
暨华东政法大学首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
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回应
会议综述
2020年8月20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第20期)暨华东政法大学首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承办、华东政法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协办,论坛主题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回应”,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解读、区域经济法治的价值与制度建设、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问题、特殊功能区经济法制建设问题等四项专题展开深入探讨。本次论坛汇集各方精深才智与真知灼见,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70余人参加,共同研究区域经济法治的重大问题,为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建设开拓研究空间、贡献法学智慧,并得到广泛响应。
论坛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在开幕式中致辞,指出本次研讨的研究背景、基调及研究重点。他从广义、狭义两个维度对区域协调发展进行解读:广义的协调发展既要解决区域发展失调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也要解决区域协同发展、区域一体化的问题;狭义的协调发展主要关注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解决区域发展失衡问题。他指出,本次论坛主要从广义上研究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围绕区域经济法治的理论价值和基本制度分析,为接下来区域经济法治相关探讨与研究打下理论基础。他对本次论坛主题理论价值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环环相扣的议题设置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各单元主题进行逐一解读,进一步明确了论坛各议题的研讨重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历经20期,是全国非常有影响力的品牌论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有幸承办,对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表示诚挚感谢。华东政法大学区域经济法治由陈婉玲教授领衔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首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借此契机一并召开。他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区域的概念在国内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无论公法或私法,都基于区域的差异性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这对区域法制协调等问题提出诸多研究课题。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色彩,在区域法制协调、制度建设、法律实施等方面具有广阔的研究空间。本次论坛的四项主题兼具理论与实践指导价值,聚焦国内各区域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充分体现出经济法对区域经济法治的积极回应,对立法、司法、执法具有指导性意义。他对与会专家提出的内容丰富、主题契合并兼具前瞻性探讨议题给予肯定,期待本次论坛的研究成果为区域协调法制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期待论坛对区域协调发展贡献法学智慧
第一单元 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解读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孟洲 教授
张守文教授:区域协调发展:经济法的解析与促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理论拓展的角度探讨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问题。首先,介绍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区域发展差距过大等区域经济法治研究背景,区域协调发展是典型的“发展问题”,而经济法则是重要的“发展促进法”,由此指出经济法在区域协调法制的理论命题空间。通过明确“发展—区域—协调”的分析框架所体现的“目标—问题—手段”的内在关联,分别提炼出“差异均衡”发展理论、多元空间理论、财税竞合理论。该三类理论分别对应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与目标、法律适用的特殊领域以及法律调整的具体手段,它们是对经济法理论的拓展。差异化与均等化,两条主线并存交织,体现了差异性原理和均衡性原理的要求,需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划、财税、金融、产业、竞争等制度手段加以促进,才能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
薛克鹏教授: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针对区域协调发展法治提出了若干基础性问题,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一个经济法问题,经济法可以用什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协调,导致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法律应该从公平角度,对微观个人之间以及关涉公共利益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与平等问题予以关注。其次,针对“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问题,法律能否解决”,应通过剖析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原因,基于法律的行为规制理论,从市场主体行为和政府行为两个向度展开。再次,相对于区域协调的政策手段调整,他更强调利用法律手段以及权利、义务等基本工具进行调整。最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度化路径如何实现,他认为应当由政府承担主要义务,通过规范政府行为、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来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
黄茂钦教授:定位重塑与体系演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新维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黄茂钦教授首先探讨了学界对于区域发展的经济法治既有定位与体系,认为经济学领域渐进式地“区域发展问题”发生了“宏观均衡视角”转向,形成了“政策+立法”的模式。他认为,以2012年步入新常态为标志性时点,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体系在整体的宏观调控法治系统中,扮演了愈加重要的角色,成为政府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法治方案。他提出,区域经济法治应关注问题、价值、规范三个维度,立足问题区域(落后区域、膨胀区域、萧条区域),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好区域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兼顾硬法与软法、硬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的作用。
