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险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秦芳

  2020年9月21日晚,第506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我国车险改革中的几个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室举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韩长印老师发表主题报告,我院高圣平教授、石佳友教授、徐阳光教授及财政金融学院张俊岩副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论坛由我院高圣平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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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伊始,韩长印教授简要介绍了保险法的学科地位、近些年的发展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接着,韩教授认为,与民商法领域内的其他法律相比,保险法亦具有较为显著的独特之处,故有些保险法问题难以用传统的民法理论来解决。保险具有分担风险的功能,其在国家临时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地方也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的利益。人们通过投保,共同建立了资产池,成为互联互通的共同体。保险制度背后的大同理念值得追求,但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则需用良法来规范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车险更是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然而我国车险改革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次讲座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车险费率中的对价平衡问题。该问题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践:例如,顺风车与“网约车”的用途相近,两种用车方式给车增加的风险大体相当,前者能正常获赔,而后者在实践中却因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第52条规定的告知义务难以获赔;再如,实行“单双号限行”政策的城市,汽车保费却并未减半;最后,以湖北省为例,疫情期间机动车停运,是否应延长其保险期间等。由此,韩教授指出,目前的车险费率模式诸多弊端,具体包括:车的风险程度与里程成正比,与投保人主观报告它是营运机动车还是家用机动车没有必然联系;营运车、家用车的机械划分方式导致保险金赔付的全有或全无;绝大多数“单双号限行”的城市中,保险人并未降低、退还保费或延长保险期,获得了不当利益;保险人缺乏调查动机,将怠于履行调查义务;不利于“网约车”等共享经济的发展,违背民法的绿色原则;未能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介乎“家用车”、“营运车”之间的用车方式,现有做法造成此类险种的空白;最后,潜在受害人的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网约车”侵权的受害人有可能得不到赔偿。
  接下来,韩教授指出,应变革汽车的风险评估方式以解决前述问题——变“询问-告知”方式为保险人“主动调查”的方式。“询问-告知”方式在历史上有其合理性,但在信息时代,通过技术设备能够更精确地评估汽车的风险。“主动调查”方式的具体操作模式为,在投保的机动车上安装监测设备以实时监测用车人的用车情况,收集行驶里程、事故次数乃至于行车人驾驶习惯等数据,并以此作为保险费率的制定标准。这种风险评估方式在比较法上有例可循,其拥有诸多的积极意义:其一,能解决“询问-告知”方式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例如投保人报告的信息不够准确、投保人有意漏报部分信息等;其二,利于绿色原则之贯彻,因里程越高,保费越高,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可能会减少出行从而减少污染;其三,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降低事故率。因驾驶习惯越好,机动车风险越低,保费便越低;其四,利于纠纷的解决。“主动调查”方式是客观、准确的车险评估方式,有数据作为依据,或许会降低司法实务中的相关纠纷数量,且即使出现纠纷,也便于法院审理。然而,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尚未采取此种方式,其原因在于,企业缺乏创新精神,亦缺乏内在动力、外在压力刺激其如进行创新改革。
  第二个问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而言,当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共同致害人一起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还是对受害人承担被保险人需承担的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决分歧,进而诱发了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当事人根据不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态度的不同而择地起诉的问题。2012年3月14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 2012 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 23 条规定: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导致几乎所有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的一般保险条款都会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
  上述条款存在如下问题:混淆了共同致害人之间有关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外部责任。合同所订立的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共同致害人之间最终责任分摊比例,但保险公司却将该类条款当作自身对共同侵权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代替方式。法律上设定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突出对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未必基于致害人的过错大小。第三者责任险所转移的是对第三人的责任,是第一位的责任,共同致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是第二位的责任。责任保险所转移的责任危险,除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往往可以包括被保险人因受第三人之请求而为抗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可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并不着眼于共同致害人之间,而在于被保险人于受害第三人之间。因而,从责任及相关抗辩的逻辑指向上讲,责任保险中的责任只能解释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其责任范围取决于受害第三人的选择,即其是否向被保险人主张连带责任。
  韩老师进一步讨论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能否将该连带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加以排除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等一般责任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能否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承认并加以适用。通过对责任保险的责任内涵及责任保险独特的“摆脱不利”等保障功能的分析,从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角度,主张连带责任的免除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意外免责”条款,其免责效力不应得到承认而应受到限制。
  第三个问题,我国交强险的改革出路的问题。交强险的重复投保以及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折射出我国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及对交强险立法定位的认识分歧,实务中采取解除起期在后的交强险合同的裁判方法缺乏法理依据;重复投保的成因主要在于交强险的封顶式保障模式及事故分项责任限额模式不能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而现有保障模式的形成则又受制于交强险的“不盈不亏”费率模式及为商业三责险的运营预留必要盈利空间的立法定位。故解决重复投保问题的长远出路在于将商业三责险与强制三责险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对三责险的封顶限制,同时改“不盈不亏”的费率模式为“适度盈利”的费率模式。
  结语部分,韩老师提到了车祸的严重危害性,强调“车祸猛于虎”,并呼吁大家谨慎驾驶、宽以待人。在驾驶机动车时谨慎细微,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亦属对自我的关怀。在开车、做事、做人中,应尽可能地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友爱的社会氛围。
  交流环节,高圣平老师、石佳友老师等几位老师相继与韩老师进一步交流讨论。高圣平老师表示最感兴趣的是韩老师分享的第二个问题。张俊岩老师评述后,呼吁同学们涉足保险法领域。石佳友老师则谈到:韩老师温文尔雅,既关注制度背后的思想理念,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将理想落到实处;韩老师从学者的角度思考社会生活问题,并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改革方案,娓娓道来中,时刻展现出他的人文关怀,更体现出一位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尔后,石老师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等问题与韩老师进一步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在场的博士研究生向韩老师请教了“既然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始终在履行其承保的主给付义务,何以保险合同从分类上又被归为基础的射幸合同”的问题。韩老师回应后,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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