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立法前沿工作坊”暨“立法法通过20周年、设区的市扩容立法5周年” 学术研讨会简录
发布日期:2020-09-21 来源:宪道

  为回应新时代立法议题的研讨需求,对接国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安排,针对性召开立法研讨会,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拟不定期举办“立法前沿工作坊”,邀请立法工作者和立法研究者共同探讨当下立法进程中显现的相关问题。
   2020年9月13日,聚焦立法法的2020意义,第一届“立法前沿工作坊”暨“立法法通过20周年、设区的市扩容立法5周年”学术研讨会于浙江杭州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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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开幕式由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郑磊主持。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丁祖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胡铭分别致辞。
   丁祖年主任表示,浙江大学和省人大合建立法研究院以后,建立了一系列的研讨平台,这些平台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既有务虚的,也有务实的。而“立法前沿工作坊”即是定位在研究探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很有意义。他指出,立法是一个精细活,非常需要工匠精神,通过“立法前沿工作坊”这样的形式来对一些具体问题做些交流探讨,可以共同提高我们各方面的认识水平、工作能力,推出更多的立法精品。同时,他期望“立法前沿工作坊”能够成为“学术”和“实务”两条平行线的交叉点,成为立法工作者和立法研究者交流重要平台。并对立法学的研究方向和定位阐述了个人的观点。
  胡铭教授则代表光华法学院、法制研究所对各位来宾表示热烈地欢迎,对研讨会举办的初衷,和对浙江省法制研究所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宗旨及业务进行了介绍,并向各立法实务部门、兄弟院校对“立法前沿工作坊”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会议发起人郑磊老师在主持中介绍了发起“立法前沿工作坊”的初衷,以“立法”为问题域。所谓“前沿”:回应新时代立法议题中具有理论意义的现实需求,对接国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安排,围绕来自立法实践的需求、素材针对性召开具体议题工作坊。所谓“工作坊”,形式灵活,不求规模,但求讨论真诚深入;立法工作者和立法研究者交互对谈,交叉发言。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林彦担任主持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严冬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松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闫然,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郑磊进行了主旨发言。主旨发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处长胡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梦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马多里就前述嘉宾发言进行了与谈。
   严冬峰以“加快构建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指出,一方面,海南自贸港目前获得的大量政策支持,亟需落地实施;另一方面,自贸港的建设需要如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予以保障,很多涉及立法,因此,亟需加快构建海南自贸港的法制体系。他表示,海南将来要建成以海南自贸港法为基础,以海南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经济特区法规和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制体系。于此同时,他也表示,海南当前地方立法面临的非常明显的特征是——“急”、“难”、“险”、“重”,并就此介绍了海南当前的一些实践做法,阐述了个人的见解。
   刘松山的发言主题是“《立法法》20年的回顾和展望”,他首先简要介绍了《立法法》的立法历程,肯定了《立法法》的对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随后,提出《立法法》中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如何更好实现依法立法;如何完善党领导立法;地方立法权应下放至哪一级更为合适;党内法规能否进入《立法法》调整范围;立法权限如何更加合理配置;立法程序如何进一步完善,等等。并就这些问题逐一阐述了个人观点。
   任亦秋的发言主题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发展趋势”。他认为,新时代的到来,深刻影响着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其中,对地方立法的影响以及地方立法环境的变化显著体现在10个方面:地方立法越来越重要;地方立法权限亟待进一步放宽;立法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党领导立法更加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更加深入;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加强创制性立法;地方立法需要适应新的治理理念、行政管理方式;法规性决定等立法形式逐渐增多;区域协同立法逐步发力。
   朱力宇介绍了他提交的两篇论文并集中讨论了立法规划相关问题。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是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纵横交错而有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网络。与此同时,以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增加的关于立法规划的规定为标志,我国也已经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纵横交错而有序的立法规划网络。他认为,这两个网络的互相衔接是适当的、可行的。此外,考虑今后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影响因素,全国的立法工作量将远远超过过去,预先制定科学完善的立法规划尤为重要。
