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1-02-18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官网

2021年2月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国内反垄断机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齐聚研讨会,探讨平台经济领域的政策变化与立法修改,聚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以下是本次研讨会的详细内容:

主   题: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

主持人:戴龙、时建中、黄勇、郭宗杰、盛杰民、范晓波

发言人:王晓晔、王先林、吴韬、杨东、于立、陈永伟、陈兵、易芳、王玉辉、李强治、姚海放、谭袁、刘继峰、方小敏、杨华权、剌森

评议人:徐士英、孙晋、林平、叶明、仲春、袁嘉、毕金平、黄晋

【主持人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戴龙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朋友和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世界经历了一场波澜壮阔的变化。今天我们能在线上召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首先要感谢伟大的祖国,成功地控制住了疫情,让我们能够静下心来思考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的变化,以及将走向哪里。其次,要感激这个伟大的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让我们能在虚拟网络空间展开一场有专业深度的精神交流。

在即将迎来农历新年的腊月二十四,我们筹备的这场会议受到格外关注。公众号刚发出会议通知,就被大量的点击转发,到我们开会之时,点击量已经突破两千五百。我想这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已经深入人心,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这个话题。另一方面,临近新年,人们本来策划好的出行度假,因为疫情被迫取消。待在家里能够享受这场精神大餐,是大家意外的惊喜和收获。这场会议,本来在2020年的12月份就策划在线下进行。后来因为北京的疫情管控加剧,无法在校内大规模集会,被迫取消。在校领导和各界同仁的大力支持之下,我们最终决定在线上举行。打破了时空限制,反而凸显了线上会议的优势。这场会议对外自由开放,这正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即互联网平台发展壮大后产生的集中与垄断。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我国反垄断法学和经济学界的代表性专家学者,还有从事实务的前任领导,共同探讨当前热议的重要问题。参加我们会议的有来自各专业领域的老师同学,有来自企业和实务界的相关人员,还有来自政府执法部门的官员,希望我们共同度过一个烧脑而又充实的下午。

【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时建中

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各位线上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欢迎各位莅临本次线上会议,感谢各位对政法大学一如既往的支持。那么受戴龙教授的委托,我很高兴代表中国政府大学在开幕阶段,做一个不是十分冗长的致辞,当然同时利用这个机会简要的表达一下我对这个会议主题的一些初步的认识,也供各位批评指正。那么下面我想用4个关键词来完成戴龙教授交办的任务。

 第一个关键词是热点,这一个多月以来,有关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的报道铺天盖地。那么事实上近几年平台企业平台经济它本来已经就是一个热词,“反垄断”,应该说自从2008年的8月1号实施以来,他已经就是一个热词了,只要有案件出来,他一定是一个热词。如果把“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热词放在一起,毫无疑问是火上加火,热上加热,就有一些烫手。如果把平台和反垄断放在一起,应该说不仅仅是烫手,而且还有点敏感。因为既烫手又敏感,所以这个话题坦率地讲不好把握。就像刚才戴龙在开幕式阶段就说过,在几周之前就想做一次论坛,和我有过这么一个提议,当时我内心还是支持的,但是态度不坚定,有点模棱两可,原因就在于这个话题太热。当然疫情是另外一个原因了。那么今天这个会议已经开始了,所以我在这就非常明确的来表达对这个会议的支持,也感谢戴龙教授的这种学术勇气和学术担当。平台经济的反垄断不仅仅是热在今天,一定会持续到明天,还会持续到后天。平台经济的反垄断,不仅仅热在中国,目前也热在美国,热在欧盟。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于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数字化的时代。

 如果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数字化的进程,我们发现随着ICT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经历了1G、2G、3G、4G,现在处于4G时代,并且已经开始正在进入5G这个时代了。当然可能中国的5G基站在全世界是最多的。从互联网来看,又从PC端的互联网到了移动端的互联网,而且由消费互联网到了工业互联网。我们知道如果是互联网由PC端到了移动端之后,就意味着互联网连接的不是机器,它把人给联系起来了。而消费互联网到了工业互联网的时候,这就意味着它对互联网的质量,对数据的质量,对算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效率在不断的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也不断在提升。包括中国之所以能够有效的防控疫情,实际上也是跟我们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海量的供给数据与需求数据可以实现有目的的匹配,而完成这一使命的商业主体是平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有大量的平台企业,有综合的平台企业,有垂直的平台企业,有电商类的平台企业,有社交类的平台企业等等。可以这样讲,我们的社会离不开平台,我们的生活充满了数据,我们的生活也被算法去引导着,甚至充满了算法。我们面对的是数据鸿沟,我们面对的是大数据杀熟,面对着二选一,面对着个人隐私保护,甚至我们会面对这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等诸多问题,那么这些问题一定都是一些持续的热点。那么我们注意到在国外前一段时间,包括现在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谷歌、对Facebook、对亚马逊,甚至对包括对苹果提起了反垄断的诉讼,而欧盟它不仅仅有这样的诉讼在继续着,而且前不久还出台了两个重要的跟数据相关的法案,而德国也修改了它的反限制竞争法,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专门针对数据或者针对平台的,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充满了理论难题和时间挑战的热点话题、对这个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也表达歉意。