任超教授:区域协调法律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教授首先从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性三方面论证区域协调法律体系化之价值所在;其次,针对区域协调法律体系化面临的理论难题、实践难题和技术难题等,从多角度分解区域协调法律体系化的障碍,并从初级成因、深层成因和终极成因等深层次探究困境成因;最后,他认为,区域协调法律体系化之实现需要理念革新、体系构建和制度重组,即科学理念的指引、法律形式的规范、法律制度的支撑。
李晓辉副教授: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解读
厦门大学法学院李晓辉副教授指出,(1)由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以及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协调实践,提出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的制度跟进,认为这将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2)区域协调发展与经济法理论的契合与创新。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各类区域主体应基于独立经济利益,被赋予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区域协调发展体现出整体性、政策性、促进性三大特征。(3)区域协调发展与部门法的应对,认为不同于传统的宏观调控法及微观规制法,区域经济协调法制属于经济法的中观层面。(4)强调区域协调发展不能忽视对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并对政府责任追究提出具体制度设计。
与谈人:李友根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以长三角为例指出区域一体化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国家为了推动长三角更大的发展给予特殊的政策措施,对非长三角地区是否存在不公平,是否存在着歧视问题?这一问题需要法律予以回应。长三角一体化仍然要充分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在一体化过程中保障区域的差异化。这些差异化应当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否则人为制造的“一体化”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违背社会现实。
与谈人:吴弘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认为,协调本身即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要求。协调不是“一刀切”,不是过度行政化的协调,需要经济法给予准确的、重新的定位。首先,要注重差异化和均等化之间的相对关系;其次,要承认各个区域都有发展权,要支持各个地区的发展;再次,在协调路径上要注意行政化和市场化的关系,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行政化的内容,但市场化路径仍应是主基调;最后,他强调区域经济协调的适度性,应厘清区域协调中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将政策的灵活性、引导性与法律的规范性结合,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中硬法和软法的积极作用。
第二单元 区域经济法治的价值与制度建设
主持人:上海财经大学期刊社 倪建文 副编审
汪习根教授:新时代区域经济法治的核心价值定位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汪习根教授指出,区域经济法治建设应放到法治中国建设整体中进行把握和认识。目前区域法治建设存在认识论上的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价值上的定位不准确。区域经济法治的地位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地位不匹配,区域法治的发展明显滞后与区域经济本身。区域法治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层面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调控,二是区域内部的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协作。对区域经济的调整,狭义的区域法治侧重于后者的研究。提升区域法治地位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区域法治的核心价值定位:(1)区域经济法治的价值体系,包括公平正义、效率、自由、秩序、权利保障等,均衡发展、平等发展、共享发展权利是区域经济法治的关键;(2)以平等发展权为核心整合区域法治价值冲突,发展机会均等是平等发展权的内核,发展权的行为模式包括参与、促进和享有;(3)区域平等发展权利的路径,可通过人大赋权的区域立法协调、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予以实现。
冯辉教授: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方政府竞争及其法治路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教授指出,(1)就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竞争的关系而言,地方政府竞争能够为区域经济发展塑造模拟市场竞争机制,但与区域经济发展内含的协调价值存在紧张关系。(2)地方政府竞争在竞争主体、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新特点对区域经济发展兼具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3)完善区域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竞争,他提出四条法治路径:一是地方政府竞争对法治(规则之治)的诉求,二是引导地方政府竞争转向公共产品供给的竞争,三是发挥地方人大、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四是改变结果主义监管的传统,允许地方试错、容错、纠错。
叶卫平教授:公平竞争审查与区域经济发展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首先对政府经济竞争模型即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模型进行介绍,对官员行为假设和行为动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他针对实践中的规范性文件条款情形,归纳出六种典型模式,分别为当地注册条款、落户奖励条款、贡献度条款、总部经济条款、指定扶持对象条款、对外资和境外企业差别待遇条款;继而指出这些条款导致了地区壁垒和差别待遇、妨碍了市场统一、降低了企业以及产业的多样性水平等消极影响,但同时也有对区域经济増长有一定促进作用的积极面;最后,他从产业政策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力度、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强度和官员政绩评价等四方面提出规制和制度的改进。