   闫然作了主题为“立法法修改五周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的报告。他回顾了《立法法》的修改背景,介绍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五周年的基本情况,梳理了立法法修改后各类立法主体地方立法实践情况,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的特点与经验,并针对当前地方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和困境提出应当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地方立法实效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立法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等建议。
   郑磊以“设区的市法规审批指导的工作原则”为主题作了报告。他首先对设区的市法规审查批准与指导工作机制的形成背景、存在问题进行了扼要地介绍。其后,围绕设区的市法规审批指导的三项工作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协助提高立法质量原则、尊重和促进设区的市立法自主性原则展开了详细阐述。
   在与谈发言环节中,胡健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回顾了1954、1979、2000、2015年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对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影响,梳理了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历程,肯定了《立法法》的制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随后,他阐述了立法工作中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他认为:一要处理好立法的政治属性和专业属性的关系;二要处理好法制统一和自主创新的关系;三要处理好日常立法、普通立法和特殊立法的关系。
   田梦海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探讨了《立法法》第八条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他先后以面对业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最高院前后解释不一致时浙江如何应对的问题和地方立法缺位导致地方不同审级的法院同案不同判难以应对的问题为实例,详细阐述了其核心观点:应当给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
   陈马多里在与谈发言中,首先简要介绍了杭州地方立法的大致情况,随后重点探讨了地方立法的三个新变化。他认为,从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后,地方立法呈现三个新变化:一是在原来强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依法立法;二是强调加强党领导立法;三是给设区的市立法限定了三个范围。他就这些变化带来的实践问题及其应对思路阐述了个人的观点。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秦奥蕾主持引导。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风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处处长雷明霞、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治勋、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姚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与指导处处长许迎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俞祺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江辉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主题发言完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处长罗焕星、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何晓明就前述嘉宾发言进行了与谈。在提问讨论环节,与会者踊跃发言,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刘风景以“法律施行日期条款的结构与设置”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表示,立法文本最后一条关于法律施行日期条款的规定非常重要,应当认真对待。他对法律施行日期条款性质的理解以及该条款的功能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法律施行日期条款还存在不受重视、随意安排、轻视法律修改的施行日期和立法技术粗糙等问题,并就如何改进法律施行日期条款阐述了个人观点。
   雷明霞就江西省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发言。她表示,五年来江西省对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主要抓人员到位、队伍培训、制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指导五个方面。并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随后,她就当前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立法人员队伍不稳定、委托起草效果欠佳等问题的困惑谈了个人的见解。
   魏治勋以“市域社会治理视阈下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权限界定”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规定引发诸多争议,魏治勋教授试图从市域社会治理的视阈对城市管理范围进行界定。通过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等外等”还是“等内等”等问题的分析,他认为,城市管理的范围应当包括七项内容: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环境工作、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设施管理。
   姚魏以“《立法法》第八条的性质分析”为主题作了发言。他首先梳理了关于《立法法》第八条性质的三种观点:中央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法律保留,并就这些观点详细阐述了个人见解。最后他认为,《立法法》第八条所列事项既不是中央专属立法权,也不是法律保留的条款,而是部分包含中央专属立法权。为避免地方人大在制定法规时进退失据,应当从第八条中分解出真正的中央专属立法权事项:主要是中央机关执行的事务、中央和地方共同执行但是以中央执行为主的事务、国家性事务(比如司法事务),还包括监察制度、中央垂直管理的事务等。
