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由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的第21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暨第22期“经济法30人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会议采取线上与线下同步的方式进行,来自全国经济法学界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其中近60人参加了线下会议。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网上购物等方面的普及率都处于全球前列。数字经济发展对各个领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度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明显。本次会议以“数字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为主题,与会专家聚焦“数字经济发展与经济法总论的拓展研究”“数字经济发展与竞争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数字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四个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热烈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承发表致辞,他向参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就上海交通大学和凯原法学院近年来的发展概况向大家作了介绍。他认为本次会议的主题极具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数字经济深度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迫切需要经济法理论和制度予以及时的回应,进而推动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在致辞中回顾了“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和“经济法30人论坛”的举办情况,并对本次会议的承办方表示感谢。他提出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值得学界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数字经济对相关法律制度变革是否会形成“数字经济法”,数字经济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是否具有颠覆性,经济法的既有原理和理论是否仍具有包容性和解释力,数字经济对经济法的具体理论如何拓展等。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数字经济发展与经济法总论的拓展研究”,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剖析了数字经济。他认为,数字经济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公法和私法的进一步融合,经济特性和社会特性的融合,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经济法的传统概念和规制思路面临来自数字经济的挑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以美国最高法院booking.com商标注册案为切入点,讨论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商标法的回应。他认为,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既有制度仍有适用空间,新技术的挑战并不必然摧毁旧制度,我们应采取用尽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以“数字经济与经济法思维方式创新”为发言主题,他提出,数字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不仅缔造了新型经营者,同时也产生了新型消费者。数字经济对市场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能产生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平台安全的问题,因而需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创新市场监管体制和手段。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对数据经济秩序展开了法政策思考。他认为,数字经济仍然是经济,数字经济法仍然是经济法。在技术应用带来全新问题,其行为、后果不能为既有法律概念和制度规则所涵盖时,则需要创制新法律(构建新概念和规范体系),解决现行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华东政法大学陈婉玲教授阐述了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的理念坚守与角色认知。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关系、新实体,对经济法提出诸多现代性经济问题。在应对数字经济提出的法律命题并进行制度供给中,既要坚持正义逻辑,也要注重发展效率。海南大学法学院刘云亮教授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数字孪生海南’法治建设”为发言主题,讨论了“数字孪生海南”的由来、建设规划、法治建设目标、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及其法律风险防控。他认为,超前构建“数字孪生第一岛”,关键是探索如何建立市场化的可持续运营体系,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体系,从而保障智慧海南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在第一单元点评环节,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史际春认为,数字经济实际上是经济的数字化,政府管制应当坚持谦抑的原则,对于市场可以动态修复的政府不应干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庆副教授认为,我们在享受数字经济带来便利的同时,需要思考如何通过法治来规范数字经济。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指出,商标是一种社会区分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激励体系和价值体系,现行商标法在数字经济中仍具有适用空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谈到,当前我们面对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法如何因应数字经济产生新的问题,其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问题仍然是绕不开的话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对经济法的挑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消费者福利为分析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思考这些新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提出,相对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行为的影响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同时这种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经济法理论给予高度关注。
会议第二单元的议题为“数字经济发展与竞争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主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发表了主题为“数字经济下竞争分析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演讲。她表示,数字经济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社会福利,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在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案件仍需界定相关市场,并有可能界定多个市场。数字经济市场界定不仅面临零价格服务的挑战,还受到线上线下的竞争挑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以美国运通案及其影响为例证,讨论了双边市场理论在纵向协议案件中的应用问题。他认为,合理原则的实质是一个举证负担转移的过程。他也认为数字经济中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同时要注意区分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数字产业促进措施检讨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他表示,数字产业扶持有政策依据。在公共政策措施方面,存在财政补贴、财政奖励、土地供给、设立产业孵化器、组织产业联盟等扶持方法。数字产业存在高密集度技术创新和网络效应、高研发成本、低复制成本的特点,需要与公共政策的需求相匹配。