陈婉玲教授:区域经济法的命题、空间与基本框架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已成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各种以区域为中心的政策、措施层出不穷,但区域经济法治观念尚未完全建立,立法层级低,区域协调发展呼唤经济法关怀。面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时代诉求,应当关注财政、税收、投资、竞争等一般法律问题,以及差异性引发的利益协调、一体化统一市场与合作互动中利益分配、区际援助制度化问题等特殊法律问题,区域经济法治突出存在政策推动、立法滞后、学科关注度不足等突出问题。因此,必须构建经济法服务区域经济法治的“三层框架”:(1)宏观调控立法,作为区域经济法治的“顶层设计”,包括综合性立法、区域类型化单行法、区域问题专项立法;(2)中观协调立法是区域经济关系的“互助、协作与合作之治”,通过区域互助、区域合作以及区际利益补偿等制度设计和法律干预实现利益协调;(3)微观规制立法是区域经济行为外部性的法律调整,需通过专门的制度设计进行激励或规制。
刘云亮教授: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法治研究
海南大学法学院刘云亮教授围绕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条例制定背景以及公平竞争法治创新体系、法治创新特色、风险防控法治化四个维度展开。其中,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法治创新特色表现为:(1)彰显自贸港公平竞争秩序特色性。紧扣自贸港“614”制度,尤其是凸显六大自由便利制度和六大风险防控体系要求;(2)强化自贸港市场执法重要性和机构独特性;(3)创新“双反法”新内容新提法,如竞争自由便利等;(4)资源配置市场决定作用和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自贸港风险防控法治化等。此外,自贸港公平竞争风险防控法治化表现为:(1)自贸港公平竞争法治引入风险防控理念;(2)自贸港公平竞争风险防控规制;(3)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化解风险规制。
曹书副教授:区域发展权的主体证成
牡丹江师范学院曹书副教授提出,发展权属于典型的宪法性权利,应当以公共性作为权利基点。通过甄别发现行政区域的封闭性、内向性、僵化性与公共性不符,而经济区域的包容性内涵使其拥有了发展权主体的潜质。由此,区域作为发展权主体的路径为:(1)共同目标:经济区域的具体目标在最终目标的引领下慢慢蜕变为共同目标;(2)经济区域的认同:涵盖区域认同的所有方式,诠释了区域认同的多样性;(3)行政区域对经济区域的归属感:始于共同目标,经由集体认同,达于区域共同体。但形成区域共同体并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内部行政区域之间在集体行动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还应当从目标偏差、风险预警的设计、区域认同、政策体系的梳理以及区域法治建设的创制等方面细致考虑修正措施。
与谈人:蒋悟真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蒋悟真教授总结道:汪教授从法理角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内涵和核心价值定位进行了介绍;冯教授对地方政府竞争的核心、逻辑起点、地位以及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展开;叶教授从公平竞争审查角度出发,结合经济学和法学原理,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公平竞争审查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剖析;陈教授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对区域经济法治的基本概念、框架体系作了很好的解释;刘教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如何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做了全方位的解读;曹教授对区域发展权做了具体、全方位的解释。六位专家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整体与局部结合、宏观与微观结合、制度与个案实证结合、市场与法治的结合、竞争与发展的结合。
与谈人:邢会强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认为,地方竞争与区域协作的问题,本质上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领域中法治是比较弱的,政府和经济的内容是比较强的,但法治是必要的,法治化是艰难的。协调发展问题本质上是综合的调控手段问题。区域协调发展本质上是计划法或者规划法的问题,其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而法学色彩相对薄弱,不能用传统的责任追究手段来实践区域经济法治。只有加强计划法研究,才能够突破当前瓶颈。同时,他指出区域经济法治存在的问题:1)地方竞争规制缺失;2)上级压制下级,政府压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不符合法定原则;3)涉及多部门法的合作,系统庞杂,难以驾驭。
第三单元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问题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大旗 教授
王先林教授: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应强化竞争政策的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着重讲解了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竞争政策的重要作用。首先,论证竞争政策对长三角发展的必要性,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需要利用竞争政策克服行政壁垒和政策束缚。其次,列举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出应充分利用竞争政策工具助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一是大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确立竞争中性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条件;三是切实加强竞争执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是实施竞争倡导,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
单飞跃教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中的经济法律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首先从国家战略层面解析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两大经济法律问题:一是如何看待“战略”?“战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应当如何解读?二是如何看待条状战略与块状战略在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基本矛盾中的作用?他继而立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视域的考察,指出其资源约束与战略定位,并提出长三角的要素资源优势是什么,要素资源配置需要怎样的经济法治配套体系、一体化中的央地关系等理论命题。最后,他总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基本内涵及法治建设关键词,并围绕中央层面、区域共同体层面、区域个体层面提出区域经济法治的框架构想。
