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0日,“思源保险法”2020年度研讨会在华东师范大学中北校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律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协办。研讨会以“民法典背景下保险法的新问题”为主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管晓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韩长印,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省监管局局长刘学生等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发表演讲,来自高校、司法机关以及实务部门的80余位嘉宾通过线上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项议题“民法典语境下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由韩长印教授主持。管晓峰教授首先以“民法典背景下保险金资金池监管问题”为题在线发表了演讲。管晓峰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实施对保险合同和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保险法不适应《民法典》的部分在未来应及时作出修改或适当解释。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用途等应如实向投保人说明,并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约定,原则上应避免保险人实施高风险投资,并建议建立保险金托管制度以加强监管。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吴峻雪以“民法典修改与金融审判:保险法及案例视角下的合同编通则新规”为题发表了演讲。吴峻雪副庭长指出,《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使得原《合同法》分则中的部分规则具有了原则性条文的作用。随后,吴峻雪副庭长就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等方面,结合具体的生动案例,对《民法典》和保险法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了阐释。
本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温世扬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特任副研究员张力毅进行评议。温世扬教授首先指出,研究《民法典》语境下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保险资金监管的正当性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职能、立场问题,对于保险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的问题,在现行规定之关系和如何协调非常具有意义,这些值得我们在理论上给出更多的研究。张力毅副研究员在评议中指出,保险法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特殊规定,但对于《民法典》背景下的情势变更等原则是否适用于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地位究竟如何等都值得思考,对此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相关经验。对于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者如何协调、是否在未来仍保持统一,有待进一步探讨。
会议议题二“民法典背景下信用保证保险的新问题”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在线主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工作执行委员会委员、再保险事业部总经理赵雷以“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浅析”为题发表了演讲。赵雷委员指出,本次新冠疫情增加了履约的不确定性,信用保证保险迸发出了新的发展优势。从赔付状况来看,保证保险的赔付率在不断增加,出险率较高。从发展前景来看,目前国家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格局,此类险种在内在消费中将会面临较大的市场,实务部门要注意行业基础设施与公共产品对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董庶以“民法典时代与信用保证保险”为题发表了演讲。他首先梳理了《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出台的历程,并指出保证保险与保证在法律依据、是否有偿、责任范围、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对保证保险中保险金占用损失赔付是否超出了保险法和代为求偿权的基本理论的问题,董庶法官在分析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主流观点肯定保险人对保险金占用损失的权利,但这可能会使得保险人超额获益,对此可以通过减低保费的策略进行平衡。
本环节由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省监管局局长刘学生和德国通用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王民进行评议。刘学生局长认为,保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了突破了保险法理的基本机制,造成保险利益问题不明。对此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跨越保证保险的保证与保险性质之争,多注重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对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逻辑、效力问题,需要分析其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此外,保险行业还需注重保证保险中风险与责任的匹配。王民先生在评议中指出,对保证保险的认识需回到保险的本质来评价此类现象,关键是要要认识其中的风险性。从前端来看,保证保险中的欺诈风险和故意隐瞒风险,以及实践中一些保险合同约定返还保险金条款,其有效性仍有待基于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做进一步考量。
据悉,思源保险研讨会是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保险法系列研讨活动。每期研讨会均聚焦保险法领域的最新问题,特邀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参与研讨,旨在促进“保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充分沟通与共同进步。在未来,研讨会将鼓励各方的直接对话与理性交锋,提倡不同立场的换位思考,以在理念、制度、规则、行为规范等方面积极地达成有效共识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