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简录
发布日期:2020-10-23 来源:宪道

   2020年9月4日,“第十六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线上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的近40位宪法学者、经济法学者、民法学者参加了会议,近300人进入腾讯会议室旁听了。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是旨在研讨凝练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会议平台,开拔于五四宪法五十周年之际的2004年,至2020年已举办至于第十六届。
   第十六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总范畴为“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宪法范畴体系、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设置单元。中国宪法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制度条款,例如,“总纲”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设置了连续十三条的经济制度条款,其中,第六条第二款直接开放式列举了“基本经济制度”部分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概括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线索。
  聚焦三个范畴专题一整天近八个小时的研讨会,围绕如下四篇未刊的范畴会议新作展开:
  李忠夏:《“经济条款”的宪法解释:经济宪法范畴论纲》
   李响:《我国宪法上“按劳分配”范畴的规范内涵探析》
   阎天:《宪法按劳分配范畴的当代意涵》
   叶海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规范内涵——一种宪法现实主义的视角》
   与会者在对四篇基本范畴新作批评质疑研讨的同时,分别从中获得启发,四大佳作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基本范畴在素材整合、脉络梳理、方法运用乃至基础理论构建上都促进了基础性积累,乃至显现出开创性贡献,体现出基本范畴研究作者们的理论抱负、方法自觉与历史视野。
   通过4个主题报告,以及围绕之展开的2个点评与谈、16个评议发言以及自由发言等形式,与会者分享交流了内容丰富、论证饱满的思想观点、思维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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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暨导引发言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感谢与会者对宪法基本范畴会议平台的爱护、支持和信任,持续举办十多年,大家都对这个会议的感情是很深的;希望年轻学者把这个学术品牌继续办好。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问题,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关联着后疫情时代人们最大的期待,就是让宪法的阳光普照祖国大地,因为宪法承载着我们的幸福生活。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作为上届主办者,在“上期回顾”发言中,简单地回顾2019年6月22日至23日在苏大举办的第十五届基本范畴会议,十五届会议的主题是民主集中制以及监督。民主集中制范畴的两个单元中,由范进学教授做了《论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化》的主题发言和林彦教授做了《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内涵及立法具体化》的主题发言;监督范畴的两个单元,由武汉大学的黄明涛教授做《“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机构性质条款的规范意义》的主题发言,上官教授本人做了《宪法文本中的“监督”与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的主题发言。并谈了关于基本范畴会议研讨特点的感受,在讨论范围上,从不限于范畴还有方法,到集中讨论基本范畴;讨论的主题,从某种类型的范畴,到现在有两三个特定的范畴;讨论的方法,从专门讨论方法论,到方法论的具体应用。
   会议的具体组织者浙江大学郑磊副教授在“本期导引”发言中,基于第十六届会议筹备交流的感受做了一个《往返流转于政策命题与规范命题之间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代入发言。首先分析了“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五个现象特点:条款比例丰富,变动最为频繁、变动占比最高、变动幅度最大,而且,或许正在显现出新的宪法变动形态。接着谈了范畴会议已基本形成的“敲定主题,物色作者、未刊论文,书面评议”惯例,并梳理自十一届范畴会议以来的主题范畴轨迹。进而概括了近年来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对象呈现出来的四方面新特点,第一,宪法基本范畴研究同政策的往返流转,这在政策命题、政治命题和规范命题的糅合交替的程度在加大、幅度在加深、进度在加快的进程中显得尤为突出;第二,宪法基本范畴研究同立法的往返流转;第三,宪法基本范畴研究同部门法学的往返流转;第四,宪法基本范畴研究同合宪性审查的往返流转。