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在谈到数字经济发展与反垄断法因应时表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存在困境,数字经济的双边市场特性加深了直接适用需求替代性分析的困难程度,网络效应的存在使数字经济的市场集中度相比传统经济领域要更高,也更容易形成寡头垄断,并可能导致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出现。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规制互联网屏蔽行为的法理与实践”。他指出,互联网屏蔽行为源于信息过滤技术的不断适用和优化,互联网屏蔽行为具有技术属性,实现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体系化研究,既要从技术上剖析屏蔽行为明晰其技术本质,又要回归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他建议可以依托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构建以“监管科技+科技监管”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四川大学法学院袁嘉副教授重点谈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问题。他指出,反垄断行政处罚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把握保护竞争与促进创新这个“度”,法律责任过轻则达不到减轻或消除对竞争不利影响的目的,而法律责任超过了所需的程度则又会对企业造成伤害,遏制创新与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应同时注重货币制裁和非货币制裁这两种方式。
在第二单元的点评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指出,数字经济引发了诸多反垄断法问题及回应,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传统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还能适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南京大学法学院方小敏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和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关联。反垄断法干预经济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数字市场,仍需要协调好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叶明教授表示,数字经济下反垄断的最大挑战体现在市场界定方法上,传统的界定方法能够应用于数字经济中。河南大学法学院娄丙录教授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各个领域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产业方面会产生竞争方式的变革,而经营者对信息的屏蔽既有管理职能又是参与者,对我们的相关立法提出了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点评到,互联网创新是反垄断法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现行的反垄断法整体框架并没有问题,但仍需要结合新经济中的新问题作出规则和方法的调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喻玲教授表示,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是一个手段而非目的,数字经济中的案件可能不只是界定一个相关市场,需要结合竞争损害分析作出具体判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杨仕兵教授表示,数字经济下的竞争更加复杂,竞争主体范围不再限于同业竞争,市场划分界限逐渐模糊,传统以价格、质量为内容的竞争也发生了改变。
会议第三单元的议题为“数字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指出,数字货币的本质依然是货币,发行数字货币并不会引发通货膨胀。从其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和便民的收益来说,应当推动民间数字货币为实体经济服务,采取宽松鼓励的态度。尽管民间数字货币发展存在一定的危险和问题,但是只要监管得当,可以充分实现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优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以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为研究视角,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人信息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倡导奉行一体但又分层的法律保护观。他提出,我国应重视信息去识别化的处理,建立纳税人相关权益专章和细节规定等。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李有星教授认为,无论是数字金融或是互联网金融,其概念核心在于新技术用于金融传统业态中进行的新模式转换,所以其本质还是金融。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经营者主体制度完善,让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对应,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数字金融防范风险和处置手段,加强数字金融监管与自律制度建设,建立数字金融的特别监管主体,完善相关数据的报送渠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以法国《数字服务税法》为背景,对数字服务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他认为,该法案主要基于“用户贡献”的说法来征税,但这一概念有其局限和争议,同时,数字服务税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这种模糊的定位打破了原有的税收框架,充满不确定性,容易造成整个税收体系的混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讨论了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减损与规制补充问题。他认为,数字人民币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将面向两类金融主体及两种竞争约束:第一,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此时数字人民币面临着实体货币的内在竞争约束;第二,金融消费者,此时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面临着其他支付工具的外在竞争约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以“数字金融的范式变革与监管挑战”为报告主题,指出金融的核心是信用,从信任机制的根本性变革上说,人类传统信任机制是建立对人的信任,而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以及密码学,建立了对机器的信任和对系统的信任。她建议,未来可以考虑法律代码化和代码法律化两种趋势,例如构建法律条款和智能合约条款的统一等。
在第三单元的点评环节,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认为本单元的发言主题具有前瞻性,从法学研究的方法上看,需要学者跳出既有的学科框架,结合宏观领域、公共政策、经济局势等多方位视角做好文章。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认为,数字化技术带来金融业的创新变革,法律要追踪技术的发展,防止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在风险防范上要做到未雨绸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认为,数据已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字金融应当为数字经济服务,并与其结构和逻辑相匹配。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提出,市场监管的核心目标并不是简单的制定规范,正是由于市场的创新才给监管创造了基础和土壤,因此监管不应当因噎废食,在理念上可以适当宽容,并建立一定的试错和容错再纠错机制。安徽大学法学院丁国峰教授提出,数字人民币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兴产物,我们需要尊重其创新性,但也应注意可能引发的垄断和算法共谋等问题。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杜仲霞副教授提到,传统企业纳税率在23.2%,而数据企业的税收征管率只有9.5%,这导致数据经济和传统经济之间巨大不公平,她建议可考虑适当开征数字服务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谈到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认为当事人信息权和政务开放既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空间。纳税人信息保护和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互通的,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