第二个关键词是盲点,盲点就是有很多地方看不清,也就是说关于平台企业、关于数字经济的反垄断,还有很多我们看不清楚的地方,这就是盲点。之所以看不清楚,主要表现在对数字经济的规律的把握认识还不够精准。比如说我们经常被个性化的推荐,甚至我们的消费是被推荐的,我们的阅读是被推荐的。但是购买之后,阅读之后发现所消费的所阅读的并不是自己最想要的,甚至有的时候表现出一种茫然。看上去我们的消费是很有目的性的,但消费完了之后,我们会发现是很盲目的。不仅我们的生活是盲目的、茫然的,而且相关的制度也是一片茫然。相关制度关于互联网,关于平台经济,关于与平台经济相关的一些反垄断的专门的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比如说当我们讨论平台企业治理的时候,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数据权属这一核心问题。数据权属这是一个最基础的理论问题,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权利是行为的起点,权利也是判断行为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点。当数据的权属不明确的时候,数据行为的边界也难以划定。当数据行为的边界难以划定的时候,对数据行为的后果的认识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差异,所以这就是一些盲点。而且盲点还表现在企业的行为方面。比如有一种丛林规则的倾向。

第三个关键词是难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有很多难点,比如说第一个难点就是反垄断法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我一直认为反垄断法毫无疑问不是调整平台企业行为的唯一规则,甚至不是第一规则或者不是首选的规则。平台的行为还是一个市场行为,因此调整平台企业的行为,首先应该是合同法,是公司法,是请求行为法等私法。而反垄断法应当是在市场的行为对于市场的损害,通过私法不能够有效的制止或救济的时候才启用的法律手段。所以反垄断法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启动,这本身就是一个难点。第二,尽管我们讨论的是平台企业的反垄断问题,但是逻辑的起点还是与权利有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围绕着数据的权利,比如说除了阿里巴巴被反垄断调查之外,这两天还有抖音要起诉腾讯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我们把案件背后的那些东西一步步往深挖的时候,会发现跟数据看上去是一些平台行为,实际上支撑平台行为的后边是数据行为,而数据行为的背后是数据权利,当数据权利本身不清晰的时候,我们对平台的行为的判断确实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四个关键词是重点,重点就意味着我们应该有所选择。比如说关于平台的问题很多,我们选择了反垄断的角度,关于反垄断的问题很多,我们选择了平台企业的角度。既然有所选择,那么对于平台这样非常重要的企业类型去讲,对于反垄断法这样一部非常特殊的法律去讲,抓大放小恐怕是一个选择。同时要明确重点,就意味着我们的工作思路要更加清晰。据我个人感觉,我们现在的重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制度建设,一个方面是我们的监管理念。

在制度建设方面围绕着平台,或者围绕着数据经济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也有一些特殊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应当说绝大多数现象由我们现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尽管它是形成于传统经济背景下的,但同样可以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的一些垄断行为的问题。比如说基于数据,比如说基于算法的数据技术,比如说我们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基本上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平台企业的竞争有一个特点,它不仅仅是一个规模经济,同时还是一个范围经济,所以它的竞争是一种生态化的竞争。那么面对这样一种生态化的竞争,平台企业必须要建立自己的护城河,在建立护城河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就出现我们在中央政策文件里面提到的资本的无序扩张,就回到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等一些问题。也就是说无论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是不当的经营者集中,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都有一些新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一方面有法律制度可以规制的,但同时为了更加有效的规制,还需要做一些专门性的规定,这是在制度建设方面。

还有一个就是在市场监管的理念。当我们提到市场监管理念的时候,我们感觉到理念很虚,但是我一直认为理念实际上非常的实。因为所有的监管理念实际上是在价值层面的问题。当然我一直认为监管理念也是动态的。那么为什么强调它是动态的呢?因为经济的发展是动态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动态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是动态的,这个数字经济发展是动态的,那么平台本身也是动态的。为什么?我们知道平台企业它本身就是科技创新和商业创新的一个产物,所以在背后有大量的规律,这些规律包括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包括了数字经济的规律,包括了数字科技的规律,当然也包括了商品规律。执法理念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就平台企业来讲,我们知道初创尖端的平台企业和壮大之后的品牌企业,无论它的创新能力,无论它的竞争能力,无论它的抵御风险的能力,甚至包括它制造风险的能力,都不是可以同日而语的。

我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能力越强,责任就应该越大。而包容审慎这样的监管理念恐怕还是在十多年以前来提出来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再回顾一下十多年以前和现在数字经济的发展的状态、数字技术进步的状态、以及平台企业的能力的状态,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因此我认为监管理念应当发生一些变化。当然这两天可能有的朋友要看到我在包括在新闻联播、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也发表一些言论,提出来我们监管理念要转型,那就是要由包容审慎的监管转变为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那么这里边的包容审慎监管,它坦率的讲它是有一点被动,有一点滞后,他需要去观察。现在我们对平台企业的认知,包括对数字经济规律的认知应当清晰了很多,不像过去一片的茫然。所以有些平台企业的行为,对它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做出比较清晰的认定。所以这个时候它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包容审慎的问题了。恐怕有的时候在有些方面还是可以积极一些。