   专题一:“经济条款”范畴论纲
   专题一讨论“经济条款”范畴论纲,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主持。
   山东大学李忠夏教授作了《“经济条款”的宪法解释:经济宪法范畴论纲》的主题报告。报告从国家干涉经济的必要性和危险性,尤其是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背景下,经济运行体制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入题,首先讨论了作为基本范畴的“经济宪法”的两种学术脉络,德国Wirtschaftsverfassung脉络的和美国的“宪法经济学”脉络,前者并不是仅仅指通常所讲的宪法典的规定,而主要指的是一个经济的基本制度,并回顾和致敬了赵世义老师后一脉络研究的重要贡献。表明与会论文主要是从《宪法》第6条里边“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角度展开,在这一脉络下自1980年代以来,肖蔚云、韩大元、张守文、张千帆、黄卉、陈征、谢立斌等多有研究积累。
   李忠夏接着介绍文章继续使用其所擅长的研究径路,从宪法变迁的维度切入、并用社会系统论的维度。宪法变迁在经济体制中体现得尤其明显,整个的宪法变迁就是一个公私二元并存、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一个局面,用邓小平的话来讲,我们改革其实就是学会要用经济的方式来管理经济。在社会系统论的维度,既要强调社会功能的分化,这首先要防范的是政治系统对于其他社会子系统功能实现的一种干预,1982年之后,经济系统逐渐是从政治系统当中去分化出来,又要强调政治、经济、法律三者之间的结构耦合,三者如今的关系是需要重点去考虑的。
   在梳理宪法中经济条款的基础上,指出“经济条款”的基本框架主要是一个二元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条款当中最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进而将“经济宪法”的中国特色界定为“调控经济”,聚焦于此讨论其规范体现和规范实现。
    李忠夏发言中将“调控”的体现概括为公私之间内在的相互制约,一方面经济自由要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经济制度有一个公共性。对于后者,归纳出国家安全的角度、国家目标和公共任务的角度、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角度、宪法主体的多层次角度、社会的多层次结构角度。
    关于“调控经济”的规范实现,李忠夏简略介绍了这第一是政治系统内在分化的问题,政治系统它本身也面临着一个变迁,分化为政、治、民三个子系统;此外,还涉及到国企、公共财产、中国人民银行等具体问题。
   著名经济法学者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率先从三方面做了点评与谈。首先,从系统论和范畴轮两个角度谈了经济宪法研究的理论价值。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类系统,都要在宪法上有整体体现,与各类系统对应,政治宪法、经济宪法等都值得研究;在各类宪法规范构成的宪法系统中,更能看到经济宪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其他类型宪法规范的关联。从范畴论看,基本范畴会议到主题报告,重视并聚焦基本范畴的有效提炼,这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应在一般范畴的基础上,提炼具体学科的特异性范畴。经济宪法范畴的提炼,尤其能够体现宪法理论的时代性。其次,谈了理解经济条款的多个维度。国家任务与经济职能:影响经济条款的“内容”;市场经济体制影响经济条款的“多少”,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数量就会增加,反之就会减少;对“经济”的不同理解:影响经济条款的“范围”。然后,讨论了两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一是宪法的经济性,二是调控、规制、管制、管控等诸多相关概念仍有待明晰。
   第一位评议发言的是上海交大范进学教授对“经济宪法”的德国脉络和“宪法经济学”的美国脉络进一步进行了梳理,认为忠夏的文章试图将我国宪法中的“经济条款”置于中国宪法的结构和语境当中,通过对“经济条款”的规范解释,剥离出其规范内涵,分析其功能定位,进而对法律体系当中的经济规定从宪法层面加以反思。在概括忠夏文章要旨的基础上,提出了六项疑问或质疑:1.作为“经济宪法”范畴研究是否立足于全球或世界格局并找出中国经济宪法的显明特色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宪法或宪法经济之根本差异。2.将中国经济宪法的变迁归结为“以经济的方式管理经济”模式是否准确?3.文章并未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范式作出有力的论证,也未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等作出比较。4.中国经济宪法学之基本范畴如何提炼?“经济条款”、“调控经济”等作为范畴是否恰当?5.政治、经济、法律三种视角与方法的运用欲解决什么问题?6.中国的经济宪法欲解决中国的何种问题?