会议第四单元的议题为“《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由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主持。
河北经贸大学柴振国教授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主题报告。他指出在B2B、B2C和C2C等不同交易模式下都存在不同程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并认为当前既要促进电商发展,又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构建监督平台,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提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应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并以协同治理理念为理论基础,分析和破解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的现实困境,继而从共同规则的完善、各主体职能的发挥以及各主体间相互协同三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具体建议,真正治理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丛中笑教授以“《电子商务法》协同管理体系的结构与解构”为发言主题,提出应从主体多元性、政府主导性、社会共治性、协同创新性以及责权配置法治性等多个方面解构电子商务市场的协同管理体系,从政府部门的主导推动、电商行业组织的引导指导、平台监管、经营者自律约束以及消费者维权共治等多个层次建构新的电商市场协调管理体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常健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设计是该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设计,具有前瞻性与针对性,但要从制度构成与整体框架上把握《电子商务法》,强调应当提升上述规则在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应品广副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虽已赋予“通知-移除”规则新的内涵,但现有规制路径仍存在“通知”和“反通知”审查标准过低、“恶意投诉赔偿”条款中“恶意”认定模糊、“通知-移除”规则责任定性不恰当、“反通知-选择期”规定中平台定位欠妥以及平台责任缺位等缺陷,需要遵循利益平衡、协同治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现有规制体系进行相应优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慈强副教授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监管存在纳税人身份难以认定、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效征管手段较为匮乏、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遵从度较低、尚未形成社会协作和税收共治等实施困境,并提出了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等完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教授围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实施进行了发言,通过分析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的新规制原理,指出在三元融合背景下,隐私保护构成了数字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或代表了交易理由的重要因素。他认为应当从数字经济立法目的和价值体系两个方面对反垄断法制度进行重构,构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双层规制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第四单元点评环节,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指出,数字经济环境下要重构多元主体的法律关系,监管协调共治的同时强调责任的分配,由控制风险的主体承担更大风险。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客观上仍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发挥不同主体优势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政府维护多元共治机制,数字平台则可成为构建社会要素联系的新型组织模式。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蒋岩波教授指出,数字经济同行竞争充分,市场本身没有绝对的强弱之分。在判断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既要考虑综合平台的竞争,又要分析专业细分市场的竞争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认为,本单元的发言在关注电子商务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又聚焦电子商务法的独特价值。她指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制度建设应当关注《电子商务法》的理论价值,回归立法宗旨和制度初衷有助于解决二选一等具体法律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玉辉教授提出,电子商务经济具有多归属、可转移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关注的是微观的个人交易,注重引导个人权益和社会总体效益的结合,并侧重于事前竞争规制的构建,其多元共治的功能定位凸显了互联网平台等社会中间层治理的重要作用。上海政法学院丁茂中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立法目的清晰,但从具体条款尤其是竞争规制条款上看,并没有很好地回应其立法目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必须围绕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设置,才能避免法律多且乱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郑艳馨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价值应当对未来创新商业模式有高度涵盖性,这其中有很多具体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对老龄消费者和未成年消费者的保护、新的支付和交易模式的法律规制以及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四个单元的精彩发言过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教授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会议总结。他指出本次论坛信息量大,议题设置丰富全面,涵盖了经济法总论、竞争法、财税金融法和电子商务法等不同领域。各个单元的具体议题很好地呼应了大会主题。具体而言,回应和探讨了四个层次的基本问题:第一,什么是数字经济,如何理解和看待数字经济?与会嘉宾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对照讨论,既形成了一些普遍共识;又在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监管模式、现有立法的功能定位上给出了不同看法。第二,数字经济给经济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数字经济加剧了以往存在的问题,但并不足以颠覆当前经济法的适用。第三,经济法在数字经济影响下遇到了什么问题?从表象上看这些具体问题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与传统经济是一脉相承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具有跨理论性、变化性,但很多问题在传统经济中已经存在,只是被数字经济放大了。第四,经济法如何应对和解决上述问题?从解决思路上看,是利用现有法律资源整合及改进,还是开发新的法律资源来应对,是守成还是创新,都存在探讨空间。但从解决视角上看,应当以中国国情为基本视角,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最后,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致闭幕辞。他对本次论坛的投稿情况、线上线下参与人数、研讨情况等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次会议主题集中,选题丰富多样,观点精彩纷呈。大会主题围绕数字经济展开,而会议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同步进行本身也是数字经济的生动体现。他认为,本次论坛在主题和分议题设置、研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筹办的方方面面均取得了成功,并将为今年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的顺利举办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