杨忠孝教授:区域一体化中的经济制度形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从国际与世界经济角度、区域纵向发展的角度、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剖析区域一体化,认为市场化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同时成为城市化与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力量。他对推动服务区域一体化制度形成提出若干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意义,明确确定作为国家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国家规划的定位,明确不同的区域一体化的各自的定位与发展要求;二是区域一体化发展或者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在具体经济制度上完善,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职权与责任;三是要积极鼓励超越政府的市场自我治理的发展,着重强调要承认市场的力量,承认市场化的力量。
孙晋教授: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回应与制度变革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首先从协调发展的现状入手,分析区域发展不协调、产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并指出其内在原因。其次,对我国父爱式政府,对过于依赖政府干预的经济法进行反思。再次,对我国经济法制度予以检视,认为现行制度加剧了区域、产业的发展不平衡,他通过五个维度的理论重构对我国经济法理论作出回应。最后,他强调应确立竞争法的经济法核心地位,提出实现良法的具体路径:一是坚持正确的立法理念和遵循正确的立法原则,二是适时启动《反垄断法》的修改,三是以公平竞争理念、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工具化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实现善治,以经济法保障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陈兵教授:区域一体化视阈下竞争执法挑战与响应——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首先从竞争执法案例切入,指出一体化发展与竞争执法实践需协同。其次,围绕经济、法治、文化三个维度剖析长三角竞争执法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建设和改善长三角竞争执法的进路:一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与完善,分批次审查惩处机制,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反馈平台。二是构建区域竞争执法一体化体制机制,建立长三角竞争执法体系的云平台,竞争执法立案流程全公开;搭建地区竞争执法机构横向长效合作机制。三是因地制宜培育长三角区域竞争文化,针对政府主体,做到从文本到实践再到民心;针对市场主体经营者,做到执法和普法“点对点”关照;针对消费者,做到维权与反竞争行为监督。
赵树文副教授:京津冀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立法保障研析
河北大学法学院赵树文副教授围绕京津冀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立法保障的背景、争议主题与立法推进展开。首先,通过数据研究展示了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成果:区域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成为京津冀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高技术服务业集聚程度相对较高。其次,针对“政策推进可否替代立法引领”的命题,围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顶层设计的必然要求、冲破地方利益藩篱的必须要求、协同立法的共识、雄安新区建设进入关键阶段等维度论证立法引领的必要性。最后,指出法律保障应重点关注的九个问题:立法宗旨定位,立法供给体系,具体产业定位,产业转移进程,转移激励机制,常设办事机构,配套服务制度,协同监督机构,法律责任制度。
王宇松副教授: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企业家精神的优化与促进——以长三角徽商、浙商与苏商精神融合为视角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宇松副教授以长三角徽商、浙商与苏商精神融合为视角,重点强调了企业家精神的培育。首先,优化和促进企业家精神是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所在,资本类财产需要发挥企业家精神来运营;其次,指出优化与保护长三角企业家精神的必要性,区域一体化的基本特征是
具有大致相似的企业家精神,而现有徽商、浙商、苏商的企业家精神不利于长三角一体化;最后,提出优化与促进长三角企业家精神的制度路径选择,其制度目标是优化和促进而不是统一,制度和文化是塑造和优化企业家精神的主要因素,需选择硬法、软法兼顾的制度类型,并提出硬法制度选择的具体应对。
与谈人:刘水林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对区域协调发展法律问题做了简要评析,区域协调立足经济法,将产生两方面的公共物品,一是市场规制方面,目标系在区域内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宏观调控方面,主要针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区域结构平衡问题,可以通过财税、金融等宏观调控工具解决。
第四单元:特殊功能区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任超 教授
殷洁教授:自贸港、自贸区基本法立法的思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各类名目、层级的开发区(特殊经济区)数量繁多,缺乏统一的立法和有效的考评机制等,有必要制定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基本法。在基本法的名称的选择上,可以有两种模式:从中长期考虑,可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经济区法》,从近期考虑,可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由贸易区法》。基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包括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开发区、互市贸易区等;内容上,包括但不限于自贸区设立、变更与撤销,自贸区行政管理体制,自贸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风险防控、反洗钱、反避税逃税等制度。
袁达松教授:跨法域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法制协同调整:问题与对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指出,大湾区明显的特点是一国两制三法域。具体而言,国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是普通法体系,澳门是欧洲大陆法传统。港澳与内地需要更密切联系的法律机制创新,大湾区金融法具有包容性特征,金融法作为普适性很强的法律,具有世界性,因此金融制度层面在各种制度下也应趋同发展。大陆与港澳的金融法律制度差异性较大,如大陆存在外汇管制,港澳对外汇的监管较为宽松,并涉及多种货币流通。所以为加强港澳与内地的金融联系,应建设更为兼容、普遍的法律机制,既包括规划和政策,也包括硬法和软法。
常健教授:协同治理、指导性授权与自由贸易港治理模式的法律设计