   第二位评议的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常安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我们讨论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制度中的“经济条款”,需要揭示出社会主义中国宪法语境下的经济条款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复杂意涵;一种政治经济学意涵。从宪法文本中的分析内容选择方面,可以同时把宪法序言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思考正文中的相关经济条款的一个背景。对于对于中国宪法文本中经济条款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意涵,需要进一步挖掘。
   第三位评议发言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国际法学院黄卉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评议。
   第一,按照研究范围,“经济宪法”的定义可以区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经济制度,第二个层次宪法中所有同经济有关系的条款整体,第三个是广义的,但黄卉表示拒绝,并借用德国学者评价说这是一个在法学上无法掌控的广义概念。她评议李忠夏文章是已经是在第三个层次或者第二同第三层次结合部研究。
   第二,基于中国宪法学方法对文章委婉又尖锐提出两点疑问式的质疑:其一是基本范式疑问。限制公权力是宪法的基本范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了我们一个框架,但“社会主义”对市场自由的限定值得探讨。其二是方法论疑问。文章把我们带进一个广阔的视野中,但它方法的困难也在这里,当我们进入一个具体制度时,我们的宪法学在哪里?
   第三,分享了自己关于“社会主义”文献的阅读感受,指出,应该回到社会主义理论当中,然后才能找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第四位评议发言中国政法大学陈征教授在评议中,谈了分类处理宪法经济条款的结构性建议和一些细节建议。
   首先提出文章既然是研究宪法经济条款的规范解释,是不是可以首先把宪法中的经济条款在性质上做一个大体的分类。它们有的存在于国家机构职权中,有的存在于基本权利条款中,有存在于的基本国策条款,各类条款在发挥效力的方式不同,例如,目标条款可能无法说自己最终达成了,但并不意味着它在宪法中没有规范性,它给立法者指引出了一个方向,本身就是一种效力。
   三类条款的解释方法还是有差别的。比如,政策性条款的解释更多是一种填充式的解释。前面发言讨论涉及较多的社会主义条款,也是一项政策性条款。只要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条款,都应被视为国策条款。社会主义条款也不例外,它的内涵更多依赖于立法进行填充进而在细节上指出,文章在公的规范结构中谈到经济功能限缩的合宪性控制时,并列阐述的国家安全以及国家目标和公共任务,应该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同样,国家目标和公共任务的并列,也应考虑到国家任务是包含在公共任务中的。
   第五位评议发言的西南大学赵谦教授以《公私二元耦合下“调控经济”观的证成与规范表达》为题作了评议发言,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质疑式建议。
   第一个问题是,文章究竟是“规范解释”还是“理论释明”?例如,文章第四部分关于规范实现提出了在宏观层面的政治与经济的结构联系,中观层面的部门法领域,国家干预的合宪性控制,微观层面的国企经营的合宪性控制,三个层次递进非常到位,但是里面所涉及到的部门法的典型条款却不太多,冲淡了规范实现过程中应该突显的规范表达的梳理,似乎变成一种理论阐明和文献梳理。
   第二个问题是,“本土化”维度下释义学进路的审慎选择。事实上,在我国“经济宪法”的变迁进程中,惯常充斥着实践先行先试而后完成规范化乃至合法化的革命或运动主义乃至目标导向性的政策性思维。使得所涉条款设定、修改,往往先验创设性不足而实践确认性有余。既造就了条款的“留白”,例如,第9条的实“等”还是虚“等”;也造就了条款可能的逻辑模糊,例如,第10条的所有制权属结构基于动态意义的城乡行政区划设定而确立。故此,文章一些核心观点的得出应当尤为审慎。其一,我国当下的经济系统是“独立的”吗?究竟是以“经济”的方式来管理经济,还是以“政治+经济”的方式来管理经济?其二,法治先发国家所惯常的“市场进则国家管控退”之基本逻辑,可以等量照搬于我国?为什么不可以是“市场进,国家管控亦进”的和解共生多赢逻辑?