另外一点,平台企业实际上围绕着平台,它本身是数字技术数字科技进步的一个结果,而互联网还是它的一个重要载体。那么跟互联网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者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数字科技已经融入到我们整个社会经济政治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了。因此我们不可能有一个专门的数字经济监管的机构或者部门。所以说分工监管是一个事实,但分工是为了形成更好的监管合力。这里边需要一种很重要的监管的协同机制。当然技术的进步没有终点,而且科数字科技进步的迭代步伐更加快了,所以创新没有止境,因此我们对那些还不能看清楚的,仍然要保持一种谨慎的状态,所以要谨慎监管。

还有一个就是依法监管,过去的包容审慎监管同样是依法监管,但是我这里面强调的依法监管是要实现监管的常态化。监管常态化的一个原因或者是背景是说必须要对所监管的现象、监管的企业、监管的行为有所认知,否则没有办法来主导常态化,而现在已经具备了条件,所以可以常态化了。而常态化对于持续的维护,对于企业行为的预期,甚至包括消费者的预期,都是有帮助的。所以这里边有一个监管理念转型的问题。至于说市场监管的原则,我当时想用公平与效率并重,但是坦率讲我不太喜欢这个词,因为它太泛了,所以我想稍微具体一些。市场监管必须要坚持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并重,三者缺一不可。无论是单方面的强调竞争,单方面的强调创新,单方面的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都是片面的。

任何会议无论是线上的会议还是线下的会议,冗长的致辞都是不受欢迎的,我觉得我已经说得非常的多了。虽然有些内容没有去展开,甚至有些词不达意,但是我必须要结束我的致辞了。总之,这次会议是年末岁初的一次会议,毫无疑问也是一次继往开来的会议,希望并祝愿本次会议能够在直面热点的前提下,围绕重点突破若干盲点,攻克一些难点,我相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的成功。最后衷心的祝福各位在线参会的朋友,祝你们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致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 李青

首先感谢戴龙老师的邀请,感谢时校长。马上就要过年了,大家在辞旧迎新之际,开个学术研讨会,也邀请我来参加,我非常高兴。我作为致辞者,讲以下几点,第一,我们现在确实是反垄断的一个特别好的时机。我不仅仅是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经过了12年的发展,现在第13个年头了,各方面的因素促成了反垄断进入大众的视野,进入领导的视野,开始真正发挥它的影响,影响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我觉得其实领导层、决策层,一直是很重视的,但是并不是说你重视了,它就会出现特别好的效果。我们今天的局面是10多年来,所有的执法机构,所有的学者、专家共同努力,经过长期的努力和积累,自然而然的发展到现在这么一个阶段。这个好时机我们要珍惜。

我有这么几个观点跟大家分享一下。第一个就是我们在这一轮的研究中、执法中、观察中,作为一个学者来讲,可能会更加理性一些,讲出一个道理来;作为执法机构来讲,可能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弊的因素。今天的与会者可能大部分都是学者和研究人员,当然也有来自于执法机构的领导,可能每个人还有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其实我觉得我们在履行自己最主要职责的时候,要区分一下我到底是什么角色。我觉得不同角度的差异性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二个我觉得在专业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和法律规定,现在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上开始了真正的应用。通过理论的应用,法律的实施来规制这个领域的发展。确实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那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也好,法律规定也好,在这个领域能不能完全的照搬和适用?我个人认为它背后的原理是一致的,只不过在面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特点的时候,需要认清这个问题,就像刚才时校长讲的一些难点和盲点。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大家持有不同的观点,希望行政执法也好,还是法院的判决也好,很多问题能够在这一阶段能够得到确认和认可。这个原则能够确立下来,对理论的发展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那么坚持专业性、坚持理性就非常的重要。

第三,我们在市场化改革研究的过程中,会看到很多企业的行为,包括很多监管的政策,可能是因为改革不到位,会有一些妥协,企业行为可能会有一些变形,因为现实妥协而变形。我们的监管政策也好,还是企业的变形的行为也好,其实有的东西是可以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的,我觉得这也是我们在观察现阶段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的时候,多加一个考虑的因素和角度。我就这个问题前一阵接受过新京报的一个采访,我还是讲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渐进式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用渐进式的方法来推进我们的行政执法,既要包容审慎,又要积极作为。作为市场监管总局来讲,我们是有多个层次、多个层级的优势,作为一个行为来讲或一个法律问题来讲,其它可以用多部法律去观察。那么在现阶段市场监管总局机构改革以后,我们开始对互联网平台经济深入的观察和研究,其实这是时代自然而然呈现出来的一个结果,我们都是有幸赶上了这么一个时候能够贡献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也解决我心中好多想不通的问题,很多盲点。同时也期待我们执法机构能做出非常经典的这种执法案例,不仅影响现在,还影响长远,为整个互联网平台进行优化,促进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更大更好的贡献。

按照戴龙老师的要求,我就简单个致辞。我也像时老师一样,祝各位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新年快乐,牛年马上就要来了,祝愿大家都牛年走大运,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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