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主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日期:2021-03-16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21313“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刑法立法的程序控制与合宪性制约”主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公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国内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赖早兴教授、郑海平副教授应邀参会并针对相关问题发表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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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包括“刑法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刑法立法的程序控制”、“宪法与刑法解释”三个单元。与会学者围绕相关主题展开了研讨,以期推动刑法学与宪法学的深度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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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早兴教授在发言中认为,近年来学者们越来越关注法律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就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而言,更多的学者关注的是两者间的实体问题,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个罪名都要求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种突出保护国有经济的刑法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值得我们深思。至于宪法与刑法关系中的程序问题则经常被学者们所忽视,因此以“刑法立法的程序控制与合宪性制约”为主题展开研讨显得特别有意义。张翔教授和时延安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分析刑法立法的宪法控制,主张通过制定《立法程序法》制约刑法立法的过程,以保证刑法立法的质量。他们强调立法理由的充分、过程的严格控制等,非常有见地。时延安教授还强调刑法立法前提问题,反对前置法的怠责。这是刑法立法者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前置法未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作为后备法的刑法提前介入的问题。车浩教授基于实践案例和立法规范关注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处理,强调的追诉应当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其观点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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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平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刑法领域确实存在许多与宪法相关的问题,因此两个学科之间的对话非常有必要。刑法与宪法的关系,总体上应该是比较和谐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例如,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可能对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构成限制。为了协调二者之关系,应该注意对刑法规范进行合宪性控制,尤其应该重视刑法规范在适用过程中的合宪性。就此而言,这次研讨会中其他一些学者的发言就非常有意义。例如,王钢教授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合宪性问题,认为这一刑法规范并不违反宪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对其进行严格解释。王锴教授分析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合宪性问题,认为这种做法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违反宪法,但如果涉及对第三人和被害人的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则应当进行合宪性分析,避免对私有财产权造成侵犯。二位学者的分析都非常深入、细致,体现了宪法学与刑法学的“深度对话”,值得学习。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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