   第三个问题,是范畴边界的空洞化或者说一种精细化。一方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作为一个为宪法第6条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所固化的规范命题,其一元主导性颇为清晰,忠夏之前两篇巨作所证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私并存的宪法结构”,怎么就形成了“二元经济/财产体制”呢?另一方面,“实现-保障”结构和“限缩-控制”结构就一般的学理意义当然能够成立;但为什么私的规范就对应“功能实现-保障”,公的规范则对应“功能限缩-控制”?
   第四点,关于“调控经济”还是“规制经济”。为何使用更多地彰显“私结构”或“市场”为导向的“调控”?而非以“公结构”或“政府”为导向的“规制”?在我国宪法间接适用态势日趋显现的背景下,合宪性保障与合宪性控制究竟应该是审慎适用而限定在特定位阶的场域环境,还是扩张适用至备案审查层面的合法性控制甚至是合规性控制的场域环境,“规制经济”或许更为合宜。
   第六位评议发言的苏州大学程雪阳教授,首先赞同卢曼护体有其必要,中国社会这四十年的变迁,它就是一个系统在不断功能分化的过程,卢曼的理论对于我们这个社会具有很强大的解释力。
   接着讨论经济宪法到底它指什么,宪法为此能发挥什么作用,在讨论基本法范畴问题语境中,宪法学的方法研究,怎么去研究它。以具体观点为例,公私二元经济体制,公有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现在的问题是,具体的怎么去把它们融合在一起?
   然后,探讨宪法学为经济宪法能提供什么,以其近作“成片开发征收及其标准认定”的研究为例,谈了关于该问题的一些思考。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刘义副教授因连线故障,在下午才对忠夏文章进行了评议发言,刘义是较早展开经济宪法研究的赵世义教授生前所带硕士研究生。他评议认为,对宪法上经济条款、经济范畴的规范性、体系性解释,有助于强化规范意义上的经济宪法对经济发展的规范力。然而,确立中国经济宪法范畴,除了应然的规范面向,还需剖析“经济宪法”与“经济现实”的交互作用。认为文章将中国经济宪法表述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结合”,并以公私二元经济体制下的“调控经济”为特色,同文章追求的“规范力”还有距离;关于我国经济宪法特色的探讨,不能脱离源于前苏联的政治立宪的观念逻辑。

   专题二:“按劳分配”范畴 I
   专题二讨论“按劳分配”范畴,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主持。
   第二位主题报告人暨南大学李响老师做的报告是《我国宪法上“按劳分配”范畴的规范内涵探析》。
   李响指出,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典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欠缺实行条件,也就实际上不可能据此确立在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但是,按劳分配本身实质上具有的相对公平性、内在限制性,以及在价值导向上与财富伦理的契合性,能够有力起到调控社会分配和倡导奋斗精神、保证阶层流动性的效果。因此,宜 将现行宪法第 6 条第 1 款的“按劳分配”依然解释为经典按劳分配,同时,将该条第 2 款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纳入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框架中,由 市场评价广义上的劳动要素的贡献并相应决定报酬,并通过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 提高同步、保护劳动所得并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对 非劳动要素的分配所得进行调控等,使得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宪法制度走向实践、迈向勃兴。
   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以《按劳分配的展开》做了评议发言。
   首先从宪法和部门法的分工讲起,宪法是处理系统耦合的主战场,不同系统之间的交错性问题,宪法都可能需要去处理;常规问题,部门法通过隐藏着宪法问题的技术予以处理;非常规问题,本来隐藏于技术中的宪法问题就显性化。接着,朱虎从描述和规范两个立场分别展开评述。
   在描述层面,可以从对立面去发现按劳分配的主旨。这里的对手,有同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以资本和土地的“不劳而获”分配原则,也有公有制之下的“大锅饭”平均主义。与之对应的按劳分配主旨,既有了基于经典理论的公平,又是基于中国之前经验反思的效率。