海南大学法学院常健教授梳理了自由贸易港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指出自由贸易港协同治理的本质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指导性授权。在指导性授权体制下,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存在顶层设计缺失、法律整体性授权不足、具体制度衔接错位等三方面问题。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整体授权为中心,围绕整体推进指导性授权原则,在中央层面成立自由贸易港促进委员会,在地方层面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管理委员会。坚持以一体推进、鼓励创新、平衡协调为运作原则,最终实现权威、互动、创新、引领的治理效果。
席月民教授:校园贷治理中的跨区域性与协同共治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教授指出,校园贷涉及平台、在校生、家庭、学校、不同的市场监管主体等多方主体,其跨区域性明显。在校园贷治理上,现阶段行政主导的治理模式暴露出不少问题,体现为政策出台牵头单位的不确定性导致缺乏权威性、治理理念上的重打击轻监管、最大化的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应建立司法主导的多元治理机制,实现从供给侧到需求侧两端的共同治理。在这一治理机制中,要确立司法机构的主导地位,坚持实施多元主体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校园贷多元治理中的耦合工具价值,在需求侧治理中扮演好心理干预者角色。
姚尚建教授:城市治理的区域扩散——市域治理现代化的视角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姚尚建教授认为,在中国治理历史中,城市治理与区域治理是彼此割裂的,仅在上世纪80年代市管理县体制实施以后,市域治理才开始兼顾地方治理与区域治理。现阶段,中国区域一体化的治理推进逐步跨越了行政区划的边界,这一变化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城市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也即从区域的角度思考城市治理演变为从城市角度看待区域治理,体现为城市辖区内的治理技术扩散和跨行政区的治理制度扩散。从而以城市治理现代化带动区域治理现代化,实现城市治理、市域治理、区域治理的目标一致,淡化行政边界,面向实有人口、面向城市权利的平等实现。
朱国华教授:中国产业园区经营者义务研究
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首先列举了产业园区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和特殊性义务,认为一般性义务包括硬性义务和软性义务,而在特殊性义务中可从管理者角度和入住者角度两方面予以区分。其次,他指出,我国产业园区经营者在义务的履行,在重视环保、促进就业等方面做的较好,但也存在披露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经营者自身责任意识淡薄、内部治理结构松散、相关法律规制缺乏、社会监督力量不够等。最后,他提到,现阶段需要在提升主体自身意识、健全社会舆论监督、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完善园区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努力。
与谈人:郑少华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郑少华教授对上述主题发言作出以下四点总结:第一,区域发展之所以陷入困境实际上是央地关系陷入困境,地方政府的地位缺失。第二,要研究区域发展问题,首先应该研究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问题,最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哪些为中央事权,哪些为地方事权,在区域治理中,不能过度限制地方事权。第三,特殊经济区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发展的需要,地方为谋求当地发展而向中央争取权限,而中央的约束往往是软约束,故中央会批给地方各种特殊区域。第四,海南自贸港法的起草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突围的一个探索,应当以海南自贸港法作为范例,把一些地方的权力锁牢,这将是厘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有利尝试。
与谈人:付大学教授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付大学教授总结指出,本次主题发言既涉及区域协调的宏观法律治理问题,也涉及中观问题,同时还涉及诸多微观的具体问题。他分析认为,现代城市治理涉及很多市域问题,从不同学科看待区域治理,可以对这一议题带来更多启发。另外,在特殊功能区建设中,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以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政治化还是法治化这一问题,他认为,特殊功能区的建设首先需要国家的规划、统一和协调,而发展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二者各自所起到的作用在不同阶段各有侧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找出政府和市场的平衡点与结合点。
闭幕总结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总结提出,此次论坛的研讨反映了各位专家的智慧,对我国区域经济法治进程特别是立法方面将有很大贡献。本次论坛前两个单元是理论部分,后两个单元是分论部分,各单元主题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性。对于前两个单元,他主要有两点体会:(1)第一单元讲的是背景问题,讨论的是发展中大国单一制下的改革开放区域经济发展问题;(2)区域协调问题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而在改革开放中更为复杂的问题。区域经济法治研究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也不同于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而是宏观层面下的微观调制。在研究范式上,有六对范畴即差异性和均衡、差异与互补、区域的类比、价值与工具、软法与硬法。第三个单元是区域一体化,其实质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市场一体化,而在行政区划上是不可能一体化的。第四单元是特殊功能区,不同的功能区有不同能力,各种功能区如何落实国家战略目标是后续需要研究的重要话题。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在闭幕式上致辞:感谢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信任,感谢张守文会长、钱玉林院长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使本次以区域经济法治为主题的高级别研讨会得以成功举办;感谢所有与会专家学者们对本次论坛的支持,向本次论坛贡献了宝贵的时间、精力与智慧;感谢“第一财经”对本次论坛的支持;感谢李慈强老师带领的会务团队对本次论坛的辛勤付出。她指出,本次论坛的深入研讨提出了区域经济法治面临的诸多时代诉求,期望借此契机推动经济法学界给予更多更持续的关注,产出更多理论研究成果,形成经济法学科自身的学术语言和学术研究体系,使区域经济法治成长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范畴,希望区域经济法治论坛继续举办并不断传承!
(整理人:丁瑶 陈亦雨 陈茹 严书 张梦霞 黄宇珊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