   许迎华以“对地方立法空间的一点思考”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她表示,地方立法空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立法权限;第二,地方在拥有立法权限的基础上,上位法的留白部分。目前,地方立法空间主要有不完整、不专属、不确定这三个特点。这些特点给地方立法机关带来了立法空间不足的困扰。但她认为,这些特点符合单一制国家的结构形式,也符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地方的立法空间好与坏,不在于大与小,而在于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律。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科学划定地方立法空间,一要符合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而二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要实事求是。最后,她就地方立法空间的科学利用提出四点建议。
   俞祺就“地方立法有用吗”的醒目PPT题目展开他的阐述。他表示,从各地司法裁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频率的视角观察,目前地方立法处于被较大边缘化的局面。他认为,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活跃度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法官有风险规避的考量;第二,地方立法可能存在部分的制度缺失;第三,传播与学习的成本过高。最后,他提出了包括降低立法的传播与学习成本、平衡“安全立法”和“有用立法”的关系等几点应对建议。
   江辉以“论法律的公布与效力”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以“法律没有公开,能不能生效”这一问题为出发点,以民法典、港区国安法等法律“先公布、后公开”现象为实例,探讨了未公开法律的实施效力的问题,尝试重构法律效力的概念。并就如何应对这一实践问题阐述了个人见解。于此同时,还就研讨会讨论较多的地方立法权限问题阐述了个人观点。
   罗焕星围绕立法工作的性质与定位畅谈了个人的认识与体会。他表示,立法工作不仅仅是个法律活,技术活,最主要的还是个政治活,实质上是一种管理决策行为。并就如何做好决策,如何更好地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表达了个人见解。最后,他表示,包括立法权限、立法主体等诸多问题需要用时间来逐步解决,也需要像立法前沿工作坊这样的平台提供给立法研究工作者和立法实务工作者更多交流互动的机会,以共同应对相关问题。
   刘练军主要就国家立法的性质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与感受。他表示,立法大致有两种形式,法典编纂型立法和调控型立法。他认为,我们的立法更多的是调控型立法,其最大特点就是与政治结合紧密,虽然具有高效快捷的方面,却也有选择性立法的局限性。如何弥补立法盲区,值得认真反思和关注。他并就相关问题的应对思路阐述了个人看法。
   何晓明就发言人报告分别与谈了自己的观点和体会。他认为,当前大量的地方立法是否都管用、有用确实值得思考,是否管用、有用确实是地方立法应当追求的方向和目标,但同时不宜仅靠司法适用的维度来衡量地方立法是否有用;他表示,从未来完善立法技术的角度,法律公布、实行日期问题确是需要注意的;他指出,面向数字化治理转型等新的立法时代背景,需要进一步加强创制型立法。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就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可能规避立法法第八条限制的问题向姚魏进行请教提问。姚魏认为,从特区立法规定写在立法法的地方性法规一章来看,特区立法在权限上与地方立法是一致的;从立法法第95条来看,效力层级上则与法律是相同的。随后,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春业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就海南自贸区法规体系建设问题,在海南建设经济特区的同时是否可以建一个法制特区,值得考虑;二是就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议题,党如何领导是其中关键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石东坡担任主持人。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慎红,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春业,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罗建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志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级调研员刘立可先后作了主题发言。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清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刘永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就前述嘉宾发言进行了与谈。随后,在自由发言环节,与会者踊跃发言,进行了热烈地交流。
   杨慎红以“关于设区的市同一事项立法差异性的思考”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表示,近几年随着设区的市立法进程的加快,具有较强地域性的立法已经基本上制定完成。将来对同一事项的立法,就地方立法选题的趋同性,可能越来越突出。他以养犬条例为立法样本梳理发现,2016年1月份到2020年8月份,全国24个城市制订了养犬方面的立法(有的是修改),虽然内容大体上一致、结构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不同城市就五个主要方面规定的差异性仍然值得思考:一是养犬办证是行政登记还是行政许可;二是养犬管理是否收取管理服务费;三是违法养犬的犬只能否没收;四是养犬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登记受限;五是法规实施前饲养的犬只是否受数量限制。随后就这些问题逐一阐述了个人观点,指出了包括各地立法理念、价值取向不一,法规审查批准尺度不一等原因导致了立法差异。
   王春业聚焦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间相互“抄袭”现象。他认为,地方立法间同位法相互“抄袭”现象严重,但不同于与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抄袭”,只要其他地方立法的内容较好,适用于本地,应当允许甚至鼓励针对同一事项地方之间的法规“抄袭”。并从“抄袭”是否影响适用、是否是浪费立法资源、是否会影响地方立法特色等方面阐述了具体的理由。随后,他提出三点建议:应当形成一种抄袭同位法不可耻的立法氛围;有关机关应当定期遴选地方立法中好的文本,供其他地方在立法的时候做参考;各个地方可以对好的立法文本加以选择并通过各自的立法程序进行立法转化。