   在规范层面,可以将分配整体划分为“市场中的初始分配”和“再分配”两个阶段:在初始分配这一个阶段中,强调的是效率,是“把蛋糕做大的问题”,是“小河有水大河满”,《宪法》第6条第2款主要集中于这个阶段。在再分配这个阶段中,是“分蛋糕”的问题,是“大河有水小河满”,《宪法》第6条第1款主要集中于这个阶段。这一划分,同李响报告通过原则与制度区分宪法第6条第1款和第2款,既有所联系,也有具体层面的不同。
   辽宁大学王秀哲教授在评议发言指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连的经典的按劳分配原则,在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不仅按劳分配中的劳动的测量依然存在困难,而且还出现了按劳分配如何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相区分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当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践困境。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中发挥按劳分配的纠偏和公平调整作用,实际上都存在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和转换,宪法学研究应该关注的正是权力的行使和控制。

   专题二:“按劳分配”范畴 II
   专题二“按劳分配”范畴的讨论下午继续进行,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
   第三位主题报告人北京大学阎天老师做了《宪法按劳分配范畴的当代意涵》的报告,将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经过将近40年的发展的内涵,凝练整合为5个方面15条宪法命令。阎天的发言,通过问题意识、方法思路、论证展开三个层面,介绍其视野恢弘、结构严整的新作。
   阎天首先通过多个实例说明该主题写作最关键的契机,来自分配问题越来越重要。
   接着专门介绍了文章的的三项思路方法:是一篇规范宪法学的文章,通过15条命令集合来从话术中转写宪法规范;是一篇宪法解释学的文章,倾向于选择和制宪者包括有权解释者的类似立场,把混合原旨主义和演进主义、把不忘初心和与时俱进以某种合适比例混合;以文字的平义为解释的第一原则,整合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宪法文本以及制宪资料和行宪实践素材;也是一篇部门宪法学的文章,以劳动宪法学研究的成果作为基础。
   然后阐述了文章三大部分的论证展开:第一部分,谈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原点,也就是1982年的情况。制宪对于按劳分配规范主要做了两方面的贡献,一是把解释的立场从原旨主义变成了演进主义,给改革创设了空间;二是建立了一个初步的解释的方案,以效率作为解释按劳分配的目标,以劳动的产出作为劳动的衡量标准,还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来实现按劳分配,并且来提高效率。第二部分,谈按劳分配规范的变迁,主要讲的其实是1993年和1999年修宪对于按劳分配规范的影响。第三部分,谈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新生,主要是2018年修宪写入了新发展的理念,特别是共享发展和创新发展这两类理念对于按劳分配有哪些影响。一方面引进了创新和共享的新目标,需要协调目标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实现目标的新手段。在文章基本思路介绍基础上,进一步就15项命令中四位书面评议人比较关心的、也是争议也比较大的几项命令逐个介绍。
   南昌大学程迈教授从原旨主义、改革宪法、按劳分配的规范语境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议,首先回应阎天关于自己原旨主义的认定,认为原旨主义的经典宪法观有助于制约权力,即使演进式解释方式也不会脱离原意去谈新的含义、而是对制宪者原意标示出比较大的尊重。
   其次,接过阎天“改革宪法”用语,进一步阐述了我国改革宪法的三个特色:赋权性宪法,转型宪法,宪法制度中一部分超级流动、另一部分超级稳定的强烈反差现象。
   主持人秦老师认为其评议像一个拳击手,先不直接交锋,绕台行走,观察对方虚实后,才用上直拳、勾拳。程迈用改革宪法的尴尬打开了他具体的出拳组合:社会主义经济学语境中的按劳分配,如何对应西方经济学区分劳动力成本和分配企业所有权的区分?据此,如何在私营企业适用按劳分配分配?如何防御政府以扩大按劳分配介入到一个个微观市场主体中?若区分了按劳分配和按技术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同社会保障如何区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共生的,脱钩之后,怎么谈按劳分配?
