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若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20-11-17 来源:比较法学研究院官网

    11月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与东北财经大学联合主办、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监察法若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大连顺利召开。该研讨会是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作为首席专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国家监察理论构建、制度创新与实践运行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体系研究”通过中期检查后的项目推进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市监察委、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等14个单位的专家学者和课题组部分成员共40余人参会。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彦教授主持了开幕式,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方红星教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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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志勇教授针对国家社科重大课题和国家社科重点课题的项目进展情况、现存问题和后续安排作了主题报告。该课题2018年7月获批,共有五个子课题,自2019年11月正式开题以来,调研组先后前往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陕西、四川、内蒙古等多个省市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法院、检察院调研监察权的运行状况,及其与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互相制约和配合情况。2020年10月,项目通过中期考核。中期成果颇丰,包括马怀德教授主编的《监察法学》和十余篇核心期刊论文,以及经相关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建议等一批有份量的成果。本项目将按期结项。解教授指出,课题调研中遇到的主要难题是,第一,监察机关的封闭运行带来了调研障碍;第二,监察法议题较为敏感,成果难发表;第三,中央的有些要求还急需落实。近期闭幕的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可以看出,作为公权力的监察权运行,应当受到制约,这是由权力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以往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以“协调配合”为主的做法应有所改变,监督和制约的制度机制性安排仍需加强。这使该课题研究具有了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和实践运作设计和改革空间,解教授指出下一步的计划是提出监察理论的建构,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和提出制度创新的建议。
   课题研讨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围绕着“《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构建”进行研讨,由东北财经大学王彦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对监察赔偿和救济的问题提出看法,认为监察赔偿应纳入《国家赔偿法》,但在特殊赔偿被规定之前,监察赔偿需要单独规定。并指出,监察救济作为内部救济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落实《监察法》第49条。南开大学闫尔宝教授指出,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有欠缺,若要把监察法学作为独立学科,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考虑监察机关人员配置、编制等,并完善监察救济法律规定、考虑赔偿问题。山东大学(威海)肖金明教授提出,在课题研究中强化新文科理念在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中非常重要。他提出,在学术研究中,多学科研究监察对象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学术体系,认为应当推动监察法治的一体化,并加强人才体系建设。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认为,监察机关应当遵守法治原则,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察机关的所作所为缺乏实证法的依据,监察权在轨道上运行难以保障,法律体系和党规党法之间协调困难,以及监察法实践运行不顺畅,诸如监察管辖等。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就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人大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关系不明确,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不明晰,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政务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的据标准适用不当,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受限,正当程序原则难以保障等六大问题。
   第二单元围绕着“监察程序与‘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成效、问题和出路”进行研讨,由大连海事大学王世涛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魏晓娜教授认为监察立法后,强调监委是政治机关,不利于国际合作,会给反腐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应当实现政治话语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但法律话语中的权力话语的制约还存在问题,尤其是监察机关不适用刑诉法会造成很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教授就职务犯罪、职务违法和违纪的证据标准作出区分和论述。他认为,为了便于适用证据标准,可以作出证据指引,使各种违纪违法的行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尽可能让证明对象明晰化、取证规则明晰化。辽宁师范大学刘颖副教授从律师的视角检视《监察法》第44条,提出秘密留置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大连海事大学初北平教授认为监察留置和刑事侦查并没有什么区别,应当允许律师介入,并指出监察法对调查留置期间的公职人员在国际社会上继续担任职务应当有程序上或内容上的保障。东北财经大学冯莉副教授结合《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提出对公职人员的调查处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对公职人员的界定不同,监察法中缺少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以及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的救济机制不足。大连监察委于洪军主任介绍了大连监察委在落实监察法方面的建设成果,并提出两点建议。大连监察委王杰主任提及了职务犯罪互涉案件的管辖问题,并认为部分地方以监察为主,公安机关未立案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也会带来很大的问题。
   第三单元围绕着“监督和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方式与路径”进行研讨,由西安交通大学刘东亮教授主持。
   山东大学(威海)门中敬教授提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其他权力监督一样,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自我监督和政治监督。关于立法监督的问题,他认为未来需要明确有权制定监察法规则的立法层级和监察法规的效力位阶,还应当妥善处理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之间的关系、科学厘定监察法规调整事项的范围,以及合理设置监察法规的立法程序。山东大学牟宪魁教授提出了在监察监督方面的新思路是导入公众参与。他认为,在监察委内设中立的、非公务员的监督机构时,可模仿西方陪审团制度,通过社会抽签进入监督中立机构。他还认为,监察法作为身份法对正当法律程序加以限制是合理的,不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东北财经大学李莎莎副教授认为对公权力的监督,可从国家机关之间、公民与机关之间的两个路径进行。她认为,结合目前国家赔偿的现有赔偿类型,需要设置一个新的赔偿领域,程序可直接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对监察赔偿责任救济提出两点看法。第一是对外的监察赔偿都需要落实。第二,公权力的制约是必须的,在保有法院的审判权限范围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进一步界分法院和监察委之间衔接的部分。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王静介绍了西班牙的监察专员制度,指出,监察专员制度主要是为了让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得到落实,与我国的反腐败目的有所不同。大连理工大学陈国栋副教授认为监察法体系的构建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观念都有很大影响。
   解志勇教授对会议成果进行了总结,指出此次会议从理论层面、实践层面和程序等细节问题三个切面,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法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讨论,选题精当,讨论深入充分,专家学者们的视角多元、观点鲜明,具有专业高度,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果丰硕的研讨会。此外,校际、跨部门联合组织会议,更加有利于研讨交流,成效愈加显著。同时,本次会议有我校6位博士硕士生和东北财经大学的十余位研究生参加了研讨,形成了以科研反哺教学,以科研带动和支持人才培养和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应予保持。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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