   罗建明以“地方立法五周年的回顾和展望”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浙江嘉兴市人大五年来的立法工作情况,主要概括为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科学选题;三是坚持立法引领;四是坚持精准精细精干;五是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同时,他指出了设区的市立法当前面临的三方面问题:一是立法的协调难度大,权力和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三对关系较难处理;二是地方立法容易陷入政绩化、立法行政化、追求“大而全”立法的三个误区;三是缺少立法专业人员、缺少立法经验、缺少立法评估机制。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的个人建议:深刻领悟地方立法扩容的新内涵、加强人大对地方立法的主导、加强基层立法的指导。
   刘志鑫的发言主题是“从立法学到立法法学”。他从传统立法学的学科属性、域外立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谈起,指出我国制定的立法法,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于此同时,回顾了我国立法学的发展过程,指出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后,立法学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一是立法原则的实定化、规范化;二是淡化了对于立法原则、立法制度的研究,转向了具体的立法技术,并开始重视法律生效后实际效果的评估;三是方法论上的分化:一种是以宪法和立法法为研究对象的规范主义的立法学,另外一种是以归纳立法经验,并通过跨学科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立法学。并由此指出,法学意义上的立法学,确应称之为立法法学。
   刘立可以设区的市法规审查实例讨论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冲突解决机制和审查标准。两个审查案例,一个涉及设区市立法与行政法规之间冲突的犬只管理的案例,一个涉及市级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之间冲突的河道采砂的案例。均反映出的是上位法的天然滞后性与设区市立法对社会活动所做出的合理调整之间的冲突。她认为,市级立法在精准化解决本区域遇到的突出问题上,应该具备更多决定权。此外,她还对省级地方性法规与所辖市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比例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应用问题等阐述了个人观点。
   在与谈环节中,杨清望就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感想与观点:一是可以从政治或政治决策的立场上理解地方性法规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应当从司法者的立场向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场进行转变;二是地方性法规的重点应当落脚在治理体系的结构、治理方式以及实施机制的配置上;三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机制亟待改进。
   与谈人刘永华就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谈了个人观点。他认为,“不抵触”原则是地方性法规审查的唯一原则,并就此阐述了有关理由。对于不抵触原则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二是不抵触原则足以涵盖现在的合法性审查等各方面的审查内容;三是不抵触原则为我们地方治理的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四是需从宪法的精神和制度理念上去理解分权的问题。
   首先,与谈人粟丹就立法质量话题结合与会嘉宾发言谈了个人个观点与看法。并就此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观念上可能要解决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或者是数字经济时代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三是立法过程中需要重视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江辉赞同不能简单地把效力位阶和法律位阶等同的观点,并就目前二者混同所带来的的理论与实践困扰进行了阐述。严冬峰以俞祺文章为例,表示由于信息、数据的不对称,造成实务界对学界的了解和思考不够,学界对实务界的实际工作了解亦不充分;立法前沿工作坊的会议形式很有意义,学界和实务界今后还需要更大范围的、更广泛的、更深入的交流。何晓明则表示,王春业教授鼓励同位法抄袭的观念非常新颖,但总体持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态度;通过先行地区找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成果给后发地区借鉴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同样的,本地化也是必须要做的,地方立法必须要跟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

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郑磊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林彦做了总结。
   林彦表示,首次,从主题来看,本次研讨会涉及的主题非常广。既涉及到地方立法的思考,又涉及到整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宏观思考,还有涉及生效日期、立法监督程序等立法技术的问题;于此同时,研讨会也有聚焦的主题——地方立法,在18个报告当中,有12个报告是直接聚焦地方立法,其中还有8个报告是围绕着设区市的立法来展开研讨的。其次,从讨论的视角或立场来看也非常多元。学界有10个报告、实务届有8个报告,比较均衡;实务届涵盖了中央、省级以及设区市的各级立法机关的领导和专家,而学界不仅有从外部人视角观察的文章,还有从从内部人转向外部人视角观察的文章。第三,本次研讨的时间感非常强,20周年、5周年的时间点,给我们思考中国的立法体制提供了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第四,本次的研讨有非常强的问题导向,反思意识非常强。第五,研究方法多元上,本次的报告至少三种比较典型的研究方法——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法政策学研究。此外是,本次研讨会就出现了很多我们以前没听到过的非常多的有质量、有学术创新的“低音”,这既有助于学术的拓展,也有利于将来我们在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
   最后,郑磊以期待表达了再次的致谢,期待各位嘉宾一如既往的三项支持:对“立法前沿工作坊”的参会支持,对《立法前沿》专题书刊的赐稿支持,对热情细心会务同学的招录支持。
   第一期“立法前沿工作坊”暨“立法法通过20周年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5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与会者的笑声中圆满闭幕。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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