   武汉大学黄明涛副教授以《基于改革立场的部门宪法(解释)学》为题,在书面评议中,对阎天宏文做了两点杂感式评议:“演进主义:践行一种靠谱的解释学路径”;“不止是“劳动”:是市场经济的生活方式”,在后者中指出,按劳分配,不止是“劳动”的宪法学,而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生活方式的宪法学,由此赞同阎天依循经济体制改革的线索来描绘“按劳分配”所处制度环境的变迁过程是必要的,并建议可以将论域进一步扩大至“职业自由”、“性别平等”等基本权利的考量。
   因有感而发、感受颇丰,发言评议的有限时间中主要围绕第一点展开,对阎天文章“演进主义”的解释学立场表示高度赞同,并进一步对应阎天的三阶段划分从1982年宪法发展的三个层次进行阐述演进主义的必要性。第一个层次,若仅仅着眼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非常狭义的1982年宪法原文,尚担不起改革宪法这个美誉。这个文本是一个未定型的宪法,这是当时特殊时代转折点、特殊的修宪过程所决定的,很多的问题当时并没有思考清楚,或者是留待将来去解决,“摸着石头过河”形象地诠释了对于1982年宪法的这个精神。第二个层次,1982年宪法及其各次修改,应放在历史发展的背景中作为一个整体的理解,当时的困境、想突破的障碍,把这些考虑进去。第三个层次,尤其十八大以来,我们跟过去不一样,过去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只要宪法没说不行,可以先做、试试看;现在是希望如果有改革,宪法当中可以找到依据给改革做一种引领。

   专题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
   专题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讨论,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主持。
   第四位主题报告人深圳大学叶海波教授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规范内涵——一种宪法现实主义的视角》的报告,以现实主义的方法和视角,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内涵。
   方法上,提出并自觉运用了“现实主义宪法学”,关注事实、即行动的规范、文本外的规范,关注文本外的规范同文本内的规范在交互中实现宪法规范。这不同于陈述式的写实主义,也不同于决断式实力主义,而是秉持了立宪主义立场、尤其重视行动中的规范的一种规范主义立场。
  素材上,梳理中国1949年以来的经济体制变迁的政策文献与法律文献。
   观点内容及其框架上,凝练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双重属性和三层规范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和规范结构:作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作为经济机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者对应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后者对应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对于第二层结构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在八二宪法中表现为所有制规范群、分配制度规范群和市场经济机制规范群所共同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规范体系。其中,所有制规范群的核心是禁止国家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大领域扶持公有制经济,并在其他行业和领域禁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基于所有制性质的差别对待;分配制度规范群的核心是禁止国家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大领域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干预市场分配秩序,确保市场在首次分配中居于决定性地位,但国家有权在此基础上以税收机制调节二次分配,纠正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正义失衡;市场机制规范群的核心是禁止国家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大领域之外的行业和领域干预要素配置的市场机制、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以及正确处理经济组织中党的组织的领导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以确保经营自主权为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概而言之,市场决定经济要素和经济运行,是八二宪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规范内涵核心,社会主义作为限定语旨表明国家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大领域,行使财富再分配权实现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正义。
   专题三的点评与谈,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韩松教授,韩教授谈了三点看法: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机制是否可作为并列的双重属性。市场机制是包含在市场体制中的,但与市场体制中的其它部分比较它是市场体制最本质的最核心的部分,如果离开了市场机制市场体制也是不存在的。
   第二,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中的社会主义规范内涵?还是要从市场经济的内在经济要素上认识。市场经济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加上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那就对应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因而就具有了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经济制度上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私有制与公有制的不同。决定市场经济不同属性的因素不在于市场机制而在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
   第三,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内涵规范到什么样的度,涉及宪法与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从市场经济体制现实解读把握宪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内涵十分必要。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的规范只能从基本经济制度上宣示性、方向性的规范,但其基本内涵都要在部门法体现。市场机制有多种机制在多个部门法中体现,例如主体平等、交易自主、产权明晰、责任独立、公平竞争、利益保护激励等市场机制内涵都要在民法领域去实现,为部门法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部门法则要依据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制定具体制度。
   吉林大学任喜荣教授点出叶文三个非常重要的学术贡献:从1949年以来经济体制变迁文献的历史维度梳理,对于市场经济如何摆脱所有制魔咒的分析极富启发性,三层次规范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并聚焦“历史分析+政治决断+规范分析的宪法现实主义视角可行吗?”提出三点商榷:
   第一,什么是宪法现实主义的新贡献?一方面,叶文其实力图采用是一种综合性的学术立场,这是否是否还是一种法学的立场。另一方面,这种力图无限接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事实,但是又不主张“价值中立”的学术立场和解释立场,是可欲和可行的吗?
   第二,什么是宪法解释的对象和目的?宪法解释的对象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规范;宪法解释的目的也不是还原制度,而是解决制度冲突。其实叶文后来还是回归到宪法规范本身,在体系解释的分析中预设了可能发生的宪法冲突。
   第三,作为理论分析进路的宪法现实主义如何为宪法解释服务?当我们拉着历史和政治做注脚以提高理论的力量的时候,仍然要负担两种风险:其一,不埋单的政治;其二,摇摆的价值立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翟国强研究员谈了三点评议内容:
   第一,分享了他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的思维框架:一方面,这是一种制度事实,然后通过修宪予以确认。另一方面,无论在政治观念还是在制度层面,它都是规范性范畴,可以由此推导出一些规范性命题,诸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保障财产权等,这迥异于其他国家因为保障人权、财产权所以市场经济的规范推导逻辑。
   第二,叶文关于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分期,综合运用国史(诸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党史(诸如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宪法史(诸如1993年修宪写入“市场经济”)的历史节电,这里有进一步一以贯之的完善空间。
   1984年10月20日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届四中全会创新性地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与《宪法》第六条的表述不同,其理解需要进一步结合第六条打补丁式的两次修改等宪法史素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同样赞扬了叶海波文章大气磅礴,很有理论抱负、理论雄心,也提出很多新观点,接着转而提出三点质疑性评议意见。
   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可以解释?作为目标条款,其内容主要靠立法来形成,而不是一个可以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将已有的内容进行揭示,形成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它原来什么都没有,你解释什么呢?
   第二个,此现实主义非彼现实主义。叶海波讲的更多是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自身的逻辑,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教义,希望从中国自身对市场经济的阐释跟发展中来提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内涵,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现实主义。对这些概念做一个不同于它原来意义上的重新界定时,会产生了一个所谓交流的或者沟通的困难问题。与此如此,不如解决一些仍然有待解决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包括:市场为什么需要市场经济,包括市场到底在资源配置中要发挥主导或者决定性作用,它到底是配置什么资源,发挥什么样的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点,宪法学怎么来研究涉及到经济等其他学科的理论、术语、概念?要去看经济学自身的东西,并要有法学的一个升华过程,要把市场经济条款,跟宪法上其他条款进行协调。
   大连海事大学杨晓楠教授首先肯定了叶文对历史文献作出详细梳理的工作,然后针对叶海波教授文章的两个创新性提出了完善意见。第一,对于叶海波教授提出的现实主义方法论,杨晓楠教授认为,关于宪法范畴的讨论是规范主义的传统方法,但并不排除在其中使用其他的方法论承担辅助作用。但叶教授的现实主义似乎只是对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语境进行阐述,并未成熟到形成一种辅助性方法论的程度。第二,对于叶教授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属性问题,杨晓楠教授认为,叶海波教授提出的体制属性更多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属性,以市场经济为纽带形成的经济体制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本身的属性。由于对于属性的界定不足够清晰,所以,未能有效区分在何种语境下使用何种属性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管华教授做了三个方面的评议: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包含了一个偏正结构,只有先说明什么是“社会主义”才能说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需要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和设想、需要旁通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理解、需要追溯我国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与接受过程,等等。第二,研究这一问题的问题意识是什么,还不够明确。第三,文中采取了“宪法现实主义的视角”更像一种修辞,梳理历史脉络的方法,只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某种现实,能否构成主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评议中就关于此问题的一些思考进行了与谈,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初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但是学术界对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各种争论。从社会系统论的视角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进行更具有整体性的规范解释。卢曼的理论还是有很好的解释力的,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逐步形成了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界分。
   54宪法虽然承认了非公有制的地位,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两种态度,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对于个体劳动者进行指导和帮助,对于资本家经济,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态度。虽然这段时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经济自由,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绝大多数人丧失了生产资料,在集体化的经济组织中进行生产生活,本质上失去了自行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
   按照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每个社会子系统应当是独立和自主的,但在计划经济时代下,我国的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自由的缺失,完全否认市场的作用。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对于经济的牢牢把控,很难认为经济系统作为独立自主的子系统而存在,更多的是在政府中设立的各个政企不分的经济部门。
   82宪法最初也没有私营经济的地位,只是赋予了国营企业经营自主权,逐渐地才区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多次修改宪法经济条款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党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表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抓住了解决中国一系列现实问题的根本。”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讲,随着现代中国的社会功能日益高度分化,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自主(即自组织)的经济系统,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公民拥有经营自由和经济自由,与政治系统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分。需要警惕地是去界分化的倾向,应通过法治维系和整合社会各系统的界分状态。
   叶教授的文章可以更进一步地分析现行宪法第15条三款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

   下一届会议主题范畴商议暨闭幕式
   宪法基本范畴研讨会最后一个环节均设置“下一届会议主题范畴商议暨闭幕式”,本届该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主持引导。
   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教授做了《认识自己,认识社会主义宪法传统》总评议发言,包括四个方面内容饱满。
   郑老师首先谈了本届会议一天讨论的感受。第一方面,讨论至十六届会议,总体上范畴得到强化,而方法论被冷落;但是,与会学者在一天讨论中也没有冷落方法、总是自觉提到方法论思考。第二方面,评析了本届会议主题范畴,经济宪法、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者,归到一起,都是有关“社会主义”的,前面必须都得加上“社会主义”才能正确的理解。如果对社会主义不能追根溯源、了解它的含义,就不可能对我们的经济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也不可能对于宪法的经济条款的宪法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解读。
   接着讨论了“中国化”问题。先指出本届基本范畴会议总体面向的三点:宪法文本意识得到加强,宪法解释技术得以提高,“中国化”意识提高。接着谈了什么是“中国化”、哪些方面的“中国化”,应该包括问题一定要中国化、资料的中国化、资料理论的中国化。
   第三个问题强调了四个方面的方法论:爱国主义作为方法论、马克思主义作为方法论、社会主义作为方法论、宪法本身作为方法论。
   第四个问题谈了往后各届会议的主题范畴的选择。郑贤君教授是2004年首届基本范畴杭州会议的参与者,认为十六年来的讨论主要在总纲徘徊,从范畴分布的结构角度建议,更多耕耘“序言”中的范畴,例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任务”等基本范畴,并建议进一步向国家机构这一章挺进,尤其是关注组织法相关范畴。
   关于“下一届会议主题范畴商议”的其他讨论中,需进一步聚焦“社会主义”基本范畴的讨论,这在一天讨论共识度颇高,十六届讨论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以“社会主义”范畴的理解为前提,需要向前范畴溯源,这是一天讨论中大家自觉或不自觉地先后提到的内容。上官丕亮老师建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两个范畴,“中国共产党领导”范畴的建议,既因为明年是建党100周年,也因为2018修宪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入正文第一条,范畴内涵有待研究。王广辉老师建议“监察权”或者“监察”以及“自治”,这是修宪后的一个新范畴,“自治”宪法中涉及基层自治、民族自治。刘练军老师建议了“负责制”,宪法中多处涉及“总理负责制”、“部长、主任负责制”、“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黄明涛老师建议了人大“决定”。讨论中还收到了“中央和地方”、“民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基本范畴的讨